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人員受傷上訴狀(精選3篇)
雇傭人員受傷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鄭州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鄭州市某某路口1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劉某某,男,1970年4月12日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某縣五某某鄉(xiāng)。系受害人劉某啟的兒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劉某某,女,1968年6月2日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某縣某某鄉(xiāng)。系受害人劉某啟的女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侯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生,漢族,住商丘市某某路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遂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陳某,職務: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遂平縣人民法院(20__)遂民初字第9某某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銷(20__)遂民初字第9某某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對事實認定錯誤,并錯誤理解和適用有關法律條文,上訴人對劉某啟因交通事故的死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原審判決認定劉某啟經翟某某介紹到侯某某承包的工地上的從事炊事員工作,這一事實認定缺乏證據支撐,與事實不符。
侯某某出具書面證明,其跟本人不認識劉某啟,也從未雇傭劉某啟在工地上做飯,侯某某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王某,劉某啟是不是王某雇傭的侯某某不知道,應由王某說明,但原審原告未舉證證明劉某啟系侯某某雇傭的事實,原審判決認定的這一事實顯然證據不足。
二、原審判決認定導致劉某啟死亡的交通事故屬于安全生產事故,上訴人將工程承包給無資質的侯某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混淆事實,錯誤理解并適用有關法律條文。
1、交通事故是否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根據個案具體分析。如果對于從事運輸行業(yè)的生產經營企業(yè),交通事故應屬于安全生產事故,因為,該行業(yè)的企業(yè)以交通運輸為生產經營內容,但本案中,上訴人和侯某某都是以建筑施工為生產經營內容的建筑行業(yè),如在工地發(fā)生的因建筑施工導致的傷亡事故當然屬于安全生產事故,但發(fā)生在工地以外的因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死亡與建筑施工行為無任何關系,當然不能認定為安全生產事故。
2、劉某啟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雖然交警部門證明當時劉某啟所騎電動車上攜帶有蔬菜,但是否是出去買菜,以及為誰買菜無法證實。
退一步講,即使劉某啟是為工地買菜,但其從事的是炊事員工作,并不是建筑施工人員,雇傭炊事員做飯并沒有哪部法律規(guī)范強制規(guī)定要求雇主需具備何種資質。
原審判決引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認定侯某某應當對劉某啟死亡的結果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實則擴大了對法律概念的解釋,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和適用。
三、原審判決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民法典明確了勞務關系中雇員受到傷害,雇主應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的過錯歸責原則。本案中,劉某啟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承擔侵權責任的當然是交通事故中侵權人,而且,上訴人以及侯某某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任何過錯,也不可能預見和控制,當然不應該承擔劉某啟死亡的侵權責任了。
2、況且,導致劉某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并非是從事勞務活動買菜做飯導致的死亡,買菜做飯的勞務活動本身不會引起交通事故,更不會導致死亡結果出現,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系劉某啟和對方車輛駕駛員張某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原審判決不考慮因果關系,直接認定買菜途中的交通事故也屬于提供勞務活動,顯然是對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錯誤評價,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四、交通事故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劉某啟死亡的侵權損失已經獲得賠償,原審判決不應當再要求他人繼續(xù)承擔賠償責任。
經駐馬店仲裁委員會調解,導致劉某啟死亡的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張某賠償被上訴人128000元。賠償協議是雙方自愿協商的結果,代表雙方自愿處分自己的權益的意愿,該糾紛對于雙方而言已經按其真實意愿公平合理的解決,如再判決他人繼續(xù)承擔賠償責任,顯然違反了損失填平原則,劉某啟近親屬便獲得了重復賠償。
五、原審判決對劉某啟死亡損失的計算錯誤。
1、劉某啟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當時是否為工地買菜無從證實,退一步講,即使劉某啟是為工地買菜,但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該事故認定書證明,劉某啟有交通違法行為,負事故同等責任,導致其死亡的損害結果,其自身也有過錯。根據過錯相抵原則,原審判決不應按全部損失認定上訴人和侯某某的侵權責任。
2、原審判決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劉典啟死亡的損失證據不足。
原審認定劉某啟死亡的損失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的證據是某縣某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證明,但上訴人認為除了該證據外沒有其他證據能佐證劉某啟在商貿公司工作,認定劉某啟在商貿有限公司工作的證據不足。另外,也沒有證據證明在商貿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劉某啟居住在城鎮(zhèn)。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在無證據證明劉某啟受雇于侯某某的情況下,錯誤計算劉某啟死亡的損失,對有關法律事實錯誤評價認定,并錯誤適用法律。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雇傭人員受傷上訴狀 篇2
甲方(雇主):
乙方(護工):
丙方:(公司)
經協商甲乙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雇請護工為做居家護理工作,護理費用為人民幣__元/月,甲方向丙方預繳納押金人民幣__元。
結算時多退少補。先交費后用工,每月前一周交納下一個月的費用。護理費用隨被護理人的自理程度變化而變化,每半年評估一次。
二、護工服務內容:
1、協助被護理人日常飲食起居、根據身體情況進行飲食指導,房屋、服裝、床單位等的清潔。陪同活動以及被護理人需要的其它事項。觀察被護理人的情緒變化向家屬匯報,以及需要較專業(yè)的護理內容。
2、臥床者的褥瘡預防。
3、家屬能做的康復訓煉。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jiān)督護工按工作質量、服務內容工作,護工服務態(tài)度等不滿意時可向培訓中心申請更換人員。
2、按時交付護理費、餐費不得拖欠(工作期限一個月以上的,按月支付費用)。
3、尊重護工的合法權益和人格,不得辱罵護工,不能強迫護工做無法完成的工作及有損護工人格事情。
4、工作結束時對所雇護工做出滿意度評價。
四、護工權利和義務:
1、保質保量完成工作,出現被護理人員及自身人身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等自行負責。
2、認真負責,視患者如親人,寬容大度、不與患者爭吵,盡自己所能為患者及家屬排憂解難。
3、有權要求按時給付護理費。
五、丙方權利和義務:
負責甲乙雙方之間的工作聯系,監(jiān)督檢查護工保質保量完成工作,收集多方面對護工的滿意度調查信息,不斷改進工作。為護工代領(催繳)護理費等費用。
甲方簽字:
電話:
護工簽字:
電話:
丙方簽字:
電話:
日期:
雇傭人員受傷上訴狀 篇3
短期聘用合同范(雇主):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
教育程度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就業(yè)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市(縣)街、巷(鄉(xiāng))(村)
根據《勞動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外來勞動力就業(yè)管理辦法》,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年)(月)(年)(月)(年)(月)(年)(年)(項目))。
二、工作內容
甲方委派乙方上崗(工種)。正常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生產(工作)任務如下: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安排乙方加班,甲方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加班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四、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全額支付乙方工資,每月的第一天為發(fā)薪日。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以下項目執(zhí)行:
1.實行計時工資制,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日工資為人民幣元,月工資為人民幣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標準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不低于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勞動保險
1.甲乙雙方按照自治區(qū)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繳納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險費。
2.乙方患病、工傷、傷殘、死亡的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wèi)生、紀律獎懲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
2.甲方無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全額工資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3.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賠償相關損失。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如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雙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祖一方(蓋章):(法定代表人)
(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認證機構(蓋章):鑒定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