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崗位責任狀(精選3篇)
電工崗位責任狀 篇1
甲方:**項目經理部
乙方:電工
1、虛心接受總公司、項目、班組(或勞務隊)安全管理和教育,嚴格按照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用電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電工操作和用電管理,酒后不準登高作業。
2、保證所有露天閘刀開關有箱、有蓋、有門、有鎖,防漏雨;不用時能鎖住閘刀,并注明拿鎖匙人的名字;整修線路或用電器需斷電時,還能鎖住閘刀,并掛上“正在檢修,請不要合閘”的牌子。
3、不準將電線或電纜拖地使用,不準將電線或電纜直接綁在鋼筋、鋼管上,特別不準許將電線或電纜拖在地面任車碾人踏,立桿拉線,電線與人員機車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用電設施和布線嚴禁零亂擺放。
4、每天要經常檢查用電器具和線路有否漏電、有否帶電移動潛水泵等電器的事故隱患。
5、根據項目移動用電機具、潮濕環境下的用電器和其他容易漏電的電氣情況(特別是缺少電極屏障的碘鎢燈),要向主管申請購買安裝漏電保護器;對投入使用的電氣材料機具的安全性,要進行檢驗,有危及安全的地方,要向領導作書面報告,消除事故隱患。
6、盡量不要帶電操作,特別在危險場所(工作場地狹窄,周圍有對地電壓在220伏以上導體等),禁止帶電作業;如果無法避免,應在采取確保安全的防范措施后進行。
7、經常檢查工地和員工、臨時工、民工住房的用電情況,檢查是否存在用電安全隱患,是否有用電線掛衣服、毛巾現象,是否有用電爐和用電熱管燒水等違規現象并加以糾正。
8、經常給涉電民工進行安全用電教育,教育開機人要側身打閘刀開關,制止不安全的用電行為,防止觸電和電弧傷人。
9、對自身安全隱患要及時糾正,發現旁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指出并協助消除,對自己不能處理的隱患,要及時向上級和項目安全員反映。
10、對自已過失造成的違章和事故負責,并愿接受公司和項目的相應處罰;對電工的個人處罰,不能免除或者減輕項目對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電工崗位責任狀 篇2
甲 方:
乙 方: 公民身份證:
根據工作的需要,甲方聘用 作為甲方駕駛員,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甲方聘用駕駛員,聘用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之日止。
第一條、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遵守公司員工管理手冊,安全駕車。同時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司機應愛惜公司的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或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四條、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
第五條、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不準私自用車及利用公司車輛謀取私利。
第七條、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第九條、司機酒后駕車或私自用車造成的一切違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司機本人承擔,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追尾、爭道、賽車等)。對于旁人包括公司領導的指令,司機認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變更指令。行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能適用快速處理的,應采用快速處理方式解決;如必須現場處理,應當立即報警待處,不得逃離現場。如因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酒后駕車、無照駕駛等)而發生的一切事故,司機應承擔全部責任和后果。
第十一條、司機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和扣駕駛證分的處理:
A.年度違章2次以內的,公司可以幫乙方承擔違章罰款(每次罰款限 元以內,)但違章扣分由乙方承擔,
B.年度違章超出2次以上的,第三次或更多次違章時,乙方承擔所有罰款及扣分,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責任;
C.違章造成事故的由當事司機承擔責任和后果。
第十二條、公司用車時,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出車后,按要求作好行車記錄,詳細記錄行車時間、里程、起始地點,次日將行車記錄交管理人員審核簽章。
第十三條、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服從管理人員的其他工作安排。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第十四條、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上級領導反映。
第十五條、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手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呼叫,應立即應答。情況特殊確實不能應答的,事后一定要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其他人駕駛;如公司領導批準同意將車交給其他駕駛員駕駛,當事司機應負責檢查借車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包括駕照有效期、車型及駕照真實性);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練習開車;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第十八條、費用報銷:司機因公費用(停車費、過路費、加油)必須以正式有效憑證作為報銷憑證,由駕駛員整理粘貼報銷憑證后,交財務審核后,方可報銷。
第十九條、違反本管理規定以上條款或用車保養不當,予以口頭警告處分,兩次以上書面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記過并扣罰 年行車未出安全事故及車輛保養良好并且工作態度認真負責、表現良好者,公司給予獎勵 元年。
第二十一條:乙方提出辭職時,乙方的工資于辭職后年 月 日 代表人簽字: 駕 駛 證 編 號: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電工崗位責任狀 篇3
一、責任范圍
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
二、賠償額度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生證明,按被雇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三、除外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四、保險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后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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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五、賠款
1.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3.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如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附加醫藥費保險條款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只限于在中國境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
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
雇主責任險賠償金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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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保單規定賠償
項目 | 傷害程序 |最高額度的百分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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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失蹤不能作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飛機或船只失事|
|而致完全滅失的不在此限)…………………………………| 100
(二)|全身癱瘓(必須終身臥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100
(三)|喪失兩肢(指自手腕或踝關節以上之分離喪失)或雙目失|
|明、或喪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四)|喪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喪失手指、足趾(每手、腳的): |
| 1.喪失四指………………………………………………| 40
| 2.喪失拇指全部…………………………………………| 25
| 3.喪失拇指一節或食指全部……………………………| 10
| 4.喪失食指一節或兩節或中指全部……………………| 6
| 5.喪失中指一節或二節,或無名指、小指全部………| 3
| 6.喪失無名指、小指一節或兩節………………………| 1
| 7.喪失腳趾全部…………………………………………| 15
| 8.喪失大趾全部…………………………………………| 5
| 9.喪失大趾一節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2
| 10.喪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節……………………| 1
(六)|其他傷殘和耳聾、斷骨等……………………………………|參照醫院證明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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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本表內賠款按下列附約辦理:
1.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本公司賠償累計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2.被保險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獲得表列一項以上的賠款金額。僅表列第(五)項內的可同時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