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管理崗崗位職責(精選3篇)
評審管理崗崗位職責 篇1
風險管理部項目評審崗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崗位職責:
1、負責對集團及轄屬企業所報項目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的審查,主要審核項目審查/審批流程的合法合規性、項目核心風險及風控措施的'合理性、調查意見的準確性和合理性等;
2、依據公司對宏觀政策、各行業的跟蹤研究,擬定業務準入標準;
3、負責對公司業務流程進行梳理與優化,提出意見和建議;
4、負責撰寫與業務項目相關的各類風險分析報告;
5、根據業務實際需要,負責項目的現場調查;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任職要求:
1、985、211高校或海外知名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風險管理、金融、經濟、法律、財務會計等相關專業;
2、35周歲以下,4年以上金融企業風險控制管理經歷,其中2年以上項目評審崗位經歷;
3、熟悉和掌握國家金融政策及金融法規,熟悉金融的風控方法和流程;知識結構較全面,具備信息收集、分析能力及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掌握金融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主要方法;
4、具有敏銳的風險意識和判斷能力,能夠主動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身體健康,無不良工作記錄;
5、上述條件須全部滿足,cfa、cpa等相關領域機構認證資格者優先。
評審管理崗崗位職責 篇2
1、負責合同的審核工作,包括證照、信譽、授權、合同條款審核、價格等;
2、制定的公司的合同審核標準與流程,并優化合同審核環節,提高運營效率;
3、負責對公司業務部門提交的合同統計資料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級合同的更新;
4、通過對業務簽約數據的分析,與業務部門了解日常合同實施的實際情況,提供補充和修改建議;
5、梳理完善公司的合同和業務制度、流程,控制法律風險。
任職要求:
1、大專及以上學歷,法學類或工民建或審計相關專業;
2、有3年以上工民建相關行業的審計工作經驗;
1、對項目成本管理有一定經驗的優先;
4、工作認真負責,有責任心,團隊合作、交流、協調能力強。
評審管理崗崗位職責 篇3
1.0、總則與目的
有效調配、使用公務車輛資源,規范車輛管理要求,在合理配置、科學調配、有效監控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公司車輛資源的使用效益,實現高效管理、成本受控、保障安全的目的。
2.0、規范性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0、術語和定義
3.1、公務車:是指服務于企業生產經營,用于人員接送、貨物運輸的小型汽車、小型貨車。
4.0、應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有公務車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5.0、職責與權限
5.1、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務車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包括車輛調配、維修保養、年審、證照辦理、違章及事故處理、費用分析等;
5.2、各部門:配合執行車輛管理制度,按規定辦理用車申請;
5.3、財務部:負責車輛檔案的`管理和加油卡充值安排;
5.4、總經理:負責車輛申購、特殊用車及車輛事故處理的審批。
6.0、管理內容及要求
6.1、車輛申購
6.1.1、公司經營發展戰略需要:公司經營戰略需要配置或增加車輛時,根據業務需求由人力資源部協調總經辦確認車輛品牌、類型,擬定車輛申購計劃;
6.1.2、車輛管理調整需要:當出現車輛出售、報廢、轉讓等情況,造成車輛資源不能滿足業務需求時,由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后,協調總經辦確認車輛品牌、類型,擬定車輛申購計劃;
6.2、檔案管理
6.2.1、車輛購入后由人力資源部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記錄清楚車輛購買時間、車輛價值、車輛品牌、車輛類型、保險記錄、隨車證件、隨車配件、維修工具等信息;
6.2.2、車輛保險資料、行駛證、加油卡、高速費用卡、年檢記錄等資料隨車輛配置,車輛登記證書及車輛使用說明書、保修憑證、備用鑰匙及購買發票等由財務部管理。
6.3、車輛管理
6.3.1、車輛的日常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包括車輛調配、維修保養、年審、證照辦理、違章及事故處理、費用預算、費用分析管理,投保、續保、出險索賠及司機管理等;
6.3.2、公司原則上不配崗位專用車輛,所有車輛均統一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調配;需配置業務專用車的需經總經理批準,視情況合理安排。
6.3.3、車輛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6.3.3.1、車輛停放
6.3.3.1.1、公務車輛一律停放在公司停車場,禁止公車私用;
6.3.3.1.2、司機出車超過晚上24點的,或應早上業務需要在7點前出車的,須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后可將車開回住處。未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司機不得將公務車停在公司規定以外的地點,若因公務在外不能及時返回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正規的停車場或有專人看管的場所;
6.3.3.1.3、禁止將車輛停放在禁止停車或危險的區域,司機下車時應檢查是否關閉門窗和保險鎖;如有違反造成公司財物損失或車輛丟失的,除保險理賠責任以外的所有損失由司機承擔。
6.3.3.2、車輛維修管理
6.3.3.2.1、車輛維修必須在正規的“4s”店或指定的維修廠家修理,若因車輛損壞或車輛故障不即刻處理將影響行車安全需就近維修的,需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
6.3.3.2.2、司機應受護公司車輛,注意車輛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零部件,發現車輛故障時應及時呈報人力資源部經理,并擬寫“車輛維修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維修;
6.3.3.2.3、車輛送到汽車維修廠家后,如維修項目或費用超出原計劃項目或費用的,必須在維修前通報人力資源部經理,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修理;
6.3.3.2.4、維修過程中無法從外觀確認需更抽換零部件的,司機應全程跟蹤維修過程,并將拆換后的零部件交人力資源部確認。
6.3.3.3、車輛油耗管理
6.3.3.3.1、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由人力資源部辦理指定油站加油卡,若未經批準在非公司指定加油點加油所產生費用,不予以報銷;
6.3.3.3.2、建立加油記錄卡,完成加油后需如實填寫加油日期、加油升數、費用、對應里程等信息;
6.3.3.3.3、每月25日前人力資源部統計當月車輛油費使用情況,根據油卡余額制定加油計劃,填寫《ic卡加油狀況登記表》,呈報財務部給加油卡充值;
6.3.3.3.4、每張加油卡只能為指定車輛加油,禁止其他車輛使用。
6.4、車輛租賃
6.4.1、當公司車輛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時,原則上安排搭乘出租車和公共交通出行;若遇人員較多、時間較長、路途較遠或接送客戶等特殊情況時,可租賃外部車輛臨時補充;
6.4.2、租賃車輛時,小型汽車(轎車、商務車)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開發2-3家固定的租賃服務供應商;大型車輛(貨車)由企劃部負責開發2-5家固定的租賃服務供應商;將租賃價格報總經理批準后與汽車租賃服務供應商簽訂租賃協議;
6.4.3、租賃完成后,由用車部門責任人或對應的汽車租賃單位負責人憑發票填寫《費用報銷申請單》報銷相關費用。
6.5、車輛使用流程
6.5.1、公務車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相關單位需用車時應做到當班用車提前1小時請,下午用車上午申請,次日用車當日申請,夜間用車下班前申請,并填寫《用車申請單》經用車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根據緊急程度調派;若長途用車(用車超出1天)需提前一天申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派車;
6.5.2、車輛調派綜合先后、人數、緊急程度有序調派,原則上路線一致或大部分一致的應拼車出行;
6.5.3、遇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可向人力資源部通報先行出車,于事后一天內補寫《用車申請單》;
6.5.4、非業務用車(或其他單位借用車輛)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保衛部門需確認借用車輛是否得到許可,并如實登記出車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