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地基處理合同
6.2.5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承包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6.2.6承包人應對施工段相應的安全責任事故負責。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由于發包人提供的資料、文件錯誤、不準確,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工期延誤或返工時,除工期順延外,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停、窩工費、返工費、來回進出場費,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時,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7.2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進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費的`50%的費用;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費的100%的費用。
7.3發包人應按時按雙方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在約定時間未支付工程款每推遲一天應承擔以應付工程費千分之一計算的滯納金。
7.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或未按規定時間交付報告、成果、文件,每延誤一天應承擔以工程費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
7.5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根據因此造成的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返工項目的收費。
第八條 報告、成果、文件檢查驗收
8.1 由發包人負責組織對承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進行檢查驗收。
8.2 工程完工,發包人應在3天內組織驗收,如有不符合規定要求及存在質量問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8.4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動用,由此發生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并以發包人開始使用日期為完工時期。
8.5 完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自驗收之日起15天內,承包人應將巖土治理工程的竣工報告等相關資料向發包人移交完畢。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人與承包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發包人、承包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發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發包人、承包人簽字蓋章后生效;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 份,發包人 份、承包人 份。
發包人名稱: (蓋章) 承包人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