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管理制度(精選5篇)
審計工作管理制度 篇1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財務工作的監督,使學校財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地進行,從而使我校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或每學期單位行政領導人向教職工公布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重大經濟活動的收支事項等,做到財務公開、民主,增加透明度。
二、每月或每學期由財經審計小組對本單位當期經濟活動所發生的原始憑證、帳薄及會計報表等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教育局。
三、學校主管領導離職、調職或退體時,應進行離任審計,主要由區教育局內審人員會同本單位審計小組共同進行,審計終結,應形成書面審計報告。
四、學校一切預算內外經費的收支一律實行統收統支,受到學校審計小組的審計監督。
五、嚴禁私設小金庫或帳外帳,嚴禁私自亂發補助、獎金、獎品等,一經發現,將會同有關部門追繳該款項,并提請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單位領導進行行政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六、建立貨幣資金、財產物資的內部控制制度。凡涉及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收付、結算、審核、登記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
七、加強對易出問題環節的監控力度。如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嚴格執行差旅費報銷標準,嚴格控購商品的報批手續,增強物資采購的透明度。
審計工作管理制度 篇2
一、為了進一步完善財務審計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對村級財務實行專項審計,年終審計和干部任期屆滿審計。
二、審計內容:
1、財務審計:財務是否規范。
2、單據審計:審憑證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3、現金支出權限審計:是否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現金支出權限范圍。
4、村級集體資產處理審計。
5、村干部離任前的財務審計。
三、鄉鎮農經站在村民理財小組的配合下,每年要堅持對所屬各村進行一次財務審計,對重點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及時審計,不得推諉。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換屆選舉時對村財務進行全面的審計。
四、村干部在離任前的半個月內,要委托鄉鎮農經站對村級財務進行審計,無正當理由不審計的,要追究相關黨支部、村委會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審計結果要作為村干部任用的主要依據。
六、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給予糾正和處理,并將糾正處理情況向群眾公布。
審計工作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健全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實行全額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在竣工結算后,經過審計認定,方可按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兌現。對于停工達一年以上的項目,可進行事中審計,根據中間結算情況和成本控制情況進行預兌現。
第三條工程項目審計應以國家審計法規和財經政策為依據,以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為主要內容,對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和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規定的承包范圍、承包方式、承包內容、獎罰辦法等內容進行監督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屬各單位所有實行全額承包的工程項目。
第二章審計的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工程項目審計實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級管理、三級審計的辦法。局重點工程項目、單位造價在一億元以上的項目以及局直管項目,由局內部審計機構組織審計或委托公司進行審計,其他項目由公司、分公司內審機構依照本辦法自行審計,局內審機構視情況抽查。
第六條審計項目由各單位分管項目全額承包或審計工作的行政領導確定,由各單位內審機構或審計人員(含專職和兼職)負責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完成。
第七條工程項目審計根據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兩種方式。事中審計應在工程項目達到某一控制點后進行,其目的在于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糾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事后審計一般應在工程辦完竣工結算后,對整個工程的全額責任承包書的簽訂及執行情況作出審計認定,提出承包兌現獎罰意見。
第三章審計的主要內容
第八條工程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的簽訂情況
(一)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必須經承發包雙方簽字,未經雙方簽字的視為無效;
(二)標價是否分離,確定的承包基數是否科學、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確;
(三)項目承包負責人是否明確,是否符合全額承包管理要求;
(四)承發包雙方是否按工程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的規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九條工程項目管理與核算的執行情況
(一)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國家財經法紀和企業有關制度的遵守情況、財產物資管理情況;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項目成本核算責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項目責任成本表的編制情況及計劃成本的執行情況;
(六)項目勞務隊伍的選用是否按照規定執行,工程分包是否簽訂分包合同,合同條款內容及分包工程款的決算是否合規,與分包單位的工程款清算情況和往來帳項的核對情況;
(七)材料物資的采購是否按規定執行;
(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第十條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一)工程結算收入和上交費用的真實性、帳務處理的合規性,與業主各項經濟往來的清算情況及往來帳項的核對情況;
(二)工程實際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收支情況;
(三)所有往來單位經濟業務清算情況、往來帳項的核對情況;
(四)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項完成情況(含各項稅款);
(五)帳面資產的真實性和穩健性;
(六)利潤和其他經濟指標的準確性。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一)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達到合同要求;
(二)工程檔案資料及其它技術資料是否完整,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與業主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情況及遺留問題。
第四章審計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后一個月內,或停工達一年時,項目經理部應向上一級提出書面的審計申請,其中局重點工程項目、單位造價在一億元以上的項目以及局直管項目,應向局提出申請。在工程竣工結算后兩個月內或停工后15個月內,內部審計機構應組織審計。
第十三條若項目經理部或下級單位未根據上一條規定的時間期限提出審計申請的,內部審計機構應及時了解情況,可要求其提出審計申請或直接下達審計通知。
第十四條內審機構根據確定的審計項目,了解被審計項目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確定審計重點。
第十五條成立審計組,擬定審計工作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內審機構向被審工程項目經理部或其所在單位下達書面《審計通知書》,被審工程項目經理部接到通知后,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及其附件;
(二)與建設單位及分包單位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勞務合同)和有關補充合同、協議、會議紀要等;
(三)與建設單位及分包單位審定的工程結算書、財務結算書及其他經濟方面的結算書;
(四)租賃等經濟方面的合同、協議、會議紀要等;
(五)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銀行對帳單和調節表、往來帳項的對帳單等;
(六)項目編制的標準成本表、成本分析表;
(七)統計、材料、動力、勞資等業務核算資料和年度材料物資盤點表、機械設備盤點表;
(八)工程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執行情況和財經紀律遵守情況的自查報告;
(九)項目經理的述職報告;
(十)審計組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審計組審閱第十六條所列資料,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規章制度及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采取訪問、座談、抽查實物等方法取得書面資料以外的證明材料,由提供者簽字確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條審計組對審計過程中所搜集的資料及證明材料進行分析、整理、綜合、鑒定,寫出審計報告,提出獎罰意見。
第二十條審計組上報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項目部的意見,被審計項目部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
第二十一條單位行政主管領導和項目法施工領導小組聽取審計組匯報審計情況,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結論和決定,下達給工程項目部和其所在單位執行,同時報上一級內審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項,交由本單位紀委監察部門查處。
第二十三條項目。審計結束后,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文件、函件等資料,應及時搜集齊全,整理立卷,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和企業檔案管理辦法辦理。
第五章審計人員的主要職權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審查工程項目部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電子帳務處理系統,取得審計證據。
第二十五條對正在進行的違反財經紀律,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第二十六條對阻撓和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有關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提出改進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對在審計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對因審計人員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泄露秘密、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帶來不良影響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2日起實施,原《工程項目審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若與上級或國家有關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或國家的規定為準。
審計工作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審計檔案管理工作,規范審計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查閱、統計及銷毀等,以利于嚴守集團機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檔案是內部審計機構在進行審計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二章收集整理
第三條審計檔案應當按照層次進行分類收集。審計檔案層次分類主要有:
(一)審計計劃和結果管理類資料;
(二)審計工作底稿、基礎歸納、匯總論述類資料;
(三)審計原始摘錄、內外部證明類資料;
(四)被審計單位提供原始類及復制類資料。
第四條審計工作底稿資料應記錄審計程序實施過程、審計事項核實、復核意見、審計初步評價意見等,審計底稿還應注明審計項目相關信息、審計外勤內勤時間等基本審計信息。
第五條審計檔案整理應當及時、規范有序,建立索引編碼;明確專人負責審計檔案的管理。
第三章復查審核
第六條審計工作底稿等資料都應經過審核,應保持謹慎性。
第七條審計工作底稿等資料審查應由內審機構負責人全面負責,也可授權有關人員審查。
第八條審計檔案應有記錄及復核人員簽署。
第九條審計檔案應保持完整性,層次分明。
第十條健全審計工作檔案復核制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第四章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審計工作結束后,應當立卷歸檔,建立審計項目檔案,由審計人員按審計項目進行整理組卷,封面項目填寫齊全,書寫工整、裝訂牢固、四邊整齊。
第十二條審計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計報告、審計結果溝通書及管理聲明書;
(二)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理處罰書及審計建議書;
(三)被審計單位整改報告及附件資料;
(四)審計組相關說明及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情況;
(五)審計實施方案及審計通知;
(六)審計調查、復查或后續審計資料;
(七)內外部審計證據和工作底稿分項資料;
(八)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原始或復制資料;
(九)審計過程形成筆錄、信函、紀要及舉報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審計檔案應當進行登記造冊,檔案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時,應按照審計工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章保管使用
第十四條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凡涉及集團重大投資、重要審計發現和由董事會下達的重大審計項目形成的審計檔案應作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審計檔案由內審機構負責保存管理,審計人員應恪守保密原則。審計檔案一般不對外調閱,任何調用行為,都要經過內審機構負責人批準,報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同意。
第十六條在工作需要時,依照調用程序并得到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及征求法律顧問意見后,提供給外部審計或司法部門。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管理應嚴格依法依規進行。
審計工作管理制度 篇5
為了保證監察審計處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嚴肅性,按照醫院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以監察審計處的名義對內報送的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科室審計盤點記錄,其它以需要監察審計處名義報送的文件、材料等。
2、使用監察審計處印章時,必須認真填寫完整的《蘭大二院監察審計處印章使用登記表》,登記表由印章管理人員管理,監察審計處存檔(保留3年)。
3、嚴禁在空白紙張(含證件、表格)等上面加蓋印章。
二、印章的管理
1、監察審計處長對印章的管理負責,并指定專人作為部門印章的保管人。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放在桌上。保管人不在時必須把印章鎖好,如有丟失要立即報失。
2、使用印章須經部門負責人(科長、或處長)審核簽字后方可蓋章。
3、部門印章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人不允許使用公章。
4、蓋印人一般為印章保管人。如蓋印人不在,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員蓋印,但用印均須注意以下事項:
(1)蓋印人須征得用印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審查用印文件的內容、格式,確認無誤后方可用印。
(2)蓋印時圖章清晰、端正,位置適當(一般應蓋在文件的落款與日期之間,騎年壓月處)。
(3)蓋印后要做好《蘭大二院監察審計處印章使用登記表》登記
填寫包括:用印日期、內容摘要、批準人、用印部門、用印人以及留存材料等內容,并保存好用印其他依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