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法典實施細則(精選3篇)
北京民法典實施細則 篇1
勞動合同的問題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北京民法典實施細則,歡迎參考閱讀!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部門: 北京市勞動局 發布文號: 京勞協發[1995]118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企業集團)勞動處,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實施細則》
發布部門: 北京市勞動局
發布文號: 京勞協發[1995]118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企業集團)勞動處,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
1995年3月8日
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一條 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應制定實施方案,包括起草勞動合同書、實施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條 企業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精神病患者,經專科醫院確診無行為能力期間,以及出國人員在約定的期限內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員,暫緩簽訂勞動合同,維持原勞動關系。
第四條 勞動者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條 用人單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的時間,視作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與現單位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第六條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及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上述人員初次參加工作并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進修(包括出國培訓、進修)和(接)收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它協議,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務合同或其它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還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或《聘任協議書》,約定其崗位(工種)、工作數量、質量標準和勞動報酬等。勞動者因患病等原因長期脫離生產(工作)崗位的,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其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各項《協議書》是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條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提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合同鑒證部門予以鑒證。
第十一條 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2、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勞動者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的。
第十三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規定》發布之日,勞動合同尚未解除的,勞動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勞動者要求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人單位應當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依據《勞動法》第 三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關聯法規:
第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 二十六條、條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2、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后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3、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關聯法規: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約定各種形式的抵押金;經濟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以及醫療期問題,按勞動部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工會組織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礎較好,職工和企業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條 自《規定》發布之日起,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人事局《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京勞企發字[1990]327號)、《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補充意見》(京勞企發字[1992]50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民法典實施細則 篇2
甲方:(需方)北京居泰隆科貿有限公司 簽訂時間:
乙方:(供方) 簽訂地點: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產品:
品牌: 系列編號:
備注: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資料:
1、商品目錄及相應的電子圖片、產品圖冊(產品品牌、品名、企業產品編號)及報價單,報價單是合同附件之一。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證件如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同時還應提供乙方的企業介紹、各種證書、檢驗報告及產品介紹、折頁等宣傳資料。
3、產品材質小樣或樣品等。
三、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1、乙方確保發出的商品為質量合格產品,產品均應符合或超過中國國家家具行業標準對產品的檢驗測試。保證產品貨源的供應按約定期限交付。
2、 產品包裝內應有用中文標示出明確可辨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等級、顏色以及生產廠名稱、地址、電話等,產品外包裝應具有相應的強度、適宜搬運的規格尺寸及其它注意標志。
3、對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檢驗并作相應維修、調換或退貨處理,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全部法律責任。
4、對國家有環保或其它技術要求的產品,須向甲方提供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和生產許可證。
四、商品的訂購、運輸、驗收及售后服務保證
1、甲方派專職人員負責與乙方相應部門的專職人員進行日常的貨物查詢、接受訂單、數據管理、對帳結算等業務。
2、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目錄中的所有商品,若其中某種產品已不生產或無法提供,須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隨時提供新增產品樣品、圖片、價格等相關資料。
3、乙方按附件中商品價格進行供貨,乙方提高或降低產品價格,須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對超過訂單價格不予支付。
4、乙方接到甲方訂單(傳真或電子郵件)及收到貨款之日起標準產品七天內發貨到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因未按時發貨,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或者乙方應當按照每日千分之五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金。
5、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對產品進行包裝,并隨貨提供相關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等有關資料。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進行初驗,如當時發現與甲方訂單產品不符時,甲方有權拒收,并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另行送貨,由此產生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7、經驗收確認產品有質量問題或有短缺時,甲方指定人員或甲方客戶在驗收現場向乙方配送人員提出異議,乙方或乙方配送人員將根據客戶需求,給出解決方案,最終讓客戶滿意。
8、甲方或者消費者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應及時通過書面形式及圖片資料將具體情況反映給乙方,乙方在收到質量報告后一周內對問題進行核實及做出退貨或換貨的處理。
五、甲乙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應保守合作事宜的商業秘密,維護乙方及產品聲譽,積極開展產品的市場銷售。
2、乙方不得有傷害甲方商譽的言論和行為。
3、 乙方協助并支持甲方做好產品銷售及企業形象的宣傳,提供適于設計人員、銷售人員學習的產品知識、安裝知識、售后服務的資料,提供合理數量的銷售印刷品、技術和安裝手冊及其它相關資料。
4、 乙方應對甲方訂單貨物涉及的包裝、運輸、安裝、售后服務等出現的問題需在2天內了解情況,并在5天內給予解決方案。
六、價格及返利、結算
1、價格:鑒于甲乙雙方旨在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乙方向甲方提供產品價格為最低出廠價,保證向其它銷售商的產品價格不低于此價,若低于此價,一經甲方發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訂該款商品累計超出部分200%的賠償金。
2、返利:甲乙雙方在商定的價格基礎上,乙方同意按甲方訂貨額給予折讓返利,折讓金額從訂貨額中直接扣除。返利標準如下:
(1)返利金額:在合同期內按甲方給乙方實際結算貨款的總額計算。
達到 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 %;(備注: )
達到 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 %;(備注: )
達到 萬元(含)乙方向甲方返利總額的 %;(備注: )
(2)返利時間:
(3)返利支付方式:
3、合作期間內的特價產品或促銷產品的價格,乙方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雙方對于此類產品的結算另行核算。
4、結算方式:訂貨付30%以上訂金,訂貨周期為 個工作日。所訂貨物準備齊全、驗收合格,余款到帳辦理發貨。
七、協議生效與終止
1、甲、乙雙方簽定合同之后3個月為試銷期。在試銷期內,雙方無異議,合同期限將順延為一年。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終止協議,須提前兩月通知對方。合同終止的叁周內雙方完成結算,并結付余款。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理人: 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北京民法典實施細則 篇3
甲方:
乙方:
依據《民法典》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一、合同內容和要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標志設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VI導入、VI執行、及VI手冊的整理
二、費用
VI設計及VI手冊的整理: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RMB)(以上費用含設計費和VI手冊印刷裝訂費,裝訂VI手冊共計________份)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總費用50%,即人民幣¥____萬元整(______萬元整),
2、VI手冊整理完成;印刷裝訂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相關策劃設計工作。
2.乙方需在規定時間二○○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二○○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甲方公司VI手冊的整理工作,并報予甲方簽字認可。
3.甲方有責任全力配合乙方開展本合同所規定的工作,并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因版權、文責所引發的法律責任,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
五、知識產權約定
1、乙方對設計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乙方可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甲方(需另行簽訂轉讓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設計費用之前,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因VI設計工作是十分艱巨的,不僅需要經過大量調研工作,更需一流設計師的創作,乙方在開始著手設計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鑒于此,甲方承諾如提前終止合同,仍承擔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的義務(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終止的除外)。
乙方如違約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全部退還甲方。
七、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
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一部分,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備注: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乙方代表簽名:
地址:地址:北京市朝陽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