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臺旅游合同(精選3篇)
赴臺旅游合同 篇1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大陸地區指定的經營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赴臺游旅行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赴臺游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
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臺游旅行社全稱: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赴臺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經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
2、旅游者,指與赴臺游旅行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指赴臺游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到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辦旅游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赴臺游旅行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游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中國臺灣地區導游服務費和赴臺游旅行社、中國臺灣地區接待旅行社(簡稱“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游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中國臺灣地區小費;
(5)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游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中國臺灣地區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中國臺灣地區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赴臺游旅行社將旅游者轉至其他赴臺游旅行社所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赴臺旅游不得轉團)。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5、業務損失費,指赴臺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注費、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6、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中國臺灣地區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赴臺游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游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臺灣地區的重要規定和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中國臺灣地區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中國臺灣地區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
10、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提出索賠的,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9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先行賠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赴臺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及依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轉團;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開具發票;
4、拒絕赴臺游旅行社在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安排;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系到的;
2、向赴臺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臺灣地區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滯留不歸;
6、 遵守中國臺灣地區的公共秩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9、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臺游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赴臺游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臺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的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轉團
依據《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規定,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與旅游者協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為赴臺旅游之外的旅游線路。
赴臺游旅行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按《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旅游協議》、《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等規定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赴臺游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赴臺游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赴臺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赴臺游旅行社領隊或者中國臺灣地區導游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赴臺游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在中國臺灣地區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赴臺游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赴臺游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赴臺游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赴臺游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不聽從赴臺游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影響團隊行程,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赴臺游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赴臺游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赴臺游旅行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赴臺游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臺游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旅游時間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注費用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赴臺游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旅游者行前退團應當支付赴臺游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赴臺游旅行社取消出團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赴臺游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赴臺游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赴臺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游、有無突發病史、有無藥物過敏史;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赴臺游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下各欄由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填寫
服務網點名稱
赴臺游旅行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赴臺游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赴臺旅游合同 篇2
云南省旅游標準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項
一、出境旅游報名須知
1、旅游者報名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提交的材料應真實、有效。
2、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有向旅行社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義務;鑒于旅游者的健康狀況,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單獨參團,其監護人或家屬應向旅行社提供書面同意證明。
4、簽訂合同時須付清全額團費,合同方可生效。
5、機票的簽轉、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規定執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機票損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擔。
6、旅行社通常無法控制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鋪位、座位和乘坐時間,請游客予以理解;對具體出發集合時間、航班信息、住宿設施等不能確定要素的信息,出發前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應保存好本合同及相關的證明材料,以便發生爭議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8、旅游者出境旅游應遵守我國及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脫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9、根據我國海關規定,出境時允許每人攜帶不超過20000元人民幣現金或5000美元現金,免稅煙一條,酒一瓶;攝像機、高級照相機必須在海關申報,以免回國時過關繳稅。
10、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項向組團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投訴:
(1)認為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的;
(2)因旅行社的責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的;
(4)其他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
11、組團社所在地旅游執法、質監機構投訴電話:
云南省旅游執法總隊
昆明市旅游監察支隊 0871-96927、63164961
麗江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旅游執法監察支隊) 0888-96927、5123432
普洱市旅游執法監察支隊 0879-96927
西雙版納州旅游行政執法支隊
紅河州旅游局執法監督科
10、乙方(組團旅行社)
24小時服務質量監督及投訴電話: 負責人:__________。
二、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
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禮儀,保持尊嚴。
講究衛生,愛護環境;衣著得體,請勿喧嘩。
尊老愛幼,助人為樂;女士優先,禮貌謙讓。
出行辦事,遵守時間;排隊有序,不越黃線。
文明住宿,不損用品;安靜用餐,請勿浪費。
健康娛樂,有益身心;賭博色情,堅決拒絕。
參觀游覽,遵守規定;習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難,咨詢領館;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赴臺旅游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為明確權利義務,確保服務質量,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旅游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甲方應詳細了解咨詢有關旅游事宜,乙方應全面詳實告之。
第二條 收費標準
成人應交旅游費______元/人,______人計______元。
高于1.1米的兒童按成人收費標準收費;低于1.1(含1.1)米的兒童由甲乙雙方協商收費______元/人,______人計______元。對未按成人標準交納旅游費的兒童不提供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旅游費總額為______元。
甲方在報名時應支付預付款為__________元(預付款一般不低于旅游費總額的30%),余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付清。
第三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包含的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
2.《旅游行程表》所列的交通費。
3.《旅游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等級酒店的房費;單身報名或不能與其他人同住者所需單間費。
4.《旅游行程表》所列的游覽景點的第一門票。
5.《旅游行程表》所列的餐飲費(不含酒水)。
6.導游服務費。
7.機場建設費。
8.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二、旅游費不包含的項目
1.旅途中火車、輪船等城市間交通工具上的餐費。
2.行李托運費。
3.酒店內除房費以外的個人消費。
4.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
5.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
6.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
7.《旅游行程表》以外的活動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四條 旅游行程與標準
一、主要事項:
團號與團體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程觀光景點:見《旅游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娛樂(次數/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
導游人員及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別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游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第五條 出發時間和地點
本次旅游活動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月____日,共計_____天______夜。
出發時間、地點__________。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也未能中途加人旅游團的,視為甲方出發當日單方解除合同,適用本合同第八條之規定。
目的地接站時間、地點和方式__________。乙方未在以約定時間、地點或未采取約定方式接站的,視為乙方出發當日單方解除合同,適用本合同第八條之規定。
第六條 合同變更和轉讓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
二、經乙方同意,甲方可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由此增減的費用由雙方協商。
三、本團不能成行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并在不改變服務內容、不降低標準的條件下,可將甲方交由其他旅行社拼團,由此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雙方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按照本次旅游的要求真實有效地提供相關證件及資料。
2.甲方應保證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本次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己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丟失的,自行承擔責任。
4.甲方應當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旅游活動。
5.甲方應尊重旅游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俗和風土人情。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按照《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規定及合同的約定為甲方提供服務。
2.乙方應當為甲方提供全陪導游服務。
3.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次數安排甲方到定點單位購物、娛樂。
4.乙方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并提醒甲方自愿投保其他旅游保險。
5.未經本團全體游客同意,乙方不得接納第三方游客。
第八條 違約和賠償
一、甲方違約和賠償
1.甲方在出發當日的7天(含當天)前解除合同的,應賠償乙方本合同金額______%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的6-4天(含當天)前解除合同的,應賠償乙方本合同金額__________%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的3-2(含當天)前解除合同的,應賠償乙方本合同金額__________%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解除合同的,應賠償乙方本合同金額_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未在約定時間交齊旅游費的,每延遲一日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額__________%的滯納金。
3.甲方非因第九條規定的情形自行離團或無故不參加旅游行程表中的某項活動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賠償本合同金額____%的違約金。
二、乙方違約和賠償
1.乙方在出發當日的7天(含當天)前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甲方本合同金額_____%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的6-4天(含當天)前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甲方本合同金額__________%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的3-2含當天)前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甲方本合同金額__________%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解除合同的,應賠甲方本合同金額___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非因第九條原因造成行程延誤,并造成服務項目減少和服務質量降低的,應承擔因服務項目減少和服務質量降低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費用,支付本合同金額的_____%的違約金。
3.行程中,乙方無正當原因棄置甲方的,應退還未完成的旅游項目的費用,并承擔未完成的旅游項目的費用一倍的違約金,還應承擔甲方遭棄置期間支出的必要費用。
4.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疾病而不能繼續旅游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旅游費余額;疾病情況處理依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有關規定。
第九條 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法律另行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免責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旅游投訴中心(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申訴;也可就爭議申請__________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未盡事宜和解決方式
未盡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時間: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