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兩委關系及主要職責
一、
(一)理順兩委關系
農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村民自治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村委會必須自覺接受黨支部的領導。依據《村委會組織法》所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重大事情要及時向黨支部請示匯報。村黨支部書記是村里的“一把手”,主持村里全面工作,對村級工作負有主要責任。村委會主任要在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抓好村務工作。村兩委成員要自覺維護村黨支部的集體領導和班子團結,積極主動地做好分管的工作,共同把村里的事情管好、辦好。
(二)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2、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村里的人事工作安排、較大數額財務開支、集體資產管理、社會穩定等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做出決定。
3、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積極開展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三級聯創”活動,按照“五個好”目標要求努力爭創“五好村黨支部”。
4、對黨員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做好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建立“干部長期受教育,群眾長期得實惠”有效機制。
5、負責村干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認真落實村兩委與鎮黨委政府簽定的“三位一體”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
6、支部班子要關心群眾的生產、生活,傾聽群眾的呼聲,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要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工作。
(三)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村民委員會要自覺維護黨支部的領導核心地位,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實行“四個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積極主動地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并定期向黨支部報告工作。
2、按照黨支部的總體部署,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5、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法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并認真搞好本村的環境衛生整治。每月30日為全鎮環境衛生集中檢查日。
6、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和政策規定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和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積極協助鎮政府開展工作。
二、規范決策程序
要建立和完善村黨支部、村委會聯席會議制度,規范村級事務決策程序。村里重大問題,必須堅持先黨內后黨外、先支部后村委、先黨員后群眾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民主決策。一般要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先召開村黨支部會議研究提出決策方案,然后召開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和主持。須依法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事項,原則上先在黨員大會討論后,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需要召開會議討論的事項,經黨支部研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村兩委要認真組織實施,抓好落實。
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干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有些“一事一議”事項,不宜召開村民會議的,可采取村務公決的辦法,由村民直接投票決定。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的行為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對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是黨員的給于黨紀處分,是村委會成員的責令其辭職或由村民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罷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