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模擬法庭活動總結(精選3篇)
小學模擬法庭活動總結 篇1
一、前期準備
1、我們選擇了一個比較典型案例
我們選擇是一個未成年人致人重傷的刑事案件,案情涉及到間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問題。這是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多發性的案件,也是一個具有社會影響力、有一定理論深度或有爭議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被告是一初中畢業生,剛滿十七周歲,畢業后他的一天,他們十一個同學在某酒店聚餐。喝了幾瓶啤酒后,為了活躍氣氛,有人提議“轉勺子”喝啤酒。余水不勝酒力,當勺子第四次指向他時,他耍賴不喝,其他同學不樂意。此時有同學提出,不喝也可以,但是必須將啤酒倒進他衣服里。他忙起身躲避,同學們紛紛端起啤酒追趕。他隨手拿起果盤中的一根十四厘米長的竹簽,邊揮舞邊嚇唬,“你們別過來啊,別過來,(要是)過來扎著了可了不得,別過來,我看誰敢過來”,邊說邊得意的笑,同學們也都不敢再往前湊。慌亂中,站在最前面的同學耿某軍跌到了,再耿某軍撲上來那一瞬間,竹簽扎向耿某軍胸部,頓時鮮血直流,同學們亂成一團。耿某軍的傷情構成重傷。余水被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移送人民法院。
2、分派角色,分組討論
學生拿到材料后,在輔導教師的指導下,共同研究有關案情的基本情況,了解全部訴訟參與人應進行的活動。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實、適用法律,應主要在分組后由各組學生自行把握。根據案情我們把學生分為審判組、控訴組、被告和辯護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訴組。各組人員分組研究、討論案情時,教師僅給予必要的輔導提示。這里我們注意不讓所有的討論均在各組間交流,分組進行指導,在指導時不涉及具體的處理,以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3、準備訴訟文書
在正式開庭前,要求學生準備好相應的訴訟文書,如起訴書、公訴詞、證據
目錄和說明、辯護詞、代理詞等,有些文書應按法定程序(如起訴狀、答辯狀等)傳遞給對方。一般應要求學生準備不止一種方案,以便在開庭后根據具體情況選用。判決書本應在開庭評議后作出,但考慮到審判組是與其他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為使整個模擬法庭開庭保持緊湊性和完整性,我們要求審判組成員預先寫好草稿,但應要求視具體審判過程作相應修改,如果時間來不及的話,可選擇另行宣判。
二、正式開庭
在正式開庭這一階段,要求小組成員進入角色,各項活動都嚴格按照實際工作的要求開展,讓模擬庭審過程盡量接近真實,造成一種嚴肅、正規的法庭氣氛,使大家進入“實戰”狀態。開庭審判的各個階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我們自己完成,老師只旁聽,不參與,不干涉,即使開庭時遇到了問題或遇到了準備階段沒有注意到的情況,也由自己處理,任何情況下都不要中斷開庭程序。但在開庭過程老師都一再強調,要特別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對這次活動的綜合評價
輔導老師自始至終在旁聽席上旁聽,了解整個模擬審理過程。同時充分聽取了學生對這次活動中的自我感受和評價,并從學生的自我評價中及時得到來自學生的真實能力和水平的反饋。
1、大家對模擬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的理解基本正確
(1)本案的難點在于如何理解間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首先,在認知因素上,余水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引發危害結果的發生,當時他拿著竹簽只是嚇唬他們,同學們也都停下來沒有靠近了,他沒有考慮到耿某軍會跌倒,如果他知道事情會發生,那么他肯定不會拿起竹簽試圖賴酒。
去其次,在意志因素上,余水不但沒有放任結果的發生,相反,還一直試圖避免發生任何傷害結果,因為他拿到竹簽后,一直大喊“你們別過來啊,別過來”,實際上就是不希望發生傷人的后果。
因此,本案中,余水并不是間接故意的傷害,而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不應定為故意傷害罪,而應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
(2)重點是如何對被告進行量刑,在適用刑法時,對被告來說有哪些可疑或應當減輕的量刑情節。
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滿十七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另外,被告是初犯,認罪態度好,主觀惡性相對小,也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2、庭審中體現的對實體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運用程度
在模擬法庭上,組內人員基本上能夠正確適用刑法以及刑事法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在開庭的程序上,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然后詢問被告是否申請回避,十分規范。
3、對今后開展模擬法庭教學的建議
(1) 要組織學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閱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2) 預習法律文書的格式和書寫要求,在分組討論時要寫好相關的法律文書;
(3) 模擬活動結束,要繼續組織學生進行總結性的討論,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進行總結;
(4) 要和法律實踐基地經常保持聯系,并使法律實踐活動制度化,并使之不斷完善,使模擬法庭教學才能走上良性發展之路。
四、模擬法庭對實際教學的意義
法學教育不僅是單純的知識傳授和學術培養,而且是一種職業訓練。通過這次模擬法庭的實踐活動,我覺得模擬法庭作為電大實踐教學形式而言,具有非常鮮明的特征,且具有比較顯著的成效:
1、學生成為學習的主體。在模擬法庭的訓練過程中,我們必須像律師那樣接手模擬案件。我們作為當事人的律師、檢察官或法官,成為案件的當事人或參與人,因而必須考慮所處的角色的利益、設身處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爭取最佳結果。此時我們的'角色已經不是學生,而是律師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須像律師那樣工作。這不僅僅是一個角色的轉換問題,而且是地位和視角的轉換。它對大家產生的潛在而深遠的影響遠遠超出傳統經院式法學教育模式的作用。
2、我們學習的目的是不僅要處理法律問題,而且必須處理事實問題。這正是任何一個實際案件都遇到的情況。但是,我們傳統的滿堂灌式的教學法恰恰忽視了這方面的訓練。事實材料應當以當事人為律師提供的素材和訴訟請求為主要
形式。在接觸案件時,我們需要首先像律師那樣對這些事實材料進行分析、歸納、篩選和建構,從而形成要向法庭陳述的事實,并在這一事實的基礎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見。
3、要學會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見和開庭時進行法庭陳述和辯論。這種能力不僅依賴于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而且依賴于對于各種相關學科和知識的了解和應用,比如對于當事人、訴訟參與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陳述和辯論的技巧,對于邏輯學熟練運用,對于與案件相關的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擬法庭的訓練能夠為參與者提供一種綜合的素質訓練。其作用遠非其他傳統的課程所能達到。
4、模擬法庭的訓練不僅僅局限在法庭上的辯論,而是一種系統的、全過程的訓練。如果運用一個案例來說明一個法律規范的運用,我們學到的只是有關訴訟中一個環節甚至是一個點上的知識和分析能力。而模擬法庭訓練一般持續一段時間,我們必須從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經歷分析實事情況、找出有關的法律要點、尋找適用的法律規范、形成自己的辯護或代理意見、書寫有關的法律文書、出庭辯護等全部環節。因此大家能夠了解案件進展的全過程,并通過親身參與,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進程和結局。它打破了傳統法學課程設置按部門法為標準所劃分的人為藩籬,要求我們同時對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綜合的考慮。
小學模擬法庭活動總結 篇2
“實踐出真知。”這是不變的真理。
對于本次我們的模擬法庭實踐活動,從 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畢,整整兩個月的實踐。在這當中,我們經歷了尋找案件、活動策劃、確定演員及其他分工,編寫劇本及反復修改、多次排練、指導老師親臨指導等等過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齊心協力,共同走過。回首這段歷程,有我們灑過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著我們經歷過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經過實踐的磨練而得到的收獲。
一、 走過的路
前面說了,這次模擬法庭包括后期經歷了兩個多月的時間,在期末考快要來臨的時候,抱著一顆對知識的渴求之心,開始著手準備模擬法庭了。經過同學們的積極討論,我們最終確定了我們的案件——保險合同詐騙案。之后我們就開始了整個活動的策劃,確定演員和分工,及編寫劇本。最辛苦的是我們長達6次的反復排練,同學們犧牲了自己寶貴的時間,不辭辛苦,不論風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時間允許,就隨時準備排練。到公演圓滿結束那天,我們才知道,付出的沒有白費。當然,這其中不能忘記指導老師的功勞。
二、 收獲及一些不足
付出就有回報,這次模擬法庭我們班的收獲如下:
1. 對庭審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編寫劇本的過程中,我們同學才發現,盡管以前有過對刑事訴訟法的學習,大家的成績都還湊和,但實踐方面的不足還是讓我們對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編寫劇本的時候,我們就出現過了一些爭吵,大家各執己見,各不讓步。最后還是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我們才發現了自己的錯誤之處,最終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在編寫劇本,以及多次排練過程中,所有的同學都對庭審程序有過更加深刻的了解。
2. 對法庭中各個角色有了切身體會。盡管學院以前也舉辦過模擬法庭活動,但是對于本班的同學來說,大多數都是第一次參加模擬法庭活動。同學們在確定角色的那一天,就開始準備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公訴人和合議庭成員開始了整體劇本的框架設計。公訴人制作證據,撰寫公訴意見;審判長和審判員們開始準備法庭上的各種提問;辯護人開始編寫辯護詞,其中,為了寫好辯護詞,還仔細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細節,參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一些定罪量刑的問題有更加深刻的認識。此外,為了做好法庭辯論環節,公訴人和辯護人還多次進行交流討論,相互交換意見,加強了法庭辯論的鍛煉。其他角色也對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過這次活動,很多同學喜歡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確了自己將來要走的路。
3. 一些不足。在這次活動中同樣認識到了一些不足,比如認識到自己平時太過拘泥于課本,缺乏對實踐的了解;在法庭準備當中,過于注意法庭上的事項,對法庭外的程序諸如審問、偵察等尚缺乏了解;另外,同學們在做自己角色的時候缺乏在實踐中應有的那種對所擔任角色的負責精神,大家只希望把模擬法庭做好,卻忽略了角色中應有的職業精神,比如,辯護人缺乏和自己的委托人交流,被告不積極為自己辯護等等。這些和現實中的法庭有很大出入,也需要日后改進。
總的來說,這次模擬法庭活動在公演上取得巨大的成功,法庭上亮點也不少,大家在演出過程中都能進入自己的角色,得到了指導老師的肯定,但其中問題也不少,需要日后改進。當我們結束演出,回到現實生活的時候,我們應該對這場法庭進行思考,因為這對于我們這些法律學子的意義不僅僅停留在以上所舉的這些觀點。最后,祝愿我們班在實踐結束后越走越好。
小學模擬法庭活動總結 篇3
按照x大法學本科法律實踐的要求,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我們以模擬法庭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
我們以張麗醫療事故案為案例,具體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進行了細致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布置,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通過實踐,我們增強了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創新意識,
在本案的審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議庭筆錄員,被害人王燦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點,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張麗,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本人就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問題談一下心得體會。
一、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這些要件事實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不必要就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都負擔舉證責任,而應當由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指證明責任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特定分配的現象,同時還意味著反對一方所證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限定,即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反對的一方究竟應該反證證明什么,必須要由法律規定。通常,由被告方證明的事實是由實體未能加以明確限定的,其證明人后由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二是對不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明。在某些情況下,對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僅表明被告沒有過錯,而且同時也表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但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兩個問題有可能也是相互分離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應可以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應當被免除責任。
二、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后果。
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然而,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對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對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之所在”。因為一旦倒置以后,舉證責任被倒置的一方負擔了較重的證明義務,如果其不能夠就法定事由進行舉證,便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就該事實的主張成立,這就會從整體上影響到訴訟的結果。
敗訴后果的承擔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是一種結果責任,解決的是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風險的承擔問題。在實體法上,對被告方對此要舉證證明也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在高度危險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責,倘被告無法就此舉證則可能要敗訴。這樣,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是和嚴格責任聯系在一起的,由此也進一步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別。舉證責任的轉換與嚴格責任問題沒有必然聯系,任何類型的案件在訴訟中都可能出現舉證責任轉換的現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實體法規范,只是當事人在具體訴訟過程中相互活動。
三、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是否意味著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證明一切?我認為,即使依據實體法的規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擔就一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舉證的責任。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對于過錯、因果關系等,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證明,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對此事實的舉證的責任,而將該責任倒置給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擔無未能舉證時的敗訴風險。但其他要件事實,如加害人、損害事實等,則還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分配舉證責任,由該事實的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要證明危險是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其連訴訟主體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確,怎么訴訟?對誰訴訟?再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醫院一方,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而患者應當就被告行為的危害后果事實、危害后果與被告的行為間有關聯的事實等,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擔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的原因是:從實體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從證據法的角度看,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特定的目的出發,為加強對一些處于舉證遇到障礙的特定當事人的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特定的證明事項倒置給被告一方承擔,這并不是說,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甚至釋明事項,都交給被告承擔。從性質上看,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基于法律規定,由原告證明A事實的存在,但應當由被告承擔B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被告不能證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