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警惕這十條(精選3篇)
合同簽訂警惕這十條 篇1
常見合同陷阱,警惕這10條!
導讀:有交易就有風險,一個企業的對外交易行為主要是由合同來規范的,所以其面臨最大的風險就是合同中的種種陷阱,尤其是在對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誠信時,大量無效和內容不規范的合同就會給守約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了解常見的合同陷阱,提高企業的法律意識,加強內部管理,是使減少和避免企業糾紛最有效的途徑。
從法院審理的涉及企業合同的案件來看,常見的合同風險主要有以下十個方面的問題:
01
對交易對方的資信狀況缺少了解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投資之前,首先要對交易對方的經營狀況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資。實踐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驗對方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對該企業的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況下草草地簽訂了合同,在索要貨款時才發現對方無任何財產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機器廠與某公司簽訂《聯營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開發生產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簽訂協議后,某機器廠先期向該公司支付了10萬元技術使用費。但對方卻未履行義務,一走了之,人去樓空,致使某機器廠的投資無法收回。
02
對交易對方是否為適格主體缺乏認識
企業中未經授權的科室、車間等內部部門,或者是未正式取得營業執照和已經被注銷、撤銷的企業本身都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權、事后得到法人追認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資格,否則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上述不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部門有時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業認為,只要能履行合同義務,有沒有主體資格都無所謂。一旦對方發生履行不能的狀況時,如果其主管單位不承認合同效力,企業就要受損。
例如:某配件廠與某制造廠第一車間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結果有多半產品質量未達標,于是配件廠要求該車間承擔違約責任,該車間卻以自己不具備合同主體為由進行抗辯。經審查,合同上蓋的是車間的章,也就是說車間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因此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03
對擔保人的具體情況疏于審查
如果交易對方提供了擔保人,會讓企業覺得多了一層保障。但事實上,大部分擔保合同無非是走一個形式,通常是在關聯企業或有著密切往來的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而企業也很少會去審查擔保人的經營狀況。有些擔保企業本身就已經是負債累累,自身難保,已經被吊銷或面臨破產,當交易對方無法履行合同時,企業從擔保人那里也無法收回投資。還有一些企業認為由行政機關或其所屬事業單位提供擔保更加可靠,但事實上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不具有對外擔保資格,這樣的擔保形同虛設,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醫藥公司與某生物制藥廠簽訂藥品買賣合同,由某醫療器械廠為醫藥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后醫藥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虧損,制藥廠找到保證人要求其承擔責任時,才發現該醫療器械廠早已經因違法而被吊銷,只是還未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現在是空有其名,而沒有任何財產,方高呼上當。
04
對抵押財產的狀況怠于查驗
有的企業認為,對擔保人的資信狀況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見、摸得著的,讓人產生實實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實踐中的諸多教訓表明,事實并非如此。有的企業為了換取對方的信任,一項財產上設置多個抵押權或者重復抵押,使抵押財產的價值遠遠大于被擔保的財產價值,卻并未告知對方,從而使債權人的資產流失,抵押權落空。還有的企業將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設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標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禁止用于抵押的財產或標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這樣的抵押合同無效,造成債權人財產流失。
例如:某企業在與某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時,認為該公司規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擔保。于是該公司就用其董事長乘坐的一輛奧迪汽車作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但并未辦理過戶。后該公司無力支付貨款,某企業欲實現抵押權,將抵押的汽車拍賣以償付債務。可是到了有關部門查詢后,方知該汽車并非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別人借用的,使某企業遭受不小損失。
05
口頭變更合同后未用書面形式確認
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及市場的波動變化,對原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格、履行期限等內容進行變更是一種普遍現象。一些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比較注意采用書面形式,而在對合同進行變更時卻常以口頭協定來代替書面協議。如果對方缺少誠信意識,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認變更內容,企業在訴訟中便無據可依。
例如:甲廠與乙廠簽訂購買200噸鋼材的購銷合同,約定每噸1200元,分期發貨,貨到付款,后因鋼材走俏,價格上升,乙廠致電甲廠要求每噸加價200元,甲廠因急用鋼材,于是電話中負責人對此條件表示同意。后甲廠卻仍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付款。乙廠訴至法院后,因沒有提出書面變更的證據,故法院未支持其訴訟主張。
06
未及時行使法定抗辯權利
民法典賦予合同當事人三大抗辯權,即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對于降低交易風險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次序,企業作為先履行一方,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出現財務危機或瀕臨破產等情況,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如企業作為后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先履約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如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次序,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些企業簽訂合同后并不關注對方經營狀況的變化和實際履約情況,自己履行了義務卻因對方虧損、破產或轉移財產而無法收回投資的案件并不罕見。
例如:某構件廠與某建材廠簽訂買賣合同,定期向其發貨,貨到付款。后因建材廠經營不善,接連幾次付款遲延,構件廠明知這種情況,卻繼續發貨,最終建材廠無力支付貨款。如果構件廠在知道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時,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就可以避免上述損失。
07
合同條款語意模糊,易產生歧義
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最根本的依據,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之間,必須認真斟酌每一條款,將可能發生爭議的地方詳細說明。但實踐表明,企業往往容易忽視合同內容的規范翔實,有時代表單位簽訂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標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關指標,也未經過技術人員或有關領導的審查,便輕易作出決定,而當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從粗線條的合同條款中卻無法找出對自己有利的依據。
例如:某酒店在圣誕節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訂購了20箱葡萄酒,合同寫明“甲方向乙方購買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簽訂合同前,酒店一直認為該葡萄酒應該是每箱24瓶,而對此雙方在合同中卻并沒有明確約定,酒店最終因貨源短缺而錯過了最佳銷售時期。
08
合同缺乏專人管理而超過訴訟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當事人若不主張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有些企業負責人只管簽合同,而并不派專人去監督合同自簽訂至履行的整個過程,直到有些債權無法追回訴至法院時,才知道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很多有著經濟往來的企業一般都會存在三角債務,但只要二者還能繼續維繼交易關系或者是企業自身經濟實力雄厚,彼此就不會開口要賬。可是一旦關系破裂或者企業經營出現危機,需要資金周轉時,就不得不去收賬。往往這時,有相當一部分債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除非對方自愿償還,否則即使通過法律途徑也無法要回錢來。另有一些企業雖然設置專門的要賬人員去負責收取債權,但多數情況下是無功而返,也沒有與債務人達成還債協議,以致在訴訟時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法院只能認為該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保護。
例如: 1993年,某公司與金剛石廠簽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約定金剛石廠向該公司購買人造金剛石壓機兩臺,總價款為55萬元。金剛石廠只支付貨款11萬元,尚欠44萬元。20__年某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貨款,但卻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自1996年至20__年上半年這段期間內曾向金剛石廠主張過權利,故法院判決駁回了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而其未主張權利的原因就在于沒有專人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后,無人對以前發生的業務進行清理,致使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
09
對企業印章的使用缺乏規范管理
民法典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蓋章只要具備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會授權他人對企業印章進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嚴格,從而導致濫用印章的情況頻出不窮。有時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關系等原因,未經法定代表人許可,便隨意向他人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紹信,或者將印章借與他人使用而不問其具體用途,往往是追究企業責任的時候,領導才會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轉嫁責任為目的,以印章所屬企業的名義購買貨物或是為他人提供擔保,由于有印章為證,最終該企業不得不承擔責任。
例如:某公司董事長為朋友幫忙以企業名義出具了一份購銷合同,加蓋了企業公章。后該企業就因拖欠貨款被起訴。此時,他才發現那位朋友同時拿了企業已蓋章的驗收單,從合同相對方取走貨物,該公司因沒有證據證實其所述情況而承擔了相應債務。
10
授權不及時收回,導致被授權人濫用權力
企業總是要授權一些人代表自己對外簽訂合同,但往往未明確授權的范圍和期限,對離職人員的授權憑證如蓋有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介紹信等未及時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業人員的變動情況,導致一些已經喪失授權的人員仍然冒用原單位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而交易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于在長期交往過程中形成的信賴關系,仍然會相信其具有授權,最終由授權單位承擔責任。
例如:某制衣廠長期由員工張鳳蘭負責向某布料廠訂購制衣材料,后張鳳蘭因違反單位規定被辭退,但制衣廠并未將此事告知布料廠,張鳳蘭又再次以制衣廠的名義訂購了30匹布料,布料廠按照其要求將布料送往他處,事后張鳳蘭下落不明,布料廠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由制衣廠負責償還該貨款
合同簽訂警惕這十條 篇2
一、單選題(共30題,每題2分,共60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當采取( B )的措施。
A.將財產返還給對方
B.賠償損失 D.追繳財產
C.繼續履行
2.對于建議工程物資采購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的,當事人應當請求( A )確認無效。
A.人民法院
B.監理單位 D.建設單位
C.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合同法律關系內容包括( B )。
A.行為
B.權利 D.智力成果
C.當事人
4.工程建設中甲施工企業的乙項目經理在行使職權時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B)承擔。
A.乙項目經理
B.甲施工企業 D.具體施工人員
C.建設單位
5.設計人的設計工作進展不到委托設計任務的一半時,發包人由于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發生問題而決定停建該項目,單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設計范本的規定,設計人應(C)。
A.沒收全部定金補償損失
B.要求發包人支付雙倍的定金
C.要求發包人補償實際發生的損失
D.要求發包人付給合同約定設計費用的50%
6.在施工合同中,(D )是承包人的義務。
A.提供施工場地
B.辦理土地征用
C.在保修期內負責照管工程現場
D.工程施工期內對施工現場的照管負責
7.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某分部工程應于開工后的第10個月竣工移交。施工過程中由于變更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0.5個月;工程師批準承包商的索賠順延工期0.5個月;由于業主嚴重拖欠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商停工0.5個月。根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相應通用條款的規定,( D )個月應作為判定承包商該部分工程施工是否提前竣工獲得獎勵標準。
A. 10
B. 10.5 D. 11.5
C. 11
8.合同生效應當具備的條件不包括( D )。
A.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D.必須采用一定的合同形式
9.在施工合同中,項目經理是( B )授權的,派駐施工場地的承包人的總負責人。
A.發包人單位法定代表人
B.承包人單位法定代表人 D.發包人代表
C.總監理工程師
10.無效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當事人應當請求向( D )撤銷。
A.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B.質量監督機構 D.仲裁委員會
C.監理單位
11.合同生效后,當事人發現合同對質量的約定不明確,首先應當采用( A )確定價款。
A.補充協議 B.合同有關條款
C.交易習慣 D.按照通常標準
12.設計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應在(D)時終止合同。
A.提交設計文件 B.設計文件通過審批
C.設計人向施工單位完成設計交底D.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驗收
13.在承包工作范圍內,部分由承包商負責設計的圖紙,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經過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查程序批準的設計文件提交工程師審核,如果設計圖紙仍有質量問題,則責任應當由( B )承擔。
A.發包人
B.承包人 D.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
C.工程師
14.甲、乙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在合同法上是( C )。
A.先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15.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其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擔保方式是( C )。
A.定金
B.留置 D.質押
C.抵押
16.因承包人的違反合同行為導致工程竣工時間的延長,監理單位(A)。
A.不承擔責任 B.監理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C.監理單位承擔監督不力的責任 D.監理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7.下列可以構成一個有效的承諾是( B )。
A.承諾是由非受要約人做出
B.承諾超過期限,但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
C.承諾的內容對要約的數量提出適當變更的
D.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同時做出承諾
18.設備安裝工程中,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時,應由( B )組織試車。
A.發包人
B.承包人 D.設備供應人
C.監理人
19.招標文件要求工程的施工期限不得超過20個月,承包商在投標書內承諾18個月竣工。施工過程中,工程師因變更批準順延工期1個月;填筑工程施工中遇到雖未達到合同約定不可預見外界條件等級的連續降雨,工程師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指示該部分的施工停工0.5個月。則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誤竣工標準的.合同工期應為( A )個月。
A. 19
B. 19.5 D. 21.5
C. 21
20.締約過失責任有別于違約責任的最重要原因是( C )。
A.當事人有損失
B.當事人有過錯
D.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C.合同尚未成立
21.關于隱蔽工程與重新檢驗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B )。
A.工程師未能按規定時間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時參加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該檢驗視應視為工程師在場情況下進行的驗收
B.工程師沒有參加驗收,當其對某部分的工程質量有懷疑,不能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
C.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了驗收,當其對某部分的工程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
D.重新檢驗表明質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工期損失
22.下列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A )。
A.土地所有權
B.抵押人依法承包但未經發包人同意的荒山的土地使用權
C.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D.有爭議的財產
23.某些緊急工程,特別是災后修復工程,只能采用(D)合同。
A.可調價的總價
B.不可調價的總價 D.成本加酬金
C.單價
24.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應( C )。
A.發包人負責檢驗試驗,費用發包人承擔
B.發包人負責檢驗試驗,費用承包人承擔
C.承包人負責檢驗試驗,費用承包人承擔
D.承包人負責檢驗試驗,費用發包人承擔
25.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 A )。
A.標的B.數量
C.質量D.價款
26.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用從( D )之日止的持續時間為缺陷通知期,承包商負有修復質量缺陷的義務。
A.開工日起至頒發接收證書
合同簽訂警惕這十條 篇3
《收養法》 第十五條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并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公證證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擔保法》 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條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轉讓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審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招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信托法》 第八條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
《合伙企業法》
第三條 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 第九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