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加強內部控制規范(精選3篇)
企業加強內部控制規范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對合同的內部控制,避免或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企業在建立并實施合同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應當明確,合同應當實行分級和歸口管理;
(二)合同談判應當保證雙方權利義務對等,合同雙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應當審查,合同起草應當規范;
(三)合同審核應當建立不同部門會同審核制度,財會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合同出具審核意見;
(四)合同訂立程序應當合法合規,合同專用章應當及時收回并妥善保管,合同訂立形式應當規范;
(五)合同履行應有監控,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違約與糾紛審批程序和處理流程應有明確規定。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審批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
不相容崗位(或職責)應包括:
(一)合同的談判與審批;
(二)合同的審批與執行。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授權委托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單位、各部門授權范圍、授權期間和被授權人條件等。
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董事長(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董事長)簽章或者授權委托他人代理簽章。
授權代理簽章的,企業董事長應當簽署授權。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人應當在授權委托的范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委托。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業務性質、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層級安排,建立合同分級管理制度。
屬于上一級合同管理單位權限的合同,下一級單位不得簽訂。
如下一級單位認為確有需要簽訂超越權限的合同,應當提出申請,經上級合同管理單位批準后,依授權或委托簽訂。
第七條 企業應當實行合同歸口管理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及下級合同管理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進 行規范。
歸口管理部門一般應當設立法律事務崗位,由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章 合同草案編制控制
第八條 企業應當明確合同簽訂范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業務(如單價或總價在一定限額以上),應當簽訂合同。
第九條 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合同正式訂立前的談判、資格審查與草擬等流程,確保合同的簽訂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和企業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舞弊、欺詐等風險。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內容對標的物的生產商、價格及變化趨勢、質量、供貨期和市場分布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掌握市場情況,合理選擇合同對方。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合同談判的管理,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對等。
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指定法律、技術、財會、審計等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
對于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擬簽約對象的民事主體資格、注冊資本、資金運營、技術和質量指標保證能力、市場信譽、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對合同的履約能力和獨立承擔的能力,并查證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草擬合同。
合同原則上由承辦部門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業法律顧問或聘請外部專家起草。
如由對方起草合同,企業應當認真審查并提出意見。
國家或行業有示范合同文本的,企業可以優先選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應當加以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審核控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會同審核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在正式訂立合同前,應當將合同草案送有關部門會同審核。
第十五條 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收付、資產轉移等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審核,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經濟性:符合企業的經濟活動范疇;
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可行性:資信可靠,資金充裕;
具有在額定權限內訂立合同的能力;
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三)嚴密性: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
計算方式正確;
財務等有關附件齊備。
(四)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
資金使用合法;
結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資產的來源和使用程序進行抽查審核,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二)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三)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第十七條 企業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整體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主體合法是指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內容合法是指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顯失公平的內容。
(二)嚴密性:條款齊備、完整;
文字表述準確;
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手續完備;
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三)可行性: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相關合同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全。
第十八條 合同審核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核后,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由審核人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
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避免使用模糊性語言。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退改重審制度。
對審核中發現的重大錯誤、遺漏和不妥之處,審核部門應當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
合同承辦人修改之后,應當重新提交審核。
第五章 合同訂立控制
第二十條 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編號并報企業董事長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同時加蓋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專用章專人保管和收回制度。
印章管理部門(或崗位)不得對未經編號或缺少合同審核、報簽文件以及代簽而缺少授權委托書的合同用印。
合同用印后,應當及時收回合同專用章并妥善保管。
企業加強內部控制規范 篇2
貸款方(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還款都必須注意保存好相關的書面證據。一般而言,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可能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原告主張債權時,如無法提供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乙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甲方申請借款,甲方已經審查批準,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貸款人民幣_________元,發放給乙方。
風險提示:
借款數額肯定要寫的,大家也都會寫,只是要注意數額應該用大寫,并標上幣種。在大寫的旁邊再附注小寫,并寫上小數點。這樣做主要是防止數額被更改。寫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擔心數額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擔心借款人說數額被你改過。
第二條借款的利息為_______。
風險提示:
利息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但如最終引發糾紛,對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過年利率24%,人民法院會給予保護;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但如果約定的年利率為24%--36%,借款人已經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還。
第三條貸款期限
乙方對貸款使用期限為_______年,貸款期限自簽訂貸款合同之日起計算。貸款本金分兩次發放,第一次從簽訂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內到位,第二次在簽訂合同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到位,每次發放金額各占貸款總額的50%。簽訂合同_______年之日歸還貸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歸還貸款本金,將由擔保方即丙方負責還款。
風險提示:
借款時間是認定借款期限和訴訟時效的重要依據,也是認定借條事實的重要因素,應該在寫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沒寫年份,一旦發生糾紛,難以確定具體的時間。如果你是借款人,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應當用漢字大寫:如:二〇__年三月十六日。
第四條甲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乙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乙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五條甲方應在合同生效日起____個月內,按期按合同規定數額向乙方提供貸款。
第六條保證
(一)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二)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三)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四)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乙方追償的權利,乙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七條罰則
如乙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展業務,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及其他資料不真實,或者有違反合同有關條款行為,甲方將向乙方發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_______個工作日內不能糾正時,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發放的全部貸款,并要求乙方按商業貸款計算利息(時間自收到貸款之日開始計),并收取每天貸款總額千分之一的罰金。如乙方在發生上述情況時拒不執行合同,甲方可依據情況,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且將由丙方承擔歸還貸款本金、商業利息和罰金,若丙方拒不執行,將接受經濟、法律、行政的處罰。
風險提示:
除違約金的約定外,為了保障款項的回收,還可以就借款設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動產,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未經甲方批準,不可延長貸款期限和更改經營項目,如違反合同規定,將按照合同第七條處罰。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變更本合同的條款時均應及時通知對方和丙方,并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是歸還全部貸款本金。
(五)在規定貸款時間內,乙方因不可抗力發生改變經營方式、出兌或停業等情形時,乙方應歸還貸款本金,若乙方不能還款,應由丙方負責還款,違約責任見第七條。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變更住所、通信地址時,應在變更后_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他兩方,否則將按惡意違約處理,按第七條罰則處理。
第九條爭議解決辦法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該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風險提示:
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如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借款到期次日開始計算。到期有催討的,從催討次日重新計算,但須保存催討的證據;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后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十條本合同后附擔保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與擔保合同相抵觸時,由甲方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
風險提示:
為了確保簽名的真實性,應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而且復印件上還應當讓債務人簽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為身份證也有假的,如果有蓋手印會更好。尤其是在簽名潦草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甲方(簽名蓋章):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乙方(簽名蓋章):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企業加強內部控制規范 篇3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
關于印發《價格認定行為規范》的通知
發改價證辦〔20__〕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局、價格認證局、價格認證辦公室、價格鑒定監測管理局:
為貫徹執行《價格認定規定》,規范價格認定行為,統一價格認定程序和方法,保障價格認定客觀、公正,我們根據《價格認定規定》對《價格鑒定行為規范(20__年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價格認定行為規范》。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中心反饋。
附件:《價格認定行為規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
20__年4月15日
附件:
價格認定行為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認定行為,統一價格認定程序和方法,保障價格認定客觀、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認定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價格認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價格認定,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提出機關,是指依法向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協助的各級紀檢監察、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情形中的價格認定工作:
(一)涉嫌違紀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訴訟、復議及處罰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執法活動;
(五)國家賠償、補償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價格認定應遵循依法、公正、科學、效率的原則。
第二章 價格認定程序
第一節 價格認定的提出
第六條 價格認定機構辦理價格認定事項,應當具有提出機關出具的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七條 價格認定協助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機構的名稱;
(二)價格認定目的;
(三)價格認定標的的名稱、數量以及質量等基本情況;
(四)價格內涵;
(五)價格認定基準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七)提出協助的日期;
(八)提出機關名稱、聯系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價格認定協助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加蓋提出機關公章。
第八條 價格認定協助書應當完整、準確地反映價格認定協助的內容。其中:
(一)價格認定目的是指價格認定結論的用途;
(二)價格認定標的是指價格認定的具體對象;
(三)價格內涵是指對價格認定標的所處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
(四)價格認定基準日是指價格認定標的狀況及其價格所對應的時間。
第二節 價格認定的受理
第九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按照提出機關所在的行政區域,分級受理價格認定。
第十條 價格認定機構辦理所轄價格認定事項確有困難的,經與提出機關協商,可以將價格認定事項報請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辦理。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同意后,由提出機關向其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十一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根據提出機關提供的價格認定協助書和相關材料,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價格認定。不予受理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出具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不予受理價格認定:
(一)提出機關不符合本規范第九條要求的;
(二)價格認定事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無需進行價格認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提出機關補充相關材料:
(一)價格認定協助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關材料不齊全的;
(三)應當提供有效的真偽、質量、技術等檢測、鑒定報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價格認定時,價格認定標的已滅失或者其狀態與價格認定基準日相比發生較大變化,提出機關未確定其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狀態的。
提出機關補足相關材料后,符合價格認定受理條件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第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價格認定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價格認定結論;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節 價格認定人員的指派
第十五條 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價格認定后,應當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崗位條件的價格認定人員組成價格認定小組,辦理價格認定事項。
第十六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回避:
(一)是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價格認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價格認定公正的。
價格認定人員的回避,應當由價格認定機構決定。
第四節 實物查驗或者勘驗
第十七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實物查驗、核實或者勘驗,并記錄查驗或者勘驗情況。
第十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協助并參加查驗或者勘驗。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機關通知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到場。
第十九條 價格認定標的類型復雜的,可以分類查驗或者勘驗;價格認定標的數量較大的,可以抽樣查驗或者勘驗。
第二十條 對屬性特殊、專業性強的價格認定標的,查驗或者勘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一條 查驗或者勘驗結果與價格認定協助書內容或者提出機關提供的相關材料不符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要求提出機關書面予以明確,或者重新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二十二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制作查驗或者勘驗記錄并簽字,同時要求參加查驗或者勘驗的其他有關人員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上簽字。其他有關人員未簽字的,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上載明情況,查驗或者勘驗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五節 聽取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重大、疑難的價格認定事項,價格認定機構認為必要或者提出機關提出申請,價格認定機構可以通過聽證、座談等方式,聽取提出機關、相關當事人、專家對價格認定事項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聽取意見時,可以要求提出機關協助組織。
第二十五條 聽取意見時,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做好聽取意見記錄并要求相關人員簽字。相關人員未簽字的,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在聽取意見記錄上載明情況,聽取意見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六節 市場調查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認定人員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市場調查,并記錄調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場調查記錄應當有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字。被調查人未簽字的,調查人應當在記錄上載明情況,市場調查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二十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在進行市場調查時,可以要求提出機關協助查閱有關賬目、文件等資料,或者向與價格認定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資料。
第二十九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市場調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
第七節 分析測算及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 價格認定小組應當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數據處理,按照價格認定相關規定、規則,結合價格認定標的特點,選擇合理的技術路徑和方法進行測算,并形成測算說明。
第三十一條 價格認定小組應當根據測算說明,按照價格認定文書格式的相關規定,撰寫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事項描述;
(二)價格認定依據;
(三)價格認定過程及方法;
(四)價格認定結論;
(五)價格認定限定條件;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節 內部審核及集體審議
第三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對價格認定結論及相關資料進行內部審核。
第三十三條 對重大、疑難的價格認定事項,價格認定小組應當將價格認定結論提交集體審議,形成集體審議意見。
第三十四條 集體審議時,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記錄集體審議內容。參加集體審議的人員應當在集體審議記錄上簽字;未簽字的,應當在集體審議記錄上載明情況,集體審議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九節 簽發及文書制作
第三十五條 經過審核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由價格認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發。價格認定結論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制作價格認定結論書正式文本并加蓋價格認定機構公章。
第十節 送達及歸檔
第三十七條 價格認定結論書、通知書可以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提出機關。
直接送達的,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及份數。
郵寄送達的,應當同時郵寄送達回證,并要求提出機關寄回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應當在郵寄憑證上記明情況,以郵寄憑證作為送達回證的附件,郵寄憑證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將反映價格認定全過程的各種資料和文書整理歸檔,并統一保管。
歸檔資料和文書主要包括:
(一)工作程序單;
(二)價格認定結論書正式文本;
(三)簽發單;
(四)價格認定協助書及相關材料;
(五)實物查驗或者勘驗記錄及相關資料;
(六)市場調查記錄及相關資料;
(七)測算說明;
(八)送達回證;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節 價格認定的中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中止價格認定:
(一)提出機關書面提出中止價格認定的;
(二)提出機關不能按規定或者約定時間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導致價格認定工作暫時無法正常開展的。
第四十條 價格認定中止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提出機關,并說明原因。
第四十一條 中止價格認定的原因消除后,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恢復價格認定。
第十二節 價格認定的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終止價格認定:
(一)提出機關書面提出終止價格認定的;
(二)提出機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補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價格認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價格認定工作需要終止的。
第四十三條 價格認定終止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提出機關,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 價格認定復核程序
第一節 復核的提出
第四十四條 提出機關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價格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復核。提出復核不得超過兩次。
經提出機關提出,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二次復核進行最終復核。
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提出機關提出復核申請,提出機關認可后,按規定提出復核。
提出機關提出復核時,應當向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提交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
第四十五條 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機構的名稱;
(二)復核標的的名稱、價格認定基準日、價格內涵;
(三)復核的異議事項;
(四)提出復核的理由和依據;
(五)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六)提出復核的日期;
(七)提出機關名稱、聯系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應當后附原價格認定結論書或者原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
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加蓋提出機關公章。
第二節 復核的受理
第四十六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根據提出機關提供的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和相關材料,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復核。
不予受理復核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出具價格認定復核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不得受理復核:
(一)提出機關不符合本規范第九條要求的;
(二)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所提異議事項不屬于價格認定范圍的;
(三)申請復核的價格認定事項中,價格認定標的、基準日或者價格內涵與原價格認定協助書所載內容不一致的;
(四)提出機關提供的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且提出機關又不能明確的;
(五)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已作出最終復核的;
(六)司法機關按照當時法律已經結案,且未進行另外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復核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復核后,應當及時告知原價格認定機構。原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向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提供原價格認定檔案。
第四十九條 提出機關有確切證據證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二次復核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進行最終復核:
(一)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選用方法不當的;
(四)采用參數不合理的;
(五)測算錯誤的;
(六)具有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五十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在受理復核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節 復核范圍
第五十一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對提出機關提出的異議事項及相關部分進行復核。
價格認定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異議事項限制,對原價格認定涉及的所有內容進行復核。
第四節 復核決定
第五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對原價格認定結論進行復核后,認為原價格認定程序符合規定,原價格認定結論適用依據正確、選用方法適當、采用參數合理并且測算準確的,應當維持原價格認定結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撤銷原價格認定結論:
(一)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選用方法不當的;
(四)采用參數不合理的;
(五)測算錯誤的;
(六)具有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撤銷原價格認定結論的,應當作出新的價格認定結論。
第五十五條 價格認定小組應當按照價格認定文書格式的相關規定,制作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
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復核的范圍及內容;
(二)復核過程要述;
(三)復核結論;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應當抄送原價格認定機構。
第五節 復核程序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七條 價格認定機構對原價格認定結論進行復核,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價格認定程序相關規定。
第四章 價格認定方法
第五十八條 價格認定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咨詢法等。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根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內涵、價格認定目的及取得的相關資料選擇一種最適宜的方法進行價格認定;也可以一種方法為主、其他方法為輔進行價格認定。
第五十九條 市場法是指通過市場調查,選擇3個或者3個以上與價格認定標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可比實例或者參照物,分析比較價格認定標的與參照物之間的差異并進行調整,從而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市場價格的方法。市場法的適用條件:
(一)交易市場發育充分;
(二)參照物及其與價格認定標的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可以搜集到。
第六十條 成本法是指在辦理價格認定事項時,按照價格認定標的在基準日的重置成本扣減各種損耗來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方法。成本法的適用條件:
(一)具備可以采用的成本資料;
(二)各種損耗可以量化。
第六十一條 收益法是指將價格認定標的的預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現率折算成現值,從而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一種方法。收益法的適用條件:
(一)價格認定標的的預期收益可以預測并能用貨幣衡量;
(二)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預測并能用貨幣衡量;
(三)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第六十二條 專家咨詢法是指運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對所收集到的有關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專家意見進行分析處理,從而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方法。專家咨詢法的適用條件:
(一)價格認定標的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二)價格認定標的價格不取決于成本,其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歷史價值等方面差異懸殊,可比性差。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建立價格認定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 價格認定資料應當在價格認定工作結束后30日內歸檔。
第六十五條 歸檔的各種價格認定資料,應當編寫檔案索引,并按價格認定項目分別立卷歸檔,以一定順序編號存放。
第六十六條 價格認定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管期限屆滿,價格認定檔案涉及事項尚未消除影響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繼續保管。有歷史和研究價值的,應當長期保管。
第六十七條 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上級價格認定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價格認定工作檔案。提出機關在履行職責時,需了解價格認定情況的,在辦理必要的手續后,可以查閱。查閱檔案時,涉及保密事項的,查閱人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六十八條 保管期限屆滿的價格認定工作檔案,價格認定機構應當編造清冊,并按有關規定銷毀。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法律、法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中對價格認定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 本規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價格鑒定行為規范(20__年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