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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發布時間:2024-09-11

合同法(精選22篇)

合同法 篇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xx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法 篇2

  (以下簡稱甲方),委托湖北馬首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律師就相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議定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等律師為其 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必須負責辦理有關法律事務,以切實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向律師如實反映全部案情,提供可靠的證據和資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服務,服務費及其他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服務費全部退還。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服務費及其他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就有關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六、根據《律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約定服務費收費方法為:

  七、代理律師辦理委托案件支出的交通食宿、調查等費用,由甲方負擔;代理律師在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需的資料費、通訊費、文印費等必須開支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上述事宜處理完畢止。 九、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武漢仲裁委員會管轄。

  十、如雙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湖北馬首律師事務所 代表:

  年 月

  代表: 年月 日 日

合同法 篇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

  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____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

  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

  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第十二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

  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

  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____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法 篇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也許有人認為這些問題是法律界人士討論的問題,其實,在今天,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了解《勞動法》的具體內容,并且用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通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系,及相互之間的責權利關系等等。既然法律在這個社會無處不在,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去好好學習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過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護自己又不違反法律。而且做到這一條,學習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勞動法相對于舊的法律更加透明,對弱勢群體的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的權利得到了保障,勞動的積極性自然高漲,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合同法 篇5

  下面是應屆畢業生網為你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法規及格式,歡迎閱讀!  【房屋租賃合同格式(寫法)】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約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c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答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答訂后____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____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證》由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護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應當按照財政 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政府房地產管 理部門代收代繳。國務院頒布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轉租】  第二十六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八條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罰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舞弊、貪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有3種】  “解釋”中“無效的情形”主要考慮了出租方出租的房屋權屬是否獲得相關國家機關批準,也就是房屋本身存在的合法性問題。具體無效情形有三:

  (一)出租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

  (三)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同時又做了除外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相關部門批準的,也就是權屬完整的,租賃合同有效。  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誰優先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要按下列法定順序處理。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3個條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4種情況下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  該司法解釋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進行了一定的制約。在下列情形下,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不會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____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買賣不破租賃”也是有例外的  買賣不破租賃依然是不變的法律規則,但該司法解釋做出了例外的規定: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在上述情形下,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不會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 篇6

  “同工同酬”的“酬”是否包含獎金?勞務派遣適用于哪些崗位?跨地區勞務派遣如何計算最低工資?昨天,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網站轉發了省人力資源保障廳網站在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一個月之際舉行的在線訪談內容。據了解,“同工同酬”的“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等;勞務派遣只適用于3類崗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跨地區勞務派遣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同工同酬”的“酬”指勞動報酬總額

  《修正案》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勞動者普遍關心:“同工同酬”的“酬”包括哪些組成部分?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是否可以基本工資部分“同酬”,但獎金、補貼等差異處理?

  據介紹,“同工同酬”的“酬”指的是勞動報酬,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因此獎金也應該實行同樣的分配辦法。

  勞務派遣適用于哪些崗位?企業能否繼續使用新法實施前已經招聘的派遣員工?據了解,針對目前濫用勞務派遣行為,《修正案》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其中,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而企業對于新規實施前招聘的.派遣員工,符合同工同酬、工作崗位“三性”和派遣用工比例規定的,可以繼續派遣。

  跨地區派遣執行所在地標準

  假如一名員工與廣州一家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然后被派到深圳工作,他是該按廣州還是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待遇?如果發生糾紛,應該在哪里投訴?根據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因此,該員工在深圳工作,那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就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即現行的每個月1600元。如果發生拖欠工資等勞動糾紛,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相關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可以在用工所在地即深圳投訴。

合同法 篇7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解讀】本條是關于禁業限制的范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盡管有些信息在勞動合同期間未經允許,勞動者不得披露給第三方或者復制,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憑記憶而掌握這些信息,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可以利用。實踐中,勞動者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件時有發生,對用人單位造成了較大的損害。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條款。但是,如果勞動者復制或者故意記錄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戶名單,是為了將來解除勞動合同后使用,這種行為構成對誠信義務的違反,即便沒有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

  競業限制的實施客觀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進而影響了勞動者的生存權,故其存在僅能以協議的方式確立。比如,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盡管用人單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價,但一般而言,該代價不能完全彌補勞動者因就業限制而遭受的損失。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強調約定的同時對競業限制進行了必要的限制: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實際上限于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不可能面對每個勞動者,企業每人給一份經濟補償金也無力承受。

  瑞士債法第340條中規定:“競業禁止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獲有顧客來源或制造、營業機密,而此等知識的運用對原用人單位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為限”。我國競業禁止條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的勞動者訂立與之相似。

  2、競業限制的范圍要界定清楚。由于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競業限制一旦生效,勞動者要么改行要么賦閑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鑒于商業秘密的范圍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單位來認定,難免有被擴大之虞。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3、約定競業限制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自由競爭和貿易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競業限制本身是對自由競爭的一種限制。因此,競業限制的實施必須以正當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競爭關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業秘密的范圍,勞動者承擔義務的范圍被無限制的擴張,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為忠誠義務在勞動合同終止后受到限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對于勞動合同雙方非常重要。在英國,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必須符合“行業限制規則”。是指所有的競業禁止條款首先將被視作無效,除非根據“合理性”審查被證明合理。因此,雇主至少必須證明自己有具體的財產利益需要競業禁止條款的保護。英國法對行業限制規則可以歸結為三點:限制性條款保護的信息應當是商業秘密或者同客戶特殊信息有關;限制性條款應當是在合理時間和地域內保護雇主的財產利益所必需;限制性條款不應當違背公共利益。

  就競業禁止保護的信息類型而言,英國法院區分商業秘密和一般技術的訣竅是,對于商業秘密,雇主可以通過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使用。如果信息并不能被明確地歸類為商業秘密,競業禁止條款將不具有約束力。因此,為防止引發爭議,雇主往往需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哪些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但是無論是明確的競業禁止條款還是默示的忠誠義務,都不能被用來限制勞動者的勞動自由。

  4、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受競業限制約束的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合同法 篇8

  勞動合同法無權罰款內容》是由合同范本網勞務合同欄目小編精心為大家準備的,歡迎大家閱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1.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于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__年1月15日出臺的國務院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并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后,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于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于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并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 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 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于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合同法 篇9

  強弱電工程施工協議

  甲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工程依據:_________________施工設計圖紙,現場簽證單(加蓋甲方公章)

  二、工程承包范圍

  按照甲方雙方確認的酒店設計圖紙所包含的全部強電、弱電工程。

  三、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90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合格

  五、合同付款與支付

  5.1甲方與乙方的最終合同價,按以下內容執行西省建筑安裝定額計價依據以實結算

合同法 篇10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八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第十二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作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法 篇11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買賣車庫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小區____ 幢_____號車庫(實測建筑面積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甲方保證所出售車庫產權無爭議糾紛。

  二、乙方所買上述車庫僅作為貯藏室或車庫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二、甲、乙雙方商定車庫出售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已在 年 月 日將上述車庫及有關手續移交給乙方。

  四、乙方購買上述車庫后,與車庫有關的所有權利、義務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因該車庫甲方與開發商所簽合同明確不能辦理產權證。如日后因本車庫與開發商產權糾紛導致乙方損失,甲方不予負責;乙方所付甲方購房款,甲方不予退還。如有可能辦理產權證,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證及過戶給乙方相關手續(產權歸乙方所有),辦理產權證及過戶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該車庫產權及使用權。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機構留存備案一份。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年 月 日

合同法 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一案,現委托重慶市第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第審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_________________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于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標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____元。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

  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5.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十六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第7、8、項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第十八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第二十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八、其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有效憑證,同時也是對雙方的一種約束,勞動法中也規定了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要賠償勞動者雙方的工資,同時合同內容也不能有違法的內容。

合同法 篇14

  20__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第一,制定《勞動合同法》是尊重勞動,保護勞動者的重要舉措。勞動者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切實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制度生命力和優越性的體現。《勞動合同法》通過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作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我國國情的規定,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引導用人單位合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規范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從而在勞動者十分關心的這些問題上,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制定《勞動合同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勞動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社會活動,勞動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所以,以人為本,重要的是要以勞動者為本;社會和諧,重要的是勞動關系的和諧。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是保證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對既統一又對立的矛盾共同體。《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于維護處于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之間力量與利益的平衡,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三,制定《勞動合同法》是完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勞動合同在保護勞動者各項勞動保障權益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勞動合同一方面可以從形式上確立勞動關系,從而為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權益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又從內容上具體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權益,從而為勞動者實現和保障自身的權益提供了依據。勞動合同的重要性,決定了《勞動合同法》在勞動保障法律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制定《勞動合同法》,不僅可以直接維護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權益,而且還可以起到間接維護勞動者的其他各項勞動保障權益的作用。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完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合同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勞動合同制度改革試點,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正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勞動法》實施以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新型用人機制基本形成,勞動力這一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按市場規律得以合理配置,為經濟社會的平穩快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勞動合同法》既堅持了《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雙向選擇的用人機制,勞動關系雙方有權依法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同時又對《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作出了較大修改,使之進一步完善。概括起來,這種完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有針對性地解決現行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盡管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等。這里面既有執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如對用人單位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過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規范等。為此,《勞動合同法》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體現在針對存在的問題,補充和修改有關規定。如加重了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范,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等,以彌補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促進勞動者的就業穩定。目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這一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不利影響。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勞動合同法》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比如,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促進創新、促進公平競爭,新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為了適應企業結構調整、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新規定了在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可以依法裁減人員。

  三、《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客觀情況的變化,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要求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一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的單位類型出現,對這類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規范缺乏法律規定,不利于維護這類單位的勞動者權益。二是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并且沒有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只有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才依照《勞動法》執行。因此,這些勞動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或者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定的權利,也不能依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三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迫切要求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用人制度。為此,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以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也是一種雙向選擇的用人制度,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也需要依法規范,在打破“能進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時也需要維護其勞動者的就業穩定。而且,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也需要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

  鑒于以上新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一是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并執行本法。

  四、勞動關系的建立

  勞動法律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關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因此,勞動關系的建立在勞動法律體系中處于關鍵位置,其決定著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勞動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針對這種違法行為,勞動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有關規定、司法解釋,明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其目的是保護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相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法 篇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__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 篇1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_______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______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______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________元/月。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或者通過協商以附件形式約定。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法 篇17

  項目名稱: 委托方: (甲方) 服務方: (乙方) 簽訂地點: 省 市(縣)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就

  項目的技術服務(該項目屬 計劃※),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屬技術培訓合同應當填寫培訓內容和要求、培訓計劃、進度;屬技術中介合同應當填寫中介內容和要求)

  二、※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

  三、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

  四、驗收標準和方式: 。

  技術服務或者技術培訓按 標準,采用 方式驗收,由 方出具服務或者培訓項目驗收證明。

  本合同服務項目的保證期為 。在保證期內發現服務質量缺陷的,服務方應當負責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問題除外。

  五、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項目報酬為(服務費或培訓費): 元。

  服務方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需要的經費,由 方負擔。

  (二)本項目中介方活動費為: 元,由 方負擔。

  中介方的報酬為: 元,由 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種方式):

  高血壓 護膚品 瘦腿精油

  ① 一次總付: 元,時間: ② 分期支付: 元,時間: 元,時間: ③其它方式:

  六、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技術服務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第

  九十九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培訓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中介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 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二)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 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 約金額如下:

  (三)

  七、爭議的解決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 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因本合同所發生任何爭議,申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決。

  八、※其它(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①

  印花稅票粘貼處 ────────

  甲方:乙方:日期:

合同法 篇18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現有乙方看中甲方要合法出租的房屋,甲方愿意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甲乙雙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房屋地址

  甲方所擁有的將要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 _________________ 。

  二、房屋使用性質

  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質為 _________________ 。

  三、租賃期限

  雙方商定租賃期限為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止。

  四、定金

  1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支付甲方定金 _________________ 元整。甲方收到定金后應書面簽收。

  2本協議簽定后至租期開始前,如甲方違約,則雙倍返還上述定金與乙方;如乙方違約,則定金由甲方沒收,同時甲方應支付中介方定金的一半作為服務費。

  五、房屋租金及管理費

  數額:雙方商定租金為每月 _________________ 元整。乙方以 _________________ 形式支付甲方。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費由 _________________ 方負擔。

  六、其他

  1甲乙雙方商定在年月日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到時甲方應帶好房屋產權權利人的有效證件、房地產權證(若是代理人簽約,應還帶好代理人有效證件和產權權利人的委托書),乙方應帶好本人有效證件(公司簽約應帶好公司有效證件)。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簽約可視為違約。

  2甲乙雙方商定好的租房附屬設施: 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業務員: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 篇19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 ,男,住 號,身份證號: 。共有人姓名: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共同承租人: ,身份證號:

  為充分利用甲方閑置房屋,滿足乙方的居住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在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內容

  1、甲方將位于昆明市 小區,屬鋼混結構,建筑面積0.00平米。房產證號: 一套房屋租賃給乙方居住使用。甲方對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來源合法。

  2、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房屋內有:消防設施及供配電、供水、電話、互聯網接入等設備。上述設備的運行及維修費用,包含在租金之內,乙方不再另行付費。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為0.0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

  租金按整套房屋計算,每年0.00(大寫0.00)元, 0.00年共計租金0.00(大寫0.00)元。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所出租的房屋及設施完好并能夠正常使用,并負責日常維護保養、維修;凡遇到政府部門要求需對有關設施進行改造時,所有費用由甲方負責。

  2、對乙方所租賃的房屋裝修或改造時的'方案進行監督和審查并及時提出意見。

  3、甲方保證室內原有的電線、電纜滿足乙方正常使用,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設除外),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乙方通報。由于供電線路問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應給予乙方全額賠償。

  4、上述設備、設施出現問題甲方應即時修復或更換,如甲方不能及時實施,乙方有權代為修復或更換,費用(以發票為準)由房租扣除。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合法使用。

  2、合同有效期內,對所租賃的房屋及設施擁有合法使用權。

  3、按合同內容交納租金及其它費用。

  第五條付款方式即時間

  1、合同簽訂后 天內,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0.00年租金0.00(大寫0.00)元。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可采用銀行轉帳、支票、匯票或現金等方式。

  第六條房屋裝修或改造

  乙方租賃房屋后,在不影響建筑物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裝修改造的費用由乙方自負。在合同終止、解除租賃關系時,乙方裝修或改造與房屋有關的設施全部歸甲方所有(可移動設施除外),可移動的設施由乙方自由處置。

  第七條續租及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1、在本合同期滿后,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乙方如需續租,甲方應照本合同所約定的條件與乙方續租,并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重新續租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在合同租賃期內,甲方如想出售該房屋,須先與乙方協商購買意向。乙方同意購買的,由雙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確定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乙方不同意購買的,須向甲方出具書面《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甲方憑此《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另與其他第三人商定房屋買賣事宜,否則甲方將房屋出售給其他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的某項條款需要變更時,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用書面方式進行確定,并由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2、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對方沒有履行義務或者不按時履行義務而拒絕履行相對的合同義務。為保證本合同能夠實際履行,本條款獨立存在,不受合同有效或無效,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

  3、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以簽署其他合同或者協議的方式,實際上已經變更或者解除了本合同的,至其他協議或者合同生效并實際履行以后,導致本合同客觀上已經無法履行或者沒有必要再履行的,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條違約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約定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需按如下違約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下列違約條款沒有約定的,依照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其他合同條款及其本條款均沒有約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及時向乙方交付房屋,導致乙方不能及時使用房屋的,由甲方每日按照租金總額的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資金占用費作為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2、合同簽訂后乙方不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交納租金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日租金雙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3、甲、乙雙方于合同有效期內,通過簽署其他合同或者協議,實際上已經變更或者解除了本合同的。違約行為的確定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依照其他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處理。

  第十條合同生效、糾紛解決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單位需加蓋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如30天內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昆明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一條其他

  1、甲、乙雙方的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視為是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者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所有放棄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0.00年0.00月0.00日

  簽約地點:昆明市 路 號

合同法 篇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居間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為甲方提供居間服務,如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買賣合同并驗收合格,則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

  二、雙方約定的居間服務費標準為:按中標后第三方簽約客戶購買的甲方產品價值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進行支付,在簽約客戶對甲方產品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

  三、甲方的義務

  1、負責投標過程中的報名、標書文件的編制,并根據投標需要提供相關資質文件;

  2、按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3、中標后向第三方簽約客戶提供產品。

  四、乙方的義務

  1、保證乙方的信息資源及時提供給甲方,以利于甲方的標書文件的高質量編制;

  2、負責在投標過程中為甲方提供投標顧問服務,并協助甲方與相關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工作及在業務過程中為標書提供意見;

  五、服務費的支付

  1、乙方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未能促成,甲方不支付任何費用,乙方所花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在甲方與簽約客戶簽訂合同且簽約客戶對甲方產品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額服務費,在此之前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可沖抵服務費,并且該借款不計算利息。乙方未能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應當按照借款時的約定計算利息,并在本協議終止后三日內歸還甲方借款。

  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合同法 篇21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區別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區別為:

  1、兩者的概念不同,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勞動合同法,是指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

  2、勞動法的內容比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更加廣泛,而勞動合同法的內容相較于勞動法的內容更加詳細,范圍也比較狹小。

  3、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了《勞動法》。

  二、勞動法與行政法的區別有哪些

  (1)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職能活動中所發生的關系,而勞主要是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勞動關系。

  (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范圍十分廣泛,但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必定是國家行政機關。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3)法律關系產生的根據不同。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活動中產生的,而勞動合同則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而產生。

  三、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的聯系是什么?

  1、法人的登記事項變更及合并分立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1)《民法典》第六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變更登記,合并、分立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勞動合同法做了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響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區別首先從兩部法律的概念不同作為開始,知道勞動法是為了讓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而制定實施的作為結束。,一共是三項不同。另外,勞動者還需要注意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之間的聯系。

合同法 篇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

  (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補充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條

  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第八條

  第八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第十條

  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第十一條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十八條

  本解釋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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