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臺旅游合同(8人)(精選3篇)
赴臺旅游合同(8人) 篇1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大陸地區指定的經營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赴臺游旅行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赴臺游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
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臺游旅行社全稱: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赴臺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經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
2、旅游者,指與赴臺游旅行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指赴臺游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到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辦旅游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赴臺游旅行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游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中國臺灣地區導游服務費和赴臺游旅行社、中國臺灣地區接待旅行社(簡稱“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游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中國臺灣地區小費;
(5)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游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中國臺灣地區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中國臺灣地區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赴臺游旅行社將旅游者轉至其他赴臺游旅行社所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赴臺旅游不得轉團)。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5、業務損失費,指赴臺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注費、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6、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中國臺灣地區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赴臺游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游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臺灣地區的重要規定和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中國臺灣地區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中國臺灣地區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
10、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提出索賠的,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9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先行賠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赴臺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及依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轉團;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開具發票;
4、拒絕赴臺游旅行社在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安排;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系到的;
2、向赴臺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臺灣地區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滯留不歸;
6、 遵守中國臺灣地區的公共秩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9、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臺游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赴臺游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臺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的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轉團
依據《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規定,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與旅游者協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為赴臺旅游之外的旅游線路。
赴臺游旅行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按《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旅游協議》、《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等規定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赴臺游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赴臺游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赴臺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赴臺游旅行社領隊或者中國臺灣地區導游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赴臺游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在中國臺灣地區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赴臺游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赴臺游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赴臺游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赴臺游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不聽從赴臺游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影響團隊行程,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赴臺游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赴臺游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赴臺游旅行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赴臺游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臺游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旅游時間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注費用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赴臺游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旅游者行前退團應當支付赴臺游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赴臺游旅行社取消出團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赴臺游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赴臺游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赴臺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游、有無突發病史、有無藥物過敏史;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赴臺游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下各欄由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填寫
服務網點名稱
赴臺游旅行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赴臺游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赴臺旅游合同(8人) 篇2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上海市旅游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郵輪產品名稱 。
團號: 。
組團方式(二選一)
□自行組團
□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及經營許可證編號 )。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
郵輪途中停靠港口 。
岸上游覽地點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郵輪上艙位類型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
郵輪上用餐次數 ,標準 。
岸上景點名稱和游覽時間 。
岸上往返交通 ,標準 。
岸上游覽交通 ,標準 。
岸上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 。
岸上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
岸上用餐次數 ,標準 。
岸上地接社名稱 ,地址 ,
岸上地接社聯系人 ,聯系電話 。
第三條 旅游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郵輪旅游意外保險。經乙方推薦,甲方已經閱讀并明確知曉上述保險的保險條款及其保單內容。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郵輪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
保險費人民幣 元/人。
相關投保信息和約定以保單及其保險條款為準。
第四條 旅游費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包括:□郵輪船票費(含郵輪上指定的艙位、餐飲、游覽娛樂項目和設施等);□船上服務費(小費);□港務費;□簽證費;□簽注費;□乙方統一安排岸上游覽景區景點的門票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其他費用 。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 元,大寫 元。
旅游費用交納期限 。
旅游費用交納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郵輪及岸上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2.甲方應自覺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遵守郵輪旅游產品說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范。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
3.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系方式等,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或由非監護人陪同參加旅游的,須征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甲方應當遵守郵輪旅游產品說明及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覺參加并完成海上緊急救生演習,對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5.甲方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法律、法規規定及郵輪旅游產品說明中禁止帶上船的違禁品。甲方應遵守郵輪禁煙規定,除指定的吸煙區域外,其余場所均禁止吸煙。
6.在郵輪旅游過程中,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財物。
7.在郵輪上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認真閱讀并按照郵輪方《每日須知》和活動安排,自行選擇郵輪上的用餐、游覽、娛樂項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8.甲方參加郵輪旅游以及岸上游覽必須遵守集合出發和返回郵輪時間,按時到達集合地點。
9.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十一條約定的方式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和其他旅游者及郵輪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郵輪(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不得影響港口、碼頭的正常秩序,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0.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證件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游的,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11.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郵輪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的郵輪船票或憑證、郵輪旅游產品說明、登船相關文件、已訂購服務清單,應由甲方確認,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3.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甲方,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4.乙方應在出團前,以說明會等形式如實告知郵輪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遵守郵輪旅游產品說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
5.當發生延誤或不能靠港等情況時,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發布信息,告知具體解決方案。
6.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依法對甲方信息保密。
7.因航空、港務費、燃油價格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8.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七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 甲方不適合郵輪旅游的情形
因郵輪上沒有專科醫師及醫療設施,郵輪離岸后無法及時進行急救和治療,為防止途中發生意外,甲方購買郵輪旅游產品、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郵輪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郵輪旅游活動。如隱瞞有關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郵輪旅游,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一)甲方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雙方約定扣除必要費用的標準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3.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4.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5.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二)甲方因疾病等自身的特殊原因,導致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二選一)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旅游費用-( )-( )-( )-( )
□2.雙方未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旅游費用X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一)或(二)約定標準扣除的必要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后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第八條 責任減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處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旅行社免責
1.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但乙方應協助處理。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因參加非乙方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甲方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因發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導致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況時,按以下約定方式處理。
1.行程前發生的,甲方可以按(1)或(2)選擇(二選一)
□(1)甲方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按以下約定處理:
①在不減少行程自然天數的情況下,啟航延遲、港口停靠時間縮短、返航延遲抵達:船方提供餐食和各項服務,乙方退還旅游費用總額的 %。
②無法停靠目的地港口:退還該港口的港務費以及未發生的岸上觀光費用。
③行程自然天數減少: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按照減少行程的自然天數所占計劃行程的百分比退還旅游費用。
□(2)甲方不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上述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 元退還甲方。
2.行程中發生的,按上述(1)的約定處理。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4.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5.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全額退還已收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的旅游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旅游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變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收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
第十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旅游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1)、《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2)。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游合同結束之日90天內向旅游質監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赴臺旅游合同(8人)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游內容
本旅游團團號為:_________;旅游線路為:____________;旅游團出發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本旅游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游費用
本旅游團旅游費用總額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________元人民幣,余款應于出發前____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游覽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覽地交通費、非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游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游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游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游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_________分于_________(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人數約定
本旅游團須有_________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于約定出發日前___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的,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須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系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