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要怎么發揮實際作用(精選3篇)
忠誠協議要怎么發揮實際作用 篇1
本人接受過多次關于忠誠協議的咨詢,在辦案當中也代理過離婚當中做出忠誠保證的一方。本質上民法典是規定夫妻之間互相保持忠誠,這也是其立法的精神內涵,并且與咱們的傳統文化高度呼應。但是司法實踐當中對于由此引發的賠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卻是分歧較大,不過就武漢而言,大體上是不支持的。因為最高院也是這個觀點。因為這個涉及到一個法律是否落地生效的問題,就像最近國家越發重視執行難這個問題一樣。如果一項判決得不到實際執行,那么產生的社會危害是難以估量的。所以最高院認為忠誠協議首先是雙方在道德上自愿遵守的,不適合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那么在實際生活當中,以我個人的經驗還是建議,可以換一個思路起草一份合乎實際情況的婚內財產協議。例如約定清楚具體財產的歸屬,如果是房產而且又不在名下,則要盡快過戶。并且涉及的財產最好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另外最重要的就是不要附加什么出軌或者離婚等條件。大家仔細體會一下吧。漫長人生路,哪有一天不辛苦,差別只是值不值得。
忠誠協議要怎么發揮實際作用 篇2
[勞動合同的作用]勞動合同的作用
1、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于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2)有利于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勞動合同的作用。
2、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合同的存在時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其他勞動法律關系都是以勞動合同為中心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合同范本《勞動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這些條款的落實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化,也是防止糾紛發生和解決糾紛時重要的法律依據。
編輯
〔勞動合同的作用〕
忠誠協議要怎么發揮實際作用 篇3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在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按照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規定,各級工會組織享有廣泛的權利,如在參與民主管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安全衛生、解決勞動爭議等。這些權利行使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同權益。因此,這些權利同時也是工會的職責。
一、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是工會一項具體的職責。工會法第20條也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本法的規定,除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要訂立勞動合同。本來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事,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平等協商確定。但是現階段,廣大勞動者的知識文化水平有判別,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很多人對什么是勞動合同,怎么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什么樣的勞動合同,可能都不懂,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
這些幫助、指導不是由工會代替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對職工作一些宣傳解釋工作,教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有什么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怎么正確地履行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怎么辦?等等。目前,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不高,大量的勞動合同采取的是口頭形式,有的根本就沒有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處理起來沒有依據,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從保護。
針對現實中的這些情況,本法規定所有的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書面形式,并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比較嚴格,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個適應過程。因此,更需要工會發揮作用,由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有利于使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平等,有利于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需要注意,這里的工會包括各級總工會和基層工會組織。
二、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集體協商機制是工會作為職工方代表與企業方就涉及職工權利的事項,為達到一致意見而建立的溝通和協商解決機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用人單位職工具體的權利。它的層面比三方機制要低。主要是由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當然,也不排除地方總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
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職工的民主管理;簽訂集體合同和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涉及職工權利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工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以及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上述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工會一方應當向職工傳達,要求職工遵守執行;企業方也應當按照協商結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