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雇傭合同(通用3篇)
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雇傭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律師事務所)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單位類型合伙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注冊登記地省市區(縣)街(鄉)號實際經營地省市區(縣)街(鄉)號聯系方式及電話
第二條乙方(律師)姓名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鄉)號實際居住地省市區(縣)街(鄉)號通信地址省市區(縣)街(鄉)號郵編:聯系方式及電話
第三條乙方聯系方式、通信地址及電話發生變更,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條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幾種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時止。
試用期: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行政人員崗位,從事律所行政管理等工作,工作地點為甲方注冊地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點工作的,不視為工作地點的變更:
1、甲方分支機構所在地
2、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機關等;
3、甲方委托人辦公場所所在地或甲方委托人指定的為辦理律師業務的其他地點;
4、甲方臨時性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其他地點。
第六條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積極工作,全面履行甲乙雙方簽定崗位協議書并遵守甲方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及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的社會聲譽、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下列第(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一)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每周休息日為
(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應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八條甲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律師事務所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時間,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保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結合本律師事務所的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律師事務所的工資分配制度。
第十一條甲方按下列第一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
乙方的工資標準為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業務能力、完成的工作質量等確定。
(二)記件工資。
乙方的勞動定額為記件單價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第十二條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乙方正常提供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乙方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由甲方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采用下列第一種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一)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二)參加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
第十七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工作。
第二十二條甲方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
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繼承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法》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第(三)項的重大損害,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二條甲方如需裁員,應依據《勞動法》規定進行,并不得侵害乙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乙方不按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甲方有權暫時不為乙方辦理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
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十、經濟補償和賠償
第三十五條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和按本合同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條解除合同以及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終止合同的,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工資標準為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七條若乙方的工資高于甲方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甲方以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為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第三十八條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條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以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一)崗位協議書
(二)培訓協議書
(三)保密協議書
(四)
第四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為本合同附件
1、甲方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及規章制度;
2、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大連市司法局(或區司法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雇傭合同 篇2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由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的罪名)一案,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受委托人(姓名及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之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
律師在(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一案中,代理權限為: 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
律師事務所(章)__
律師 :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雇傭合同 篇3
聘用方: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條 合同依據:
_________。(說明:根據《北京市律師*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及《聘用合同標準格式及必備條款》、本律師事務所《_________規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受聘方申請在聘用方從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說明:內容限定為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及行政輔助人員。)
第三條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請,并負責為受聘方辦理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助理工作證、實習律師證。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實依規定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或隱瞞事實致使聘用方無法為受聘方申請政府有關部門的從業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償因此而發生的法律責任的權利。(說明:如因法律規定或政策變化致使受聘方所欲從事的工作無法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請行政輔助人員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無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輔助人員工作證的情況下繼續為聘用方工作,則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說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但如約定試用期,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條 受聘方的工作內容:
_________。(說明:具體內容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六條 受聘方在事務所工作期間的報酬支付與計算方式為:
_________。(說明:須具體寫出支付與計算方式。如按月、年領取固定工資;按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計算方式領取報酬;固定工資加提成;固定工資加獎金;等等年餐、電話費等。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為受聘人員設立下列保險或社會統籌保險基金:
_________。(說明:除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為必設外,其它保險種由律師事務所自定。其中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可以不設立保險條款。考慮到申請辦理各類證件的期間,律師事務所可以特別規定保險條款的生效期。)
第八條 受聘人員調離律師事務所時保險的處理辦法:
_________。(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九條 受聘人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_________。(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條 受聘人在合同規定的報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條款:
_________。(說明:《北京市律師*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可增設其它內容。)
第十二條 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師事務所產生經濟損失的賠償方式:
_________。(說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但應符合《律師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