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fā)電合同(通用3篇)
光伏發(fā)電合同 篇1
購電人:
售電人: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訊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售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訊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鑒于:
(1)售電人在 擁有并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 千瓦(kW)的光伏發(fā)電設備。
(2)售電人已與購電人簽訂并網協議,光伏發(fā)電設備將并入購電人經營管理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上網電量:指在并網側計量點統(tǒng)計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計量單位為千瓦·時(kWh)。
1.1.2 發(fā)電電量:指在發(fā)電側計量點統(tǒng)計光伏設備發(fā)出的電量。計量單位為千瓦·時(kWh)。
1.1.3 計量點:指定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
1.1.4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jié)假日以外的公歷日。
第2章 合同雙方義務
2.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2.1.1 按照本合同約定購買售電人光伏發(fā)電電能。
2.1.2 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yè)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
2.1.3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
2.1.4依據國家規(guī)定或約定,向售電人提供啟動光伏發(fā)電電池陣列及其他必需的電力。
2.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2.2.1 按照本合同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yè)標準的電能。
2.2.2 服從電力統(tǒng)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yè)標準及調度規(guī)程運行和維護光伏設備。
2.2.3 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及光伏設備檢修計劃。
第3章 電量購銷
3.1 購電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收購售電人光伏發(fā)電上網電量。
第4章 上網電價
4.1按現行上網電價為:_____元/千瓦時(含稅),如電價有變動按國家最新電價文件執(zhí)行。
第5章 電能計量
5.1 計量點
光伏發(fā)電電量、上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發(fā)電電量計量點:
上網電量計量點:
5.2 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提供并負責在并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電能計量裝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加裝封固措施,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拆封或更改。
第6章 電量計算
6.1上網電量按季度結算,年終清算。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每月抄表周期時抄見電量為依據,由購電人填制《電量結算單》并于下一個工作日交售電人確認。售電人應于3個工作日內確認,否則視同無異議。若表計出現異常,雙方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6.2電量數據的抄錄可采取現場抄錄和電能量管理系統(tǒng)遠方采集兩種方式。
第7章 電費結算、電量補貼和支付
7.1 電費計算
7.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7.1.2上網電費=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含稅)
7.2 電費結算
7.2.1由購電人依據確認電量填制《電費計算單》并于下一個工作日交售電人確認。售電人應于3個工作日內確認,否則視同無異議。
7.2.2 售電人根據《電費計算單》開具發(fā)票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在見票后申報支付全額上網電費。
7.3對于符合國家按照發(fā)電量進行補貼的光伏發(fā)電項目,雙方按照國家規(guī)定周期,完成光伏發(fā)電量的抄錄和確認,由購電人出具《發(fā)電電量定額補貼通知單》并向售電人支付補貼。
7.4 由于計量差錯等原因,調整電費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并清算。
7.5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款項,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收款方發(fā)票上注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后的相同。如因收款方提供信息有誤導致損失的,由收款方承擔責任。
7.6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核查。
第8章 違約責任
8.1 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9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9.1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10章 適用法律
10.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1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1.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11.2 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各方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11.3 如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一方與另一方合并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則另一方有權在發(fā)出解除通知后終止本合同。
第12章 爭議的解決
12.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3章 其他
13.1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fā)出并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guī)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或文件等送達或接收以本合同約定地址為準。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以變更后地址為準。
13.2本合同共 頁,一式 份,雙方各執(zhí) 份。
購電人(蓋章):
售電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地點:
簽字地點:
光伏發(fā)電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原則,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租賃甲方廠房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電站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廠房屋頂基本情況
甲方將其擁有位于 的廠房屋頂租賃給乙方用于安裝太陽能電站,廠房屋總面積 平方米(廠房屋頂實際面積以丈量為準)。
二、廠房屋頂租期限
1、廠房屋頂租賃期限自 20xx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43 年 4 月 12 日止,租賃期30年。
2、租賃期間,屋頂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所有屋頂,乙方應如期歸還,乙方如需要繼續(xù)承租,應于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提出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租金及相關費用支付方式
1、乙方以電費優(yōu)惠作為使用甲方屋頂租金。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租賃甲方廠房屋頂安裝光伏電站,電站并網發(fā)電后,乙方承諾,對甲方實施電價優(yōu)惠,甲方購買乙方太陽能電站電力每千瓦時電費比電力公司當時的電價優(yōu)惠15%。具體電費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另行協議約定。
2、租賃期間,乙方使用該廠房屋頂發(fā)生的所有水、電及維護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廠房使用要求及維護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廠房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廠房屋頂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fā)生故障的,由乙方負責維修。
2、租賃期間,乙方需裝修或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按規(guī)定須向有關部門審批的,則還應由甲方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五、廠房轉租和歸還
1、乙方在租賃期間,如將廠房屋頂轉租給第三方,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擅自中途轉租、轉讓,甲方有權利終止本租賃協議。
2、租賃期滿后,該廠房屋頂歸還時,應當符合正常使用狀態(tài)。
六、租賃期間其他有關約定
1、租賃期間,甲、乙雙方都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不得利用廠房租賃進行非法活動。
2、租賃期間,甲方有權督促并協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衛(wèi)生工作。
3、租賃期間,廠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動遷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租賃期間,乙方可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進行裝修,但原則上不得破壞原房結構,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負,租賃期滿后如乙方不再承擔,甲方也不作任何補償。
5、租賃期間,乙方應及時支付房租及其他應支付的一切費用,如拖欠不付滿一個月,甲方有權增收5%滯納金,并有權終止租賃協議。
6、租賃期滿后,甲方如繼續(xù)出租該房時,乙方享有優(yōu)先權;如期滿后不再出租,乙方應如期搬遷,否則由此造成一切損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擔。
七、其他條款
1、租賃期間,如甲方提前終止合同而違約,甲方應一次性賠償乙方20萬元。租賃期間,如乙方提前退租而違約,乙方應一次性賠償甲方20萬元。
2、租賃期間,如因產權證問題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一切責任給予賠償。
3、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項目的相關材料及手續(xù),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租賃合同簽訂后,如企業(yè)名稱變更,可由甲乙雙方蓋章簽字確認,原租賃合同條款不變,繼續(xù)執(zhí)行到合同期滿。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不能因機構變更、人事變動或其他原因而無故終止合同。如因不可抗拒力致使難以履行合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刪除。
3、本合同期滿,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如果乙方由此需要,甲方應當優(yōu)先與乙方續(xù)簽合同。
八、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本著互諒互讓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光伏發(fā)電合同 篇3
甲方 (站長):
乙方 (員工):
為全面落實光伏電站各項生產目標,更好的完成各項指標任務,結合光伏電站生產實際,制定本協議書。
1光伏發(fā)電組件分包明細
乙方分包如下編號光伏發(fā)電組件:
2 分包責任人職責
2.1 分包責任人對分包光伏發(fā)電組件的運行狀況負有安全及監(jiān)督職責。
2.2 分包光伏發(fā)電組件平均可利用率和光伏發(fā)電組件故障時間作為分包責任人月度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2.3 分包責任人對分包光伏發(fā)電組件及相關設備應時時監(jiān)督,對范圍內故障機組做到及時處理。
2.4 分包責任人是其分包光伏發(fā)電組件的日常巡視、維護、檢修及其他專項工作的主要工作負責人和相關工作的驗收責任人。
3 雙方責權
3.1 甲方依法履行光伏電站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并按《光伏電站績效考核實施細則》對乙方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乙方進行激勵。
3.2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認真貫徹執(zhí)行光伏電站安全生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文件精神,不從事任何損害企業(yè)利益的活動,并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考核。
4 附則
4.1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一份由光伏電站存放于乙方人事檔案,一份由光伏電站檔案室保存,一份交乙方保存。
4.2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光伏電站站長) (光伏電站員工)
時間: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