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水上交通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渡口水上交通安全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學校以“教育一方學生,造福一方人民,辦人民滿意教育”為出發點,加強對學生管理,確保學生安全,與各渡口“ 以相互信任、相互協作,相互支持,共同遵守”的原則, 簽訂如下協議:
1. 渡口要成立水上交通安全自救小組,建立健全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 船工要做好渡口船只的安全整頓,憑證運營。
3. 要限員、限量運載,不超載。
4. 船工要定期檢查、維修、整頓、更新船只。
5. 要配備相應的救生設備和消防器材,做好水上安全救生和防火滅火工作。
6. 船工要做到專人專管駕駛員,不讓非駕駛船工代駕,不酒駕。
7. 對過渡學生要做到底子清,最好對過渡學生進行登記,定期與學校聯系,以便學校掌握學生周末是否按時回家。
8. 周末、節假日遇到天氣惡劣時, 決不能強行渡船運營。盡量與學校聯系以便安排過渡學生的食宿。
9. 周末、節假日、旺季,組織學生排隊有序上船,阻止學生擁擠或強行上船。
10. 把正常上課期間過渡的學生做好登記,盡量與家長或學校聯系, 防止學生逃學。
11. 夏季能協助學校做好河灘的巡查工作,發現學生下河洗澡或在河邊玩耍主動阻止,并告知學校以便加強管理。
12. 學校加強對學生的水上安全教育,對過渡學生登記造冊,要求學生遵守各渡口規章制度。
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責任書一式兩份,段家河初級中學、渡口各執一份。
負責人(簽名) 責任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渡口水上交通安全協議書 篇2
1、輪休假期間,幼兒園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各自工作崗位,盡職盡責,提高服務質量,不得有缺崗,串崗及遲到、早退現象,如有此類現象發生,當即取消當事者輪休資格。
2、各班保教人員要按時組織幼兒進行戶外活動。不得讓幼兒坐冷板凳,精心照顧好幼兒的一日生活環節。保教人員在組織幼兒各項活動時視線不要離開幼兒。不得聚堆閑諞。
3、輪休假期間,各班保教人員要特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得發生任何事故。做好幼兒的來園接待和離園工作。實行誰當班誰負責的制度,如有事故發生,按制度扣罰當班人員工資及一切待遇,并按曠工論處。另外,假期還要謹防幼兒冒領及走失現象。
4、輪休期間不允許一個教師上班,中午值班時間自己安排。
5、當班人員要做好室內外的衛生工作,消毒工作,消滅“四害”,保持室內外的清潔衛生。離崗時要做到及時斷水斷電,關好門、窗,做好防水、防火、防盜工作,并且要保管好班上的財產。
6、伙房人員要按人按量按食譜做好幼兒飯菜,堅持為幼兒采購新鮮食品,不得購買變質食品,謹防發生食物中毒。伙房組長要全權負責,合理安排工作,嚴格安全操作規程。
7、門衛人員負責維護園內設施,維護幼兒園的安全,確保幼兒的開水供應。
8、加強門衛制度,預防在園幼兒走失,積極參與“創衛”,工作不得松懈,嚴禁非本園工作人員入內,等嚴格門衛制度。
9、按時上交各類計劃,8月29日全園開學,不得以任何理由休假,否則按制度扣罰外,取消假期補貼工資。
10、放假前必須清理本班財產賬。服從幼兒園工作安排。
11、放假期間每周定期通過博客學習本周業務學習內容。
12、假期值日班級工作安排(8月8日~8月26日3周),共五個班。第1周為中一班、第2周為中三班、第3周為小班三個班共同完成.(值日內容如升旗、教研室管理衛生等不變)
13、財產物品不得損壞,如損壞,原價賠償提前做好物品轉交工作,不用的物品各班組自行管理好。
14、因個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需提前二天上報,并按雙倍處罰辦法處理。自行解決,一切后果自負。
15、幼兒園在暑期有維修與裝修工程,各班人員必須按要求組織孩子活動,重視安全,預防意外。
渡口水上交通安全協議書 篇3
尊敬的各位家長:
首先,感謝您長期以來對東荀小學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為了孩子的安全,家庭的幸福,特呼吁家長配合學校做好以下工作:
1.嚴禁家長使用三輪車接送孩子上學,嚴禁孩子乘坐無牌、無證或不具備接送要求的車輛和超載車輛。
2.配合學校對您的孩子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教育他們在上學和放學的路上嚴格遵守交通“八不準 ”(即:不闖紅燈、不逆向行走、不穿越護欄、不乘黑車、不搶道、不跳車、不爬車)。
3.根據《青少年預防傷害辦法》中的有關規定,12周歲以下的少年不許騎車上路或到校上課。
4.家長接送學生上下學也要遵守我校校園交通安全制度,接送車輛不能在學校門口、道路中間停留,保證道路暢通。如發現學生放學無按時回家,請及時與班主任聯系。
5、家長要切實關心孩子的安全,教育孩子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上學放學途中做到不亂穿馬路,不騎飛車,不在公路和河邊追逐玩耍,放學要及時回家。
6、因不按上述要求所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7、家長接送孩子離開學校后,發生的一起安全問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8、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家長、學校各執一份。
學生姓名:
學校: (蓋章) 家長(簽名):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