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法院民事判決書(通用3篇)
九江市法院民事判決書 篇1
(________)武民一初字第________號
原告________
原告________
被告________
原告葉自、張羅與被告羅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與武寧縣農業生產資料公司(下稱生資公司)簽定聯建合同約定,生資公司提供土地,原告出資,合作開發縣城豫寧北路靠交通東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路段,所開發的房屋、鋪面產權均歸原告所有。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被告達成口頭協議約定,被告按市場價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生資綜合樓三樓住房一套(面積131.55㎡)及臨街鋪面一間(面積41.5㎡),住房價格為580元/㎡、鋪面價格為2700元/㎡.被告在房屋竣工后即將合同約定的住房及鋪面占有,但至今為止僅支付了150000元價款,余款一直未付,故要求被告盡快支付余欠房款及逾期利息合計40000元。
被告辯稱,本人屬于豫寧北路拆遷安置戶,當時由縣政府實行統一集中安置。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武寧縣城建局作為拆遷人與我簽定拆遷協議約定,城建局負責在拆遷地新建的生資綜合樓中(二原告為開發商)安置我三樓住房二套,面積按實際竣工面積計算,我按成本價354.78元/m2支付房款。因我提出需要一套房屋、一間鋪面,同月4日,生資公司與我簽定換房協議,約定將交通東路臨街一間面積約48㎡的鋪面與我的一套安置住房調換,同時約定,我用來調換的住房不計算價格,鋪面差價我按500元/㎡的標準補償給生資公司。因我需按市場價向開發商即二原告支付安置住房及鋪面價款,故我原房屋被拆遷后,不僅在生資公司領取了拆遷補償款,同時還領取了安置住房(鋪面)市場價與成本價的差額款,合計150000元,該款已全部交給原告,原告同時向我出具了收條。我現有的一套住房和一間鋪面系采取拆屋換房的方式取得,屬安置性質,與原告并未簽定房屋買賣合同,亦未打任何欠條與原告,目前產生糾紛是因換房協議雙方對其中約定的“乙方住房不計價”一項理解不同,所以即使欠原告房款,亦應由生資公司支付。原告起訴我無事實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據:1、聯建合同原件一份,證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資公司與二原告簽定聯建合同,約定公司將縣城豫寧北路靠交通東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有償提供與二原告開發建設,二原告對所開發的房屋及鋪面擁有產權。2、生資公司與武寧縣房管局證明各一份,證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在縣房管局對聯建房屋(即交通路51棟生資綜合樓)進行了產權登記,葉自為產權人,截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臨街1—6號鋪面(被告目前占用第2間)未出售,產權人系原告葉自,被告雖占用一間鋪面,但因未交清房款,故葉自將該鋪面產權登記其個人名下。3、羅凌云、雷居江、羅金淼與生資公司簽定的集資建房合同書各一份,合同的生資公司方由二原告共同簽名,其中羅金淼(被告之女)的集資款系被告代交,證明被告明知原告為房屋的合法產權人,被告雖系安置戶,但仍以市場價向原告購買安置住房及鋪面,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同時亦證明原告所售出的鋪面市場價格為2700元/㎡至3100元/㎡不等。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1、3無異議,對證據2表示異議。合議庭評議認為,原告出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對本案均具有證明力,故予以確認。
被告為支持其辯稱,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據:1武寧縣人民政府武府發〔20__〕20號文件,證明被告屬豫寧北路拆遷安置戶,由縣政府實行統一集中安置。2、拆遷協議,證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武寧縣建設局與被告簽定拆遷協議約定,被告原房屋被拆遷后,建設局負責在拆遷地的新建集資樓中安置三樓住房二套,面積按實際竣工面積計算,被告按成本價354.78元/㎡支付房款,并以拆遷安置補償費相抵,互相找補。3、換房協議,證明生資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與被告簽定一份換房協議,約定公司方將生資綜合樓從工商聯綜合樓西端往西第二間鋪面與被告的三樓西端一套住房調換,且被告用來調換的住房不計算價格,鋪面差價被告按500元/㎡的標準補償給生資公司。4、武寧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20__年6月7日通知一份,證明當時被告作為拆遷戶參加了豫寧北路房屋拆遷動員會。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出示的證據1、2、4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表示異議。對證據3表示不清楚。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出示的證據1、2、3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予確認。證據4,對本案并無證明力,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資公司按武寧縣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要求,擬對縣城豫寧北路進行開發建設,因資金缺乏,同月15日,該公司與原告葉自、張羅簽定聯建合同,約定由生資公司提供土地,二原告提供資金,共同對豫寧北路靠交通東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進行開發建設,聯建開發的商品房、鋪面產權均歸二原告所有,二原告可自行出售或委托生資公司出售,所得款項歸二原告所有。被告羅時原住房位于開發建設范圍之內,故面臨拆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武寧縣建設局作為拆遷人與被告簽定拆遷協議,約定按產權調換及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對被告進行拆遷安置,并計算出被告原住房拆遷補償款為61537.8元,同時協議約定,建設局負責在被拆遷地即生資公司綜合樓中安置被告三樓住房二套,面積按實際竣工面積計算(竣工后實際面積為131.55m2/套),被告按成本價354.78元/㎡自行承擔房款。拆遷協議簽定之后,被告向拆遷人提出需要一套住房和一間臨街鋪面,而非二套住房。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資公司作為聯建一方與被告簽定換房協議,約定將生資綜合樓的一間48㎡鋪面(實際竣工面積正負不得超過3㎡)與被告的一套安置住房相調換,且被告用來調換的住房不計價,鋪面差價被告按500元/㎡的標準補償給生資公司。因二原告與被告口頭約定,原告按市場價即住房580元/㎡、鋪面2700元/㎡將安置住房及鋪面出售給被告,故被告與生資公司另約定,市場價與被告自行承擔的成本價之差額由生資公司承擔。________年元月9日、8月5日,被告分別在生資公司領取拆遷安置及差價補償款等合計150000元,此款實際由二原告經手領出并向被告出示了房款收條。二原告開發建設的生資綜合樓于20__年12月18日竣工交付使用,被告獲得的一套安置住房面積為131.55㎡、一間鋪面為41.5㎡,按原告與被告的口頭約定,總價格應為188349元。因被告只支付了150000元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繼續支付尚欠房款38349元及利息,被告認為其用來調換鋪面的一套住房并未實際取得且約定不計算價款,但生資公司在支付差價款時卻扣抵了該套不計價的住房價款,與換房協議明顯不符,未付房款應由生資公司承擔,故拒絕向原告支付余欠房款。雙方多次協商不成,原告因此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二原告開發建設生資綜合樓,并在法定登記部門進行了房屋產權登記,系合法產權人,有權出售所開發的房產。二原告與被告自愿達成口頭協議,約定被告以市場價向原告購買住房及鋪面,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被告現已實際使用口頭約定的住房及鋪面,故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房屋買賣民法典律關系,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屋價款。按原、被告口頭約定,被告購買的一套住房和一間鋪面市場價格為188349元,現被告僅向原告支付150000元房款,尚欠38349元,違反了合同約定,屬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合同義務,故原告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與生資公司簽定的換房協議約定“乙方住房不計價”,被告理解為完全不計算價格,屬于不恰當的字面理解,本院認為,該“不計價”的前提系住房與鋪面相調換,即被告只需按500元/㎡的價格支付鋪面差價款,鋪面其余部分價款以一套安置住房相抵,相抵部分不計算價格,而被告用來調換的一套住房按拆遷協議約定需要自行承擔成本價。鋪面價格遠高于住房,如按被告理解,其用來調換的住房不需自行承擔房款,那么被告僅僅以500元/m2的價格即可取得一間鋪面,明顯與事實不符。被告作為豫寧北路拆遷安置戶,享受特定的安置待遇,故生資公司除支付被告原住房拆遷補償款外,還向其支付了市場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款,故被告應按原、被告約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支付房款,被告與生資公司之間系另一民法典律關系,雙方對換房協議的分歧理解不得對抗原告,故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被告口頭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對逾期付款是否支付利息并無約定,故視為不支付利息。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羅時支付原告葉自、張羅余欠房款________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及訴訟費用合計________元,原告承擔________元,被告承擔________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________________
審 判 員:________________
審 判 員: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書 記 員:________________
九江市法院民事判決書 篇2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______________民監字第___--號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民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案經本院復查認為,……(簡要寫明本案應當指令再審或提審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決定提審的,寫:“本案由本院進行提審”;指令再審的,寫:“本案指令___________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院長 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__________
九江市法院民事判決書 篇3
1.主體及主體具備的條件不同
民事合同與勞動合同雙方主體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即一方是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則是企業、行政等用人單位。除此之外,勞動者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勞動者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而民事合同的主體則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具有不特定性。作為民事合同主體的自然人,可以是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是年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具有一定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且對于主體資格的具備并沒有嚴格的要求。
2.合同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之間既有平等關系,又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體現平等性特點;勞動合同成立之后,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之中,在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下,承擔勞動義務,雙方之間就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動者的勞動義務必須是勞動者以其自身的技能親自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勞動者提供勞動,這是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最主要的區別。一般民事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行使可以由他人代理。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各自獨立,互不隸屬,沒有命令與服從關系,也沒有監督和管理的從屬關系。
3.合同訂立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即勞動合同訂立應當采用法律規定的方式即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具備法定必備條款。這是勞動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相區別的重要方面。一般合同形式,不強調要式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電子郵件形式和其他多種形式。與勞動合同相比,一般民事合同的內容受法律限制較少,只要不與國家強制性規定相抵觸,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所簽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
4.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內容具有法定性,即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必須要具備的法定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9項,勞動合同只有完全具備了這些條款,才能依法成立,才能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勞動合同的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較大,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常以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比如國家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條件等等;而民事合同的內容則具有較大的自由協商的余地,當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條款進行充分協商。如在勞務合同、承攬合同中,用人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無義務為另一方當事人辦理社會保險;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時間等等。但注意的是民事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合同的標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而不是勞動成果。即勞動合同的標的沒有物存在,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其勞動成果是否實現。而民事合同的標的主要是物和行為,雖然有些民事合同的標的也涉及到勞動行為,但一般是與勞動結果相聯系的勞動行為。
6.合同的效力不同
民事合同的效力分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而勞動合同則無效力待定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