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的購車合同(精選3篇)
公務車的購車合同 篇1
采 購 方:(甲方)
授權代表: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服 務 方:(乙方)授權代表: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財務負責人: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全位帳號:
受北京市財政局的委托,根據公務用車政府采購中標結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甲乙雙方就購買公務車事宜簽訂政府采購購車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合同車輛
本合同中所指車輛為各級財政政府采購職能部門或乙方開具的相關提車單據中所列內容,包括車型系列
★ 備注:改裝費指執勤執法車輛的車身標識噴涂、警燈及警報器的加裝等。
第二條 質量標準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車輛”,以生產廠的出廠合格標準為依據,并享有 提供的產品質量擔保,“合同車輛”及其使用或安裝之主要零配件的質量擔保范圍以隨車《使用維護說明書》為準。
2、隨車技術文件(使用說明書、保養手冊、零件目錄、備件清單、出廠合格證)、工具和備件齊全。
交付與驗收
1、“合同車輛”的交付地點為北京市黨政機關公務車服務廳。
2、“合同車輛”的交貨時間為 年 月 日。
3、甲方應在“合同車輛”交付時進行驗收,甲方有權對“合同車輛”的某些性能進行測試,確認構造、外觀質量、技術性能和參數等方面滿足合同的要求后辦理驗收手續。
第四條 甲方責任
甲方提車上牌時需提供下列單據:
(1)所屬政府采購辦公室或政府采購中心開具的相關提車單據(加蓋單位公章);
(2)《北京市市級(區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購置(過戶)機動車輛批準單》或《北京市單位小客車更新/配置指標》;
(3)《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預訂車輛需求表》、《新車注冊登記信息采集表》(加蓋單位公章)(應按照(1)中“提車單據”上的型號、款式等信息填寫);
(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有效期內);
(5)《機動車業務授權委托書》(加蓋單位公章);
(6)《機動車原號牌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7)支票或付款憑證復印件(保險費、車船使用稅、購車款或車購稅差額部分等)。
2、甲方不得隨意變更品牌、規格、型號、數量。否則,因此造成的任何損失由甲方承擔。
3、甲方需在簽訂本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購車款項(購車款、車購稅款等)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提供“一站式”辦公服務,并承諾在甲方手續齊備的情況下,選定車輛后的2小時有效工作時間內辦理完畢車輛上牌照手續。
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車輛”必須與甲方所持有的《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預訂車輛需求表》所列的品牌、規格、型號、數量等具體要求一致。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車輛”必須是符合原廠標準的,經過售前PDI(即:車輛、車身檢驗、發動機檢查、電器檢查及底盤檢驗)檢測合格的產品,并保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向甲方交付“合同車輛”。
4、乙方應保證“合同車輛”“零公里”交付且“合同車輛”應為半年之內生產的產品。所有交付給甲方的車輛油箱內,應保證存有不低于10公升的燃油。
第六條 付款方式
統一結算方式:甲方在簽訂購車合同后,由所屬財政局以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付款結算。
自行結算方式:
(1)匯款:
賬戶名稱: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全位帳號:_____________
開戶行行號:_____________
(2)支票:甲方將支票送達至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
如北京市財政局對政府采購結算方式有新的規定,甲、乙雙方將依據規定做出新的調整。
第七條 售后服務
甲方所購車輛的售后服務按照其生產廠家承諾的售后服務條款執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后,雙方均應嚴格履行自身義務,不得擅自中止或解除;如任何一方違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向守約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條 仲裁
1、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如果協商仍得不到解決,任何一方均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仲裁。
2、仲裁裁決應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3、仲裁費除仲裁機構另有裁決外應由敗訴方負擔。
4、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如果雙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火災、水災、臺風和地震以及其它經各方同意屬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的發生后盡快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發生15天內,將有關部門出據的證明文件送達其他方,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一條 本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2、本合同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第三份報北京市財政局備案。各份合同文本對雙方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4、本合同部分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公務車的購車合同 篇2
購車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甲方借用乙方身份辦理購車、注冊登記及相關權利義務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因不具備貸款購車條件,以甲方名義于
年 月 日以貸款方式購買汽車一輛,(車輛名稱: ,車牌號碼: ,發動機號: ,車架號: 。)
乙方為實際車主,系所有權人,甲方僅為名義車主,乙方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全部所有權益。
二、乙方承擔購車款首付及全部貸款以及因購車發生的稅、費。乙方按照國家和地方車輛管理規定使用車輛,按時投保車輛保險、年檢等車輛所有人應該履行的一切法律、法規義務。
三、乙方違法、違章行駛導致的扣分、罰款等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使用車輛或許可他人使用車輛發生的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如因此牽涉甲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由乙方承擔,甲方為此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
四、在車輛具備過戶條件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將車輛過戶到乙方名下,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在未辦理車輛過戶前,乙方不得轉讓、贈與他人,如需轉讓、贈與應經甲方同意。
五、甲方不得將該車為自己或他人擔保債務的履行進行抵押、抵債,或聲稱此車系自己所有的車輛,給乙方造成損失。
六、由于該車登記在甲方名下,如該車輛被法院進行查封、扣押、拍賣等司法行為產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自簽字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公務車的購車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借用甲方名義購買汽車,達成如下內容:
一、車輛權屬
1.年月日,乙方以全款人民幣元向第三人購買了汽車一輛(車架號:;發動機號:;車牌x:。)(以下稱“車輛”),因乙方購買前述車輛時暫未取得居住證,不符合汽車上牌/過戶條件,因此乙方借用甲方名義完成了機動車過戶登記。
2.辦理車輛登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記費、稅費、文本費)等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因車輛等產生的任何費用。
3.上述車輛由乙方出資購買,暫時登記在甲方名下,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乙方,甲方不享有所有權等其他物權。
4.與車輛相關的全部證件乙方已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前取得并由乙方保存。
二、車輛保險
乙方應及時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適當的商業保險,如甲方要求查看保險單等相關投保材料,乙方有義務向甲方出示保單等原件并提供復印件;如乙方決絕或遲延購買相應保險,則甲方可選擇代為繳納并由乙方償還相關投保費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及其他風險承擔
車輛使用過程中的產生的全部風險由乙方承擔,因乙方及其他第三人在使用車輛時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或其他相關責任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其他權利義務
1.車輛自購買之日起即由乙方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車輛運行及支配之利益均歸乙方享有,甲方無前述權利。
2.乙方應保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合法使用車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乙方應保證其自身取得駕駛資格,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件,使用車輛時符合駕駛條件,持證上路,不得隨意將車輛出借給無駕駛資格或者不符合駕駛條件的人;
(2)乙方應保證車輛運行時狀況良好,定期進行車輛檢測及日常維護。
3.乙方應在其自身符合深圳地區車輛過戶條件之日起壹個月內及時通知并配合甲方,將車輛過戶到乙方名下,且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最遲不超過兩年,乙方應將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否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五、其他約定
1.若乙方在滿足過戶條件時拒絕、遲延將車輛從甲方過戶到乙方名下,或者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兩年內仍未取得過戶資格,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購車款的%作為違約金。
2.本協議首部的聯系地址即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訴訟文件等送達地址。
六、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地點)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協議效力
1.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甲方(簽字):
聯系方式:
地址:
簽署時間:年月日
乙方(簽字):
聯系方式:
地址:
簽署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