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壽險條款(WLS)(精選3篇)
終身壽險條款(WLS) 篇1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復印件或電子影像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本合同的英文簡稱WLS。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出生滿30天至60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或勞動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對于未滿18周歲的被保險人,應由其父母或與被保險人有撫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與被保險人有撫養或扶養關系的近親屬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對于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被保險人,可由其本人向本公司投保。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限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將會依以下身故保險金表所列的比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保險責任終止:
身故保險金表
身故年歲 給付金額
不足1周歲 保險金額的20%
不足2周歲 保險金額的40%
不足3周歲 保險金額的60%
不足4周歲 保險金額的80%
滿4周歲或以上 保險金額的100%
二、被保險人致成下列各項殘疾情況之一,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生或醫療機構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險金”的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如被保險人同時有下列兩項或以上殘疾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之“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依規定給付“殘疾保險金”后,保險責任終止。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所有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4)
8.永久完全的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5)
注:
(1)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殘疾發生之日起經過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復機能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資格的眼科醫生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3)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4)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5)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100周歲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賀壽金”予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起2年內(以較遲者為準)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時,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凈額。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時,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凈額;未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保單中列明的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的情形時,本公司在扣除該款項及利息后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并同意承保時開始,本公司將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保險合同的生效日將在保險合同首頁載明。
對于被保險人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簽發保險憑證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所稱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合同首頁所載的壽險主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按本合同其他條款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本合同的保險費按保險單年度計算。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分期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保險費到期日前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批注后,依書面申請日期為變更生效日。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除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外,受益人同時或先于被保險人本人身故的,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合同之受益人。
因受益人變更所引起的法律糾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延遲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及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委托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受委托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
5.被保險人或受委托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申領“賀壽金”的,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委托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如為受委托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后的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七、被保險人或其受委托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殘疾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十一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本公司給予投保人自保險費到期日起60日的寬限期。
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在給付保險金時,將從所給付金額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保險費的墊交
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足以墊交應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在投保時或寬限期滿前有書面反對聲明外,本公司將自動墊交其應交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
若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凈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將按現金價值折算成承保天數,自動墊交其保險費及利息。若墊交的保險費的本息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時,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則保險費的自動墊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應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四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在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凈額的情況下,投保人須在寬限期滿前書面申請,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保險金額以減額交清保險金額為準,但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可低于本公司規定最低承保金額。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包括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保單中列明的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保單中列明的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保險金額不變。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上述情況均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符合本公司規定的,交付相應費用,并經本公司同意后,可以變更本合同的保險品種及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投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的,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減額時本公司規定的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退保。
被保險人身故后,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內容變更申請。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合同撤銷權: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無效。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曾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或本合同是由其他保險合同約定或變更而來的,則不得再行使合同撤銷權。
2.退保: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證明、資料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凈額,但未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在扣除保單中列明的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第二十條 借款
本合同有效并累積有現金價值時,投保人可在現金價值凈額范圍內,以現金價值凈額為抵押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并應依約定將本息償還本公司。借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現金價值凈額的70%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的情形,本公司將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應付利息后給付。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公司:是“金盛人壽保險有限*司”的簡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現金價值:各保險單年度末每一千元保險金額的現金價值如保險單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因其他條款的約定而發生變化,則現金價值將重新計算。
現金價值凈額: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或墊交保險費及上述款項應付利息后的余額。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簡稱。
艾滋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的簡稱。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數額、經過天數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將參照12個月期流動資金貸款法定利率作相應浮動,并向主管單位報備后,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終身壽險條款(WLS) 篇2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連結型個人終身壽險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部分責任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和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證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賬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殘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體高殘,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被保險人給付高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殘疾鑒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賬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高殘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有關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本合同終止:
(一)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五條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條保費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費最低為2000元且是1000元的整數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隨時交納后續保費,每次交納的后續保費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數倍。
第七條保費的分配和費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費后,將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單獲取費用,剩余的保費按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賬戶單位的買入價計算可以購買到的投資賬戶單位數,計入該合同的投資賬戶中。
┏━━━━┯━━━━━━━━━━━━━━━━━━━━┯━━━━━━━━┓
┃保費種類│保費的數額│扣費標準┃
┠────┼────────────────────┼────────┨
┃首次保費│2000元│65%┃
┃├────────────────────┼────────┨
┃│2000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續保費┃
┠────┼────────────────────┼────────┨
┃后續保費│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
┃(每次)├────────────────────┼────────┨
┃│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1.75%┃
┠────┼────────────────────┼────────┨
┃│50100以上的部分│1.5%┃
┗━━━━┷━━━━━━━━━━━━━━━━━━━━┷━━━━━━━━┛
二、本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在每月計價日以扣除投資賬戶單位的形式按如下順序從投資賬戶中收取下月的各項費用。
(一)投資賬戶管理費:計算和扣除方法見第二十三條。
(二)保單管理費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調整此項費用收取標準的權利。
(三)風險保費:是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保險金額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5萬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納的首次保費高于2000元,本公司允許投保人在5萬到15萬之間選擇保險金額,保險金額必須是1萬的整數倍。
三、投保人交納后續保費之后,保險金額將從交納后續保費的下一個計價日起按所交后續保費等額增加。
四、本公司根據保險金額扣除相應的風險保費。
第九條保險金額的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變更保險金額,變更的保險金額是1萬元的整數倍,變更后的保險金額自完成變更的下一個計價日起生效。變更包括增加和減少。
一、保險金額的增加:被保險人在50周歲之前且本合同投資賬戶余額高于2000元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額;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險金額不超過1萬元時,可以免體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增加后的兩年內自殺,根據本條規定增加的保險金額無效。
二、保險金額的減少:減少后的保險金額不低于2萬元。
第二部分一般條款
第十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費或者降低保險金額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高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六)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高殘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四)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公司要求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中超過賠付當時的投資賬戶價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年齡、性別的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與性別在投保單上寫明,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本公司可以根據其真實年齡或性別調整風險保費。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六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時,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保險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有效期內的每個計價日,本公司從投資賬戶中收取投資賬戶管理費、保單管理費和風險保費。如果在某一計價日投資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費用,則自計價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將延續六十日,六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賬戶管理費。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內交納后續保費的,要從后續保費中扣除欠交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賬戶管理費。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納后續保費的,本合同終止。
在投資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和投資賬戶管理費之前,本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時交納后續保費。
第十八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單以后十五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解除合同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本合同終止。除本條第一項的情況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請書之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用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投資賬戶價值,扣除退保費用后將余額退還給投保人。
四、在前五個保單年度內解除合同,本公司要從投保人的投資賬戶價值中扣除退保費用(標準見下表);第五個保單年度之后,退保費用為零。
┏━━━━━━━━━┯━━━━┯━━━━┯━━━━┯━━━━┯━━━━┓
┃保單年度│第一個│第二個│第三個│第四個│第五個┃
┠─────────┼────┼────┼────┼────┼────┨
┃退保費用占投資賬戶│50%│40%│30%│20%│10%┃
┃價值的比例│││││┃
┠─────────┼────┼────┼────┼────┼────┨
┃最高不超過│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
第十九條投保人部分領取投資賬戶價值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要求以賣出投資賬戶單位的方式部分領取投資賬戶價值,每次領取金額應是100元的整數倍,領取后投資賬戶余額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領取申請后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減少的投資賬戶單位數,保險金額將按領取金額等額下調但不低于2000元。投資賬戶余額低于2000元時,投保人可申請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請部分領醛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領取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部分領取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四)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每個保單年度內兩次部分領取投資賬戶價值免手續費,超過兩次的部分領取,每次收手續費20元。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三部分投資條款
第二十一條投資賬戶
一、本公司將建立獨立的投資賬戶,管理和計量與本合同有關的投資活動。
二、本公司投資賬戶中的資金運用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三、投資賬戶的投資損益和資本盈虧計入該賬戶。
四、投資賬戶中的資產均以投資賬戶單位計量,且投資賬戶單位精確到小數點后四位。
五、投資賬戶的資產每年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的情況下,可以:
(一)結轉撤消原有的投資賬戶,設立新的投資賬戶或進行投資賬戶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資賬戶價值不變;
(二)在投資賬戶間轉換投資賬戶單位,本合同下的投資賬戶價值不變;
(三)合并或分解投資賬戶單位,本合同下的投資賬戶價值不變。
第二十二條投資賬戶單位的計價
一、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根據投資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計算公式為:
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投資賬戶中各項投資資產按計價日均價計算的總價值+現金+應計收入-各項稅費)/投資賬戶單位總數
二、本公司在投資賬戶單位賣出價的基礎上根據投資成本和投資風險確定投資賬戶單位的買入價,投資賬戶單位的買入價是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為計價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計價日之間選擇其他計價日以維護投資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個計價日之后公布投資賬戶單位的買入價和賣出價。
第二十三條投資賬戶的管理費用
一、投資賬戶月度管理費用計算公式為:
投資賬戶月度管理費用=投資賬戶單位數×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投資賬戶管理費用收取比例
應扣除的投資賬戶單位數=投資賬戶管理費用×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
二、本公司根據投資賬戶管理成本確定月度投資賬戶單位的管理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過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計算出的投資賬戶管理費用不足2元時,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釋義
一、投資賬戶單位:指投資賬戶資產的計量單位。
二、買入價:指購買投資賬戶單位時每一單位的價格。
三、賣出價:指賣出投資賬戶單位時每一單位的價格。
四、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五、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簡稱。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的簡稱。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穿
八、醫療機構:是指經本公司認可的區、縣級以上的公立醫院。
九、身體高殘:本合同所述“身體高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是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醛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一、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前一日24日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終身壽險條款(WLS) 篇3
第一部分 責任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和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__________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證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賬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殘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體高殘,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向被保險人給付高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本公司收到殘疾鑒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賬戶單位的賣出價計算的本合同投資賬戶單位的價值之和。
(二)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高殘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有關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本合同終止:
(一)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五條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條 保費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費最低為20__元且是1000元的整數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隨時交納后續保費,每次交納的后續保費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數倍。
第七條 保費的分配和費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費后,將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單獲取費用,剩余的保費按下一個計價日的投資賬戶單位的買入價計算可以購買到的投資賬戶單位數,計入該合同的投資賬戶中。
保費種類保費的數額 扣費標準首次保費20__元
65%20__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續保費后續保費(每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以上的部分1.50%
二、本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在每月計價日以扣除投資賬戶單位的形式按如下順序從投資賬戶中收取下月的各項費用。
(一)投資賬戶管理費:計算和扣除方法見第二十三條。
(二)保單管理費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調整此項費用收取標準的權利。
(三)風險保費:是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保險金額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5萬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納的首次保費高于20__元,本公司允許投保人在5萬到15萬之間選擇保險金額,保險金額必須是1萬的整數倍。
三、投保人交納后續保費之后,保險金額將從交納后續保費的下一個計價日起按所交后續保費等額增加。
四、本公司根據保險金額扣除相應的風險保費。
第九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變更保險金額,變更的保險金額是1萬元的整數倍,變更后的保險金額自完成變更的下一個計價日起生效。變更包括增加和減少。
一、保險金額的增加:被保險人在50周歲之前且本合同投資賬戶余額高于20__元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額;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險金額不超過1萬元時,可以免體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增加后的兩年內自殺,根據本條規定增加的保險金額無效。
二、保險金額的減少:減少后的保險金額不低于2萬元。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費或者降低保險金額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責任,按條款第十八條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高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