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傷鑒定個人申請書(通用4篇)
單位工傷鑒定個人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性別,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貫,住市街,身份證號碼:,是公司職工。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職務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時間)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公司職工,于年月被進入該公司,在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時間,發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后,在市醫院治療,診斷為,現已住院治療個月,花費醫藥費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條的規定,申請人的受傷屬于工傷,鑒于被申請人為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為工傷。
此致
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簽字):
年月日
單位工傷鑒定個人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籍貫江蘇,
住:
工作單位:XX市XX小學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20xx年X月XX日受傷為工傷,并報銷相關費用。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是XX小學教師,1983年8月進入學校就職,擔任教師工作至今。在20xx年X月XX日上午X點上班路上,申請人騎電瓶車路過青山高速公路顏崗立交橋,在下坡時,因路面潮濕,導致申請人摔倒,致使申請人左腿膝蓋受傷。申請人受傷后,在XX鄉衛生院治療,現已治療近2個月,花費醫藥費1300多元。
因申請人屬于事業單位職工,故列明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根據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亡)認定的暫行辦法》,教師負傷、致殘、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為工傷(亡):
1.教師從事與本單位工作有著直接關系或為從事由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派的工作,教師本人不能預見或抵抗而造成的傷亡;
2.在緊急情況之下從事對單位、對社會有益的工作或為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堅持原則而導致的人身傷害事故;
3.教師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在必經路線上或教師在出差、調動工作赴任途中,發生主要責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
4,教師為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比賽)而導致的意外傷亡事故;5.教師因工作而負傷,在治療或搶救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而致殘或死亡的;
6.因緊急任務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工作地點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傷亡,又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的;
7.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亡)認定的暫行辦法》,教師工傷的認定工作,其具體程序包括:
1.負傷教師應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傷的原因及過程,同時還應向所在單位提供醫院的診斷書或診斷證明,因交通事故致傷的應有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處理意見等材料;
2.所在單位應根據教師申請對其負傷原因及過程進行調查,形成書面材料并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于事故發生后二十日內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3.主管部門在接到下屬單位報告后,對事故的原因作進一步調查核實,對照現有政策,符合文件精神的應于事故發生后三十日內向同級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4.各級人事部門對申報的教師工傷認定材料要根據有關文件精神進行認真的復核。正常情況下,應在接到申請報告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書面答復。
申請人列明相關法律規定,希望校領導能夠體諒申請人作為一名老員工的辛勞,能夠按照國家法律相關規定,認定申請人受傷一事為工傷,并報銷相關費用。
此致
XX市XX小學
申請人(簽字):
20xx年X月XX日
單位工傷鑒定個人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李權民,系被告人張云翠辯護人,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申請人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價格認證中心管價認鑒(20xx)308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不服,請求對本案涉案物品價值重新組織鑒定。
事實與理由:
貴院正在審理的被告人張云翠涉嫌盜竊罪一案,本所律師作為被告人張云翠的辯護人,在依法查閱案件事實和材料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審查后認為,本案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價格認證中心管價認鑒(20xx)308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以下簡稱“鑒定書”)存在若干重大違法和錯誤之處,為便于貴院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判決,特申請重新鑒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案物品價格認證主體資格存在疑問。
鑒定書沒有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資格證書,無法確定其是否具有價格鑒定的資格。
根據《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河南省贓物罰沒物管理條例》、《鄭州市涉案物品鑒證程序》的相關規定,價格認證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并具有相關資格的鑒定人員作出,本案中,鑒定書既沒有附鑒定機構的資質證書,也沒有附鑒定人員的資格證書,因此無法確定鑒定主體是否具有鑒定資格,也無法確定鑒定書的效力。
二、鑒定書鑒定方法不科學,鑒定結論數額與被盜物品真實價值不符。
鑒定書記載價格鑒定所采用的方法是“成本法”。成本法也稱重置成本法,是指進行價格鑒證時,按照價格鑒證標的的現時重置成本扣除各種損害來確定價格鑒證標的價格的方法;重置成本是指在現行市場條件下,重新購建一項全新的物品或資產所支付的全部貨幣額。成本法的計算公式為:價格鑒證標的價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本案中,涉案手機購買價格為6。8萬元,是名符其實的奢侈品,盡管涉案手機購買僅3個多月,其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程度可能較低,但手機作為消費品,其經濟性貶值很快,一經購買,其價值即無法再用購買價值衡量。故鑒定書所用成本法所得結論不科學、不合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9項、10項、第11項的規定,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序進行折算。
綜上所述,基于本次鑒定結論存在以上嚴重違法和錯誤之處,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對本案涉案財物價值進行重新鑒定。為便于貴院查明案件事實和公正判決本案,懇請貴對本鑒定申請予以批準。
此致
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偉
李權民
20xx年七月十七日
單位工傷鑒定個人申請書 篇4
申請人:楊
委托代理人:丁秋艷律師
申請人對濰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委托濰坊市高新區價格認定中心對涉案發動機配件價格作出的鑒定結論:“612600080型號油泵價值6457元/只”有異議,依法申請重新鑒定。申請理由如下。
第一、鑒定書的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嚴謹性,存在虛假鑒定之嫌。
20xx年11月8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涉案發動機配件價值出具《證明》,記載:612600080型號油泵價值6457元/只;612630090型號噴油管價值1201元/只。
同一天,即20xx年11月8日濰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委托了濰坊市高新區價格認定中心對涉案發動機配件價值進行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4號第五條及《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條例》(20xx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三條規定,顯然,濰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并沒有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書作為“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否則不會委托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20xx年11月9日濰坊市高新區價格認定中心出具《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鑒定意見為:612600080型號油泵價值6457元/只;612630090012型號噴油管價值1201元/只。
在一天的時間內做出與涉案單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完全一致的價值認定,且沒有根據法律規定提供論證過程,僅僅出具最終意見。申請人認為缺乏公正性和嚴謹性,且存在串通、并弄虛作假之嫌,。
第二、涉案單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系虛假材料。
根據濰坊重型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20xx年5月24日開具的《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證據一)及20xx年5月25日《動力(濰坊)備品資源有限公司配件銷售清單》(證據二),612600080型號油泵在濰坊地區的市場銷售價為3581元。
根據20xx年5月24日15:49日錄音錄像材料(證據三)、20xx年5月25日10:56日錄音錄像材料(證據五),該3581元的價格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從20xx年底、20xx年初調整價格后的實際銷售價。
以上證據充分證明涉案發動機配件的612600080型號油泵實際市場銷售價格為3581元。
綜上所述,由于濰坊市高新區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認定的發動機配件價格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嚴謹性和公正性,特依法申請對本案所涉損失的原因重新進行鑒定。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