住宅區業主公約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管委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14天內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開業主大會。
管委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7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 業主大會由管委會主任主持,如果管委會主任缺席,則由管委會副主任主持。
2.業主大會必須有已入住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人住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3.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一切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表決可采用書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數相等,則會議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還可投一票決定票。
4.大會投票實行住宅房屋一戶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產權證書的非住宅房屋每證一票。
5.在業主大會上,業主應親自或委托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須于會議召開前一天或管委會主任批準的時間內,向管委會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則須蓋法人公章。
6.業主可以一棟或數棟樓房為單位,推選樓長,作為推選人的共同代表,參加業主大會,并行使業主的其他管理權利。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
(一)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臺、消防設備等)、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有權根據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有權根據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住宅區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7.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內各種違章建筑、違章裝修以及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8.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
9.有權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在3日內得到答復。
10.有權要求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區物業管理收支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