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新的供水協議書(通用3篇)
2024年最新的供水協議書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推動實施城鄉區域集中供水,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武漢市人民政府將武漢市中心城區相關供水特許經營權授予武漢市XX公司,雙方特此簽訂本供水特許經營權協議。
第一條 協議雙方分別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由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簽署。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 名詞解釋: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本協議中中國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供水設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包括: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凈(配)水廠、水站、進戶總水表等。
特許經營權:指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及特許經營期限內,乙方擁有自來水生產、提供供水服務、收取水費及供水延伸服務費并負責供水設施的建設、經營、維護和更新的特許經營權利。
生效日:指本協議簽署之日。
特許經營期: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特許經營期結束后乙方可優先續簽特許經營協議。
如果特許期限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調整,本特許經營期限及相應條款應依據法律規定修訂并簽訂補充協議。
特許經營區域范圍:為乙方名下自來水廠及公共供水管網所覆蓋的供水服務區域;乙方特許經營期限內在武漢市新收購、新建或改擴建的自來水廠及供水管網自動獲得特許經營權。
(1) 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 流行病、瘟疫;
(3) 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 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 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電及其他原材料中斷;
(6) 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質惡化或供應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營業日:指中國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支付日為下一個營業日。
環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過程中(包括為供水而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 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協議并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伙關系。
第六條 甲方和乙方聲明和保證如下:
(1) 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有權簽署本協議,所有為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2) 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 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安排;
(4) 為實現規模經營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的供水服務,武漢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許經營權期限內不再批準任何個人和企業進入特許經營區域從事供水服務,確保乙方實現排他性經營;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未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書面批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對特許經營權進行處置、分解、質押、二次轉包或承包等。
第七條 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于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均由乙方承擔。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條 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湖北省和武漢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并積極采用國內、國際先進工藝及技術。供水項目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武漢市標準。
第九條 乙方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招投標制度選擇專業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實施監督和控制。
第十條 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審批、用地、施工協調等相關工作:
(1) 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準;
(2) 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3) 武漢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對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計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4) 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設影響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設供水工程的場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礙物;
② 供水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或永久用電、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設施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
(1)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 對乙方的供水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用戶對乙方的投訴;
②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乙方按法律規定制定的供水服務標準,包括水質、水量、水壓、維修以及投訴等進行審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廠水及管網水質進行抽檢和年度綜合評價;
④ 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權對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動實施處罰;
⑥ 法律、規章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 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 依據適用法律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用戶供水,依法自主經營;
② 在特許經營期內,武漢市政府主管部門或其受托機構依法對乙方進行財務審計。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 履行協議雙方約定的社會公益性義務;
④ 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并保證報告內容準確真實。報告內容應包括投資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運營狀況、財務報告、規范化服務和供水服務承諾實施以及本年度服務目標等。
第十三條 乙方應對取水設施、凈水廠、加壓泵站、主干供水管網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并向甲方提交設施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在運營期內如供水設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換、重建,乙方必須及時替換、重建,并將替換情況說明報甲方備案。
第十五條 乙方必須保證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滿足凈水工藝的要求。在凈化處理各工序(車間),應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手段。
第十六條 乙方必須制定保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及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以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乙方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乙方必須具備保證供水設施設備完好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故障搶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條 乙方必須保證從事制水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經過嚴格體檢。
第二十條 乙方必須建立完整齊全的主要設備、設施檔案并與實物相符。
第二十一條 乙方必須建立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規范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臺帳。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裝、拆除或遷移乙方經營的城市供水設施的,甲方需與乙方進行協商并就補償事宜達成共識后方可依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的基本供水的應急預案,并在供水緊急情況下,嚴格執行供水應急預案,服從甲方的調度。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定時向甲方提供生產以及經營的統計數據。為了核實某些情況,甲可要求乙方對供水系統的性能和運轉情況提供統計資料。
第六章 供水服務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當在該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對所有愿意接受服務的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間斷的服務,不得實行任何歧視性待遇。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保障每日24小時的連續供水服務,在因擴建及設施檢修需停止供水服務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生緊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特許經營區域和期限內,必須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并對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水質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管網測壓點及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確保供水管網壓力和水質水量達到標準要求,不斷提高和優化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提供咨詢服務,向社會公布用水申請程序、水質、水量、水壓等涉及供水服務的各項服務指標,保障公眾能對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乙方發現影響供水安全的水質問題,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條 甲方依法監督乙方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環境保護部門、甲方發現城鎮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 收 費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可依法向用戶收取水費、供水工程費、供水延伸服務費等費用,對拒絕支付或無理拖欠應交相關費用的用戶享有追索的權利,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只計量水表時,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用水比例,執行分類水價。
第三十三條 水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周期抄驗水表并結算水費。
第三十四條 按照適用法律,雙方同意水價調整原則、條件和程序如下:
(1)水價的確定原則
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在特許經營區域內的供水價格應足以覆蓋供水業務的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具體計算公式為:
P=(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稅率)] ×[(1+增值稅率)/(1-增值稅率×增值稅附加費率)] /Q*
P:供水價格;
C*:供水定價總成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參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價總成本,并加上未來三年成本增長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核定辦法參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確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凈資產,考慮當年新增股東投入及擴大再生產等變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凈資產收益率(8%-10%);
Q*=供水總量×(1-合理產銷差率);
供水總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實際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產銷差率根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核定。
(2)水價調整的條件
依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乙方可以提出調整供水價格的申請:
1、按國家法律、法規正常經營,價格水平不足以維持簡單再生產的;
2、達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額補貼的;
3、為提高水質、安全標準,對水源、水廠、管網進行改擴建,需要合理補償再生產投資的;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協議可以申請調整供水價格的條件。
(3)水價調整的程序
價格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文件10個工作日內提出價格調整意見報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明確意見。如決定調價,武漢市人民政府應授權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啟動調價程序。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時,應按規定實行成本公開制度、成本監審制度、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補貼機制
第三十五條 政府補貼的條件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用戶收費不足以覆蓋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它開發經營權益",當乙方的凈資產收益率未達到合理盈利水平時,武漢市財政局應及時給予必要合理的補貼。
第三十六條 政府補貼申請
當滿足政府補貼條件時,乙方可在當年7月以前向武漢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七條 政府補貼的審核與確定
武漢市財政局在收到政府補貼申請后,應按《企業會計準則》于當年9月以前完成審核工作,補貼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Z=[C+(E×R)/(1-所得稅率)] - S
Z:政府補貼金額(元);
C:當年的營業總成本,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等實際運營成本,根據"經審計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總成本×2"折算;
E:當年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根據"經審計的乙方1-6月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凈資產收益率(8%-10%);
S:當年的營業收入(不含增值稅),根據"經審計的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收入×2"折算(如當年7-12月發生水價調整則相應考慮增加)。
第三十八條 政府補貼資金支付
武漢市財政局應將審核確定的政府補貼列入次年財政預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項支付。
第九章 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變更及延長
第三十九條 特許經營期滿,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終止。
特許經營期滿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甲乙雙方簽署延長特許經營期協議。
第四十條 乙方享有的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的供水特許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甲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四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糾正、改進和補救措施的,甲方有權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
(1) 擅自轉讓、抵押、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 不按協議要求履行義務,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經甲方批準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嚴重違反本協議或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協議時,應當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收到乙方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甲方同意提前終止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四十三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 違約與賠償
第四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經營中斷或不能完全履行其義務,乙方可提出與甲方進行協商,共同研究解決辦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進行事先合理預防和防范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于是否發生違反本協議的情況有爭議,應按照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中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解決。
第四十六條 非違約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并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為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四十七條 如果損失是部分由于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產生于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特許經營期內,自乙方內部發生的或乙方與第三方發生的任何法律訴訟、糾紛,均不影響乙方對特許經營權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乙方所應履行的特許經營義務。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條 甲方和乙方對知悉的或者獲取的有關本協議和供水設施的所有資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條 本協議項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項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關其自身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直屬單位及關聯方的各種信息,無論該等信息依附于何種載體(書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頭形式),無論是在簽署本協議之前提供、簽署日提供還是之后提供的,亦無論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2)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制作及/或發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見、建議、報表、承諾函、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電話記錄、調查筆錄、調查報告、電子郵件等文件資料;
(3) 雙方就項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決意見、建議、設想、探討、論證等出具或發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文件資料;
(4)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訂立的任何合同、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況;
(5) 相關主管機關就項目出具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6)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接觸到的或獲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雙方將嚴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賣、交易、轉讓、發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過采用電子或數字的復印或其他復制方法。
第五十二條 保密期至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10年。但發生以下情形時,一方可不
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經公布的或按本協議可以其他方式公開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已經取得的信息;
(3) 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從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據司法機關或有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判決、決定或通知等應當予以披露;
(6) 為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為。
(7) 一方提供該信息時,已以書面方式明示無須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五十三條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且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后盡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第五十四條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變更影響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之后盡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并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條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法律變更的一方必須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影響,包括:
(1) 根據合理判斷采取適當措施并為此支付合理的金額;
(2) 與另一方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帶來的損失應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之后必須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十三章 爭議解決
第五十六條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
第十四章 其他條款
第五十七條 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武漢市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辦理。對于暫無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可循的未盡事宜,武漢市人民政府授權甲方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與乙方協商后,另行處理。
第六十條 本協議中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武漢市人民政府,國家另有法律規定的除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2024年最新的供水協議書 篇2
甲方(供水企業):
乙方(建設單位):
為明確在公共供水設施(以下簡稱甲方設施)與自建供水設施或用戶共用用水設施(以下簡稱乙方設施)連接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設施類別、地址和用水類別
乙方設施類別:□新建、擴建、改建 □在用
乙方設施地址:
申請用水類別:□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請用水性質:□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種用水
第二條 設施連接乙方應具備的前提條件
(一)新建、擴建、改建乙方設施的連接:
1.辦結申請用水手續。
2.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的排水設施接駁回執復印件(相關部門同意不需出具的項目除外)。
3.永久用水設施連接前,提交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施工用水設施連接前,提交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在用乙方設施的連接:
辦結申請用水手續。
第三條 連接方案
(一)連接方案中的連接點是:經甲方確認的市政給水總表。
(二)甲方受理乙方資料后應嚴格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受理乙方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省、市以及行業標準規范出具連接點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網之間需新裝供水管道的連接方案。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須根據甲方出具的連接方案進行施工圖紙設計,并將施工圖紙提交甲方備案。連接方案需要變更的,由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四)新裝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節水規范,并經甲方確認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連接施工作業
(一)自備水源的乙方設施嚴禁與甲方設施連接。
(二)連接施工作業不得污染供水水質。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資質,要按施工圖紙施工,使用符合相應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節水規范的管道、配件、設備、儀器和器具。
(四)甲方應在連接工程建設過程中進行技術指導及現場查驗。
第五條 連接工程所需費用
(一)連接工程的工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因連接施工產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費、水質檢驗費等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制定連接方案的現場勘察費、連接施工過程中甲方的現場查驗、驗收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連接工程及乙方設施的驗收
(一)甲方參與對連接工程進行驗收,并配合乙方辦理連接前的驗收手續。
(二)連接工程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和廣州市建設工程檔案編制指南的規定,及時編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向甲方及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驗收合格的工程檔案。
(三)乙方設施施工前和完工后,乙方應分別將施工組織方案,以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通電通水調試記錄報甲方備案。乙方設施竣工后,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供水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裝表通水;驗收合格后,甲方應及時與用水戶辦理用水手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設施的施工組織方案和相關驗收資料不需報甲方備案,甲方也不需參與乙方設施的驗收:
1.乙方設施類別為在用的;
2.申請用水類別為施工用水的;
3.申請用水性質為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種用水的。
(四)當乙方設施屬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與本建設項目中的用水戶辦理水表注冊及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協助甲方完成用水戶注冊水表的安裝通水工作,并在注冊水表通水后及時向甲方辦理居民二次供水儲水池(箱)清洗保潔的手續。
第七條 開通用水及設施的管理維護
(一)乙方設施驗收合格起7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完成市政給水總表的安裝工作。甲方不需參與乙方設施驗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連接工程竣工證明起7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完成市政給水總表的安裝工作。
(二)市政給水總表完成安裝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后,甲方應在24小時內通水并提前通知乙方。
(三)實施連接通水后,連接點水源側的供水設施(含市政給水總表)由甲方負責管理維護,其所有權及其衍生的權利屬甲方所有;連接點另側的乙方設施由乙方負責管理維護。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每逾期1天應向乙方賠償 元。
(二)乙方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應向甲方賠償 元,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甲方有權截斷連接。
1.擅自將乙方設施與甲方設施連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將施工用水作為永久用水提供給用戶;
4.連接施工工程完工后,擅自更改乙方設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效力及其他約定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2024年最新的供水協議書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
供水設備采購、安裝、調試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二、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產品概況:
1)、上述總價中包括:設備款、運輸費、安裝費、安裝調試費、后期售后服務費、稅費等所有費用。
2)、安裝及施工范圍:供水設備主體安裝
3)、安裝范圍:供水設備主體安裝、水泵至控制柜電纜線配5米含在報價內,配電房連接控制柜電纜不在此工程范圍內。
4)、設備參數是乙方根據甲方招標技術要求來進行選型配置的,完全滿足甲方招標技術要求。
5)、乙方保證貨物為全新產品,質量、規格和性能與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單》約定文件所載內容相符,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單》應與本合同同時簽訂。
三、交貨期和安裝期
1.設備交貨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天全部到達甲方現場,現場具備安裝條件后個工作日內安裝完畢,具備安裝條件是指:水泵房土建工程完畢,設備土建基礎施工完畢。
2.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2天內乙方提供設備基礎圖給甲方,甲方需在7天內按乙方提供的圖紙施工完畢。
3.設備的運輸:乙方負責送貨,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設備的調試期
1.設備調試期:甲方向乙方發出書面調試時間通知,乙方在收到書面調試通知之次日起5日內完成。若甲方現場條件不具備,甲乙雙方需重新商定具體調試時間,且做書面調試時間確認函,甲乙雙方需在確認函上簽字認可,乙方按照此約定時間如期調試。
2.本套設備由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安裝和調試,若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甲方對設備是否合格存有爭議的,雙方同意共同委托相關鑒定部門對爭議進行鑒定,鑒定費用先由乙方墊付,鑒定結論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依據鑒定結論情況承擔鑒定費用。
3.乙方應免費為甲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并免費為甲方培訓技術人員。
五、交貨和安裝地點:
交貨、安裝地點:
六、計價及付款方式
1.計價方式:本工程按
(大寫:人民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整)總價包干,該包干總價是指乙方實施該工程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設備款、運輸裝卸費、安裝費、安裝調試費、后期售后服務費、稅費等所有費用。結算時以包干總價為準,除甲方允許的工程變更和簽證外,不作任何調整。
2.付款
2.1 付款方式:轉賬或其他方式
2.2 付款時間
1)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即¥ (大寫: 整)作為設備定金。
2)全部產品運輸至甲方現場后1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50%即¥ (大寫: )做為設備的貨到款。
4)全套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經驗收合格后15日內,乙方提供全額發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7%即¥ (大寫: )。
5)留合同總價款的3%,即¥ (大寫: )為質保金,質保期2年,質保期滿后15日內,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無息支付給乙方。
七、質量標準
1.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合同約定技術標準
2.質保期:整機質保2年,終身免費維護,即全套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經驗收合格移交之日起滿2年(乙方按約定將貨物送至甲方現場,但因甲方不具備安裝條件滿2個月未啟動安裝的,質保期從該2個月的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質保期內若發生產品質量問題,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應在2小時內趕至甲方現場進行維修,若逾期未到的,甲方可委托第三人維修,維修費在質保金內扣除。
八、驗收
1.乙方應在送貨前1天電話通知甲方,在貨物到達甲方工地現場后,由甲、乙雙方按合同對產品外觀、數量、品名等進行清點。若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乙方須在10日之內按照合同約定補正。
2.乙方應在全套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2日內通知甲方并邀請水公司驗收,甲方接通知后應在5日內組織驗收(法定節假日除外),驗收合格出具書面的驗收結論。若甲方逾期不組織驗收的,則視為甲方認可設備的質量及安裝調試合格。
3.驗收標準:按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執行。
九、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時保量的交付產品、進行安裝調試。
2.乙方交付的產品、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質量、規范標準。
3.乙方產品和安裝材料、工具到達甲方項目現場時,甲方應提供相應的保管場所,乙方應自行負責上述物品的保管。
4.乙方人員進入甲方現場安裝調試時,應做好防火、衛生等工作,若因乙方人員在工作中損壞甲方財物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5.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做好安全培訓和安全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若在全同履行期間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6.甲方應保證乙方在安裝調試期間水、電的正常使用。
十、違約責任
逾期責任:乙方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不能按時交貨或完工的,每逾期1日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20日,甲方可解除合同;若甲方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進度款,則每逾期1日應向乙方支付該次應付款的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20日,則乙方可解除合同。
十一、附則
1.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