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有一個社會和諧穩定、鄰里和睦相處的社會環境。而要創造這么一個環境,除了對農民進行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要做好人民調解,通過人民調解化解各類矛盾。人民調解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凸現,利益主體多元化,人民調解工作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偉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賦予了非同尋常的歷史和現實意義。筆者在農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20多年,在實踐中形成了“多次調解不終結、就地化解不上交”的調解模式。現淺談一些體會,與大家共同探討。
歷經幾千年,中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人與人之間發生的民間糾紛依然存在,而且糾紛的特點更具有廣泛性、復雜性和潛伏性。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這些糾紛,有利于化解矛盾,增進團結,共建和諧,減少上訪及刑事犯罪,從而能夠起到維護社會穩定、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作用,才能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1963年,諸暨市楓橋鎮創建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少捕人,治安好”的楓橋經驗。毛澤東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經過43年的試點、推廣,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新時期楓橋經驗,其內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就地解決。因此,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
人與人之間,特別農民的鄰里之間在生活、生產和工作當中沒有矛盾、不發生糾紛是不現實的,發生了矛盾和糾紛也并不可怕。關鍵是要通過調解,互相諒解,求和,化解矛盾,促進團結。
東柵街道郭家橋村一位近80歲的老年婦女陳某,早年喪偶,生有三個兒子,因涉及拆遷,三個兒子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贍養問題發生糾紛,村調委會和街道司法所多次調解未果,雙方當事人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調解人員總是笑著對他們說“打官司是你們的權利,我們無權干擾,不管你們是通過調解,還是訴訟,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雙方糾紛的實體問題,如果母子、弟兄對簿公堂,今后你們還有笑臉嗎?老人多次來街道司法所,村調解主任總是陪扶進來,司法所的同志一邊端水泡茶,一邊說理勸導,經過街道、村二級調解人員耐心細致地做工作,他們終于感動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難解的家庭糾紛,二級調解組織先后調解了近10次,經過1個半月,終于圓滿解決,弟兄幾個兩次到調解員家上門致謝。
江澤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國要與依德治國相結合”,依德治國就是要以講道德、講文明、講團結、講和氣的氛圍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但是近年來,某些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為了減少信訪件和重復、越級上訪量,確保考核不扣分,烏紗不受潮,存在著一個誤區,在調處糾紛、處理農民各類信訪上訪和群體性事件中往往是采取簡單化和有意識地把糾紛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引導他們對簿公堂,當然從工作程序上來講也是合法的,同時也履行了職責,但仔細想想,農村鄰居兩家,兄弟兩個,父子兩代為了一道墻、一塊地、一間房發生糾紛而對簿公堂,家里放著一份判決書,那可要傷害多少人的心,結多少年的冤。
XX年上半年,秀城區某村王家兄弟倆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安置,弟兄倆為了爭奪老人的房屋安置面積而發生糾紛,并發展到拳打腳踢,在雙方扭打中弟將兄的嘴唇咬傷,造成兄毀容致殘,構成重傷的民轉刑案件,當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全家痛哭一場,老母親眼看大兒子要進牢房,來到當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處理這起糾紛,老人邊哭邊訴說:“要是大兒子坐牢了,我的媳婦也跑了,孫子也無人撫養了,我老太婆只有去死了。”調解人員了解情況后,告知他們:“民事糾紛可以調解,刑事責任不能調解”,后來在當地調解人員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民事調解協議,并要求司法機關對其大兒子從輕處理。一起很簡單的民事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請求當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當地調解組獲悉糾紛后主動組織調解,就不可能發生這一起血案。
XX年11月,重慶市奉節縣雷某在嘉興打工期間因交通事故而死亡,雷某的親屬和事故對方當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調解賠償問題,由于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調解終結,交警部門告知了雷某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和途徑。雷某親屬因交付不起1萬余元的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糾集了幾十人到對方當事人家里鬧事,并揚言將死者的骨灰盒和二個小孩扔在其家,當地村調解主任獲悉后主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該村調解主任的耐心說服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當賠償方當事人持調解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保險公司理賠必須是公安交警部門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和判決書才有效。事后雙方當事人又到交警部門要求出具調解書,而遭拒絕,理由很簡單,調解已終結。本已平息的糾紛,一度又激化起來,后來該村調解主任打了市長電話,交警部門才同意出具調解書。為什么一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交警部門調解不成,而村里的調解主任能夠調處成功呢?為什么調解終結后,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要求交警部門出具調解文書而要通過市長電話才能解決呢?這些問題都不是交警部門和承辦人的失職和錯誤,而有待于大家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意義作用和價值的進一步認識,有待于對人民調解工作深層次的探索。
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時常需要嘔心瀝血。東柵街道繆家圩村9歲的小學生魏某,因在學校吃話梅時食道被話梅核梗阻而發高燒送往醫院診治,住院5天后仍不能確診。家屬將他轉到另一家醫院就診,不料手術不僅沒有將話梅核取出,反而造成了心肺嚴重感染,在送往上海治療中死亡。事發后,累計化費了10多萬元醫療費的死者家屬認為是醫療事故,向醫院交涉,要求賠償。然而,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則鑒定認為,魏某的死亡不屬醫療事故。情緒激烈的家屬立即寫了“向社會討回公道”字樣并貼有小孩尸檢照片的橫幅,到處上訪、展示,并揚言已買了10斤炸藥,要炸掉醫院大樓并購買了去北京的火車票要進京上訪,一時鬧得人心惶惶,先后驚動了省公安廳以及市、區有關部門和領導。面對一觸即發的嚴重局面,我和派出所的同志一面一次次上門做更細的思想工作,指出采取極端行為的嚴重后果,努力控制和穩定家屬的情緒,同時又及時與醫院等有關部門進行交涉協調。經多次調解,最后終于達成了向死者家屬補償人民幣7萬元的調解協議,使這起長達一個多月,隨時都可能轉化刑事案件的民事糾紛順利調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