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擺放合同(通用3篇)
花木擺放合同 篇1
承租方(甲方): 合同編號:
出租方(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品種 、數量、規格、包裝、具體位置
品 種
數 量
單 價
高度、蓬徑
使用范圍
具體擺放位置
第二條 具體擺放、養護要求:
1、花木必須按甲方提供的要求進行對應擺放,擺放期間由乙方負責花木的日常修剪、養護。
2、時花必須 天更換一次,綠色植物必須 天更換一次。
3、合同期間,甲方需臨時增加或改變花木的品種、數量及擺放位置的,應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支付相應的費用給乙方。
第三條 租賃擺放時間:
從 年 月 日開始擺放至 年 月 日全部擺放完畢。
第四條 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花木擺放完成后,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款的_______,余款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
第五條 雙方違約責任:
甲方責任:
1、甲方人員或第三方對乙方擺放的花木或花盆造成損壞的,甲方應照價予以賠償。
2、甲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付款,乙方有權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乙方責任:
1、乙方提供的花木或花盆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要求,甲方有權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自負。
2、由于乙方的花木擺放或不當的修護行為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應損失賠償。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一份。
買受人(章) : 出賣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 表 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花木擺放合同 篇2
甲方:縣鎮村
乙方:縣花木場
按照政府引導、鎮村支持、企業投入、規范經營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扶持發展花木產業發展達成如下事項,特擬定此合同。
一、甲方把零號路南、鎮西居與村邊界溝西塌陷復墾地117畝(東西527.6米/516米;南北50.3米/249米)(后附草圖)租給乙方發展花木產業,承租期為
叁拾年,自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期滿,如乙方繼續承租,甲方應優先承租給乙方。
二、為扶持花木產業發展,經村班子集體研究,土地租金為:前三年每畝陸百元,三年以后按照當年塌陷地賠償標準支付甲方租金,其中租金支付日期為12月30日,以后每年的12月30日支付當年租金。
三、項目開始動工前,甲方必須把動力電、照明電架設到項目地點,并確保電力正常供應及享受優惠農電價格。
四、項目動工前,甲方必須把土地上群眾莊稼等物資在六月底前清理徹底,并與涉及農戶達成一致意見。凡在項目實施及花木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各種群眾矛盾、糾紛均由甲方全權負責處理解決,不得影響乙方正常管理生產,并確保乙方權益不受任何損害。
五、乙方有享受水利設施的優先權,凡因上級扶持發展或鎮村建設水利工程配套設施,在乙方租地范圍內的,甲方應優先給予配套建設。
六、甲方應確保在乙方租用期間,群眾所有安葬事件另擇地塊,如屬夫妻合葬,可以安排,有關損失由村負責協調。出現矛盾及問題由甲方全權出面處理解決。
七、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花木場損失,各級政府給予的政策性補貼及相關賠償,均由乙方獲得。
八、因礦占地或其他占地情況,產生的有關賠償,土地部分賠償歸甲方所有,地面附著物賠償歸乙方所有。
九、合同簽訂后,花木場的用工應優先安排村一組及十一組群眾,相關待遇由乙方決定,甲方群眾無權提出異議。如群眾對有關條件不認可,乙方有權在同樣條件下,找其他地方的工人。用工聯系人:
十、本合同約定事項,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如發現一方違約,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違約方負責。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見證方持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見證方(蓋章):代表(簽字):
花木擺放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延吉市繽紛園藝花卉批發部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花木設計及租擺事宜,特簽訂此合同,內容如下:
一、租擺花木品種、規格、數量 (詳見租擺花木表).
租擺價格為每年 元( 整)。
二、服務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三、花卉擺設范圍及品質要求:
1、花卉擺設范圍只限于單位內部,品種、數量詳見花卉設計方案明細表(附后)。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所指花木擺放的地點擺放。
3、乙方應提供生產狀態良好、形象特征適宜該單位特色的花木進行設計擺放。
四、管理辦法及服務標準:
1、乙方必須保證所擺花木生長狀態良好。
2、乙方可根據季節,環境等因素調整花卉,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調整工作。
3、乙方做定期養護,平時指派一人進行花卉澆水及養護工作。特殊情況由2—3個園藝師進行正常維護。甲方提供水、電及放置乙方養護花木所用工具、用具的地點。
五、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工作人員應愛護花木,不得有意損壞花木,若有損壞,經甲、乙雙方認可,由損壞人員照市場價賠償。
2、甲方工作人員不得隨意調動花木位置,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位置的花卉,需通知乙方工作人員。
3、乙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文明操作。不得進入與租擺業務無關的區域,做與租擺無關的事。乙方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工作人員在擺放花木及日常維護時應注意安全,不得損壞甲方設施及財產,如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等一切賠償責任與甲方無關,因工作或其它原因給甲方造成的財產、物質損失等由乙方負責賠償。
5、因停水、斷電(如冬季室溫達不到18℃)、丟失花木等給乙方造成的損害,甲方應按價賠償。
6、甲乙雙方如有其它需求和服務,雙方可協商解決。
7、合同期滿,若甲、乙雙方繼續合作,雙方另訂協商。
六、付款方式:擺放完畢時付50%服務費,半年后付30%服務費,合同到期付20%服務費。
七、合同效力:
1、合同一經簽訂即行生效。甲、乙雙方要嚴格遵守合同條款,不得無故更改。甲、乙雙方如單方違約提前終止合同,需付對方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一個月的花卉租金。
2、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經辦人簽章; 經辦人簽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