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崗位責任狀(精選3篇)
電工崗位責任狀 篇1
甲方:**項目經理部
乙方:電工
1、虛心接受總公司、項目、班組(或勞務隊)安全管理和教育,嚴格按照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用電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電工操作和用電管理,酒后不準登高作業。
2、保證所有露天閘刀開關有箱、有蓋、有門、有鎖,防漏雨;不用時能鎖住閘刀,并注明拿鎖匙人的名字;整修線路或用電器需斷電時,還能鎖住閘刀,并掛上“正在檢修,請不要合閘”的牌子。
3、不準將電線或電纜拖地使用,不準將電線或電纜直接綁在鋼筋、鋼管上,特別不準許將電線或電纜拖在地面任車碾人踏,立桿拉線,電線與人員機車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用電設施和布線嚴禁零亂擺放。
4、每天要經常檢查用電器具和線路有否漏電、有否帶電移動潛水泵等電器的事故隱患。
5、根據項目移動用電機具、潮濕環境下的用電器和其他容易漏電的電氣情況(特別是缺少電極屏障的碘鎢燈),要向主管申請購買安裝漏電保護器;對投入使用的電氣材料機具的安全性,要進行檢驗,有危及安全的地方,要向領導作書面報告,消除事故隱患。
6、盡量不要帶電操作,特別在危險場所(工作場地狹窄,周圍有對地電壓在220伏以上導體等),禁止帶電作業;如果無法避免,應在采取確保安全的防范措施后進行。
7、經常檢查工地和員工、臨時工、民工住房的用電情況,檢查是否存在用電安全隱患,是否有用電線掛衣服、毛巾現象,是否有用電爐和用電熱管燒水等違規現象并加以糾正。
8、經常給涉電民工進行安全用電教育,教育開機人要側身打閘刀開關,制止不安全的用電行為,防止觸電和電弧傷人。
9、對自身安全隱患要及時糾正,發現旁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指出并協助消除,對自己不能處理的隱患,要及時向上級和項目安全員反映。
10、對自已過失造成的違章和事故負責,并愿接受公司和項目的相應處罰;對電工的個人處罰,不能免除或者減輕項目對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電工崗位責任狀 篇2
甲 方:
乙 方: 公民身份證:
根據工作的需要,甲方聘用 作為甲方駕駛員,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甲方聘用駕駛員,聘用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之日止。
第一條、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遵守公司員工管理手冊,安全駕車。同時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司機應愛惜公司的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或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四條、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
第五條、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不準私自用車及利用公司車輛謀取私利。
第七條、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第九條、司機酒后駕車或私自用車造成的一切違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司機本人承擔,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追尾、爭道、賽車等)。對于旁人包括公司領導的指令,司機認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變更指令。行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能適用快速處理的,應采用快速處理方式解決;如必須現場處理,應當立即報警待處,不得逃離現場。如因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酒后駕車、無照駕駛等)而發生的一切事故,司機應承擔全部責任和后果。
第十一條、司機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和扣駕駛證分的處理:
A.年度違章2次以內的,公司可以幫乙方承擔違章罰款(每次罰款限 元以內,)但違章扣分由乙方承擔,
B.年度違章超出2次以上的,第三次或更多次違章時,乙方承擔所有罰款及扣分,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責任;
C.違章造成事故的由當事司機承擔責任和后果。
第十二條、公司用車時,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出車后,按要求作好行車記錄,詳細記錄行車時間、里程、起始地點,次日將行車記錄交管理人員審核簽章。
第十三條、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服從管理人員的其他工作安排。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第十四條、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上級領導反映。
第十五條、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手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呼叫,應立即應答。情況特殊確實不能應答的,事后一定要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其他人駕駛;如公司領導批準同意將車交給其他駕駛員駕駛,當事司機應負責檢查借車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包括駕照有效期、車型及駕照真實性);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練習開車;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第十八條、費用報銷:司機因公費用(停車費、過路費、加油)必須以正式有效憑證作為報銷憑證,由駕駛員整理粘貼報銷憑證后,交財務審核后,方可報銷。
第十九條、違反本管理規定以上條款或用車保養不當,予以口頭警告處分,兩次以上書面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記過并扣罰 年行車未出安全事故及車輛保養良好并且工作態度認真負責、表現良好者,公司給予獎勵 元年。
第二十一條:乙方提出辭職時,乙方的工資于辭職后年 月 日 代表人簽字: 駕 駛 證 編 號: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電工崗位責任狀 篇3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雇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于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于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后,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于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于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并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于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 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_________項解決:(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法院提出訴訟。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