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四、股權轉讓合同并非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股東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
股權登記屬商事登記,根據(jù)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頒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股權轉讓后應辦理兩項變更登記手續(xù),一項是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一項是工商股東變更登記。對于登記的功能和性質,學界有不同說法,有登記效力說、有登記對抗說,還有將股東名冊登記視為登記效力、工商登記視為登記對抗說。登記效力說認為:公司運作應本著交易自由,管理從嚴的原則。否則,不利于政府有效的宏觀調控,不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不利于穩(wěn)定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雖然,法律法規(guī)未明確規(guī)定股權登記后才生效,但股權變更而未登記,受讓方實際上并未取得股權,股權轉讓合同尚未生效,故將兩項登記視為設權性登記?以登記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