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請期間(通用3篇)
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請期間 篇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回避申請書是供訴訟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回避時使用的書面請求。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格式:
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及職務、參與本案工作的職務
請求事項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請期間 篇2
關于您問的二審期間能否申請鑒定的問題,答案是可以的,而且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鑒定申請,除了審查申請鑒定的問題是否符合準予鑒定的條件和要求外,還應從二審程序的角度進行限制性把握。
1、從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訴權方面限制把握。分兩種情況:
(1)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屬于一審本訴或反訴請求范圍以外的,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予以駁回,告知其可另行起訴解決;
(2)被上訴人一方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如果該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對其更有利,鑒于其并未提出上訴,因而對該鑒定申請予以駁回,但如果該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為了對抗上訴人一方的上訴請求的除外。
2、從一審法院適用舉證不能規則與履行釋明職責的結合方面限制把握。對于一審法院認為爭執問題需要通過鑒定解決,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提出鑒定申請,但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雖提出申請但不預交鑒定費或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導致案件的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予以認定,一審法院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確定由負有實質意義的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如果該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的,經審查只要一審法院已做好了相關釋明工作,對當事人的該鑒定申請一般予以駁回。
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請期間 篇3
復議申請人(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女,漢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928號3號樓31號。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復議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法定代表人聶某某,職務檢察長。
復議申請人向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按期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復議申請人不服,現依法提出復議。
請求事項:
1、責令被復議申請人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復議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責令被復議申請人退還復議申請人違法劃扣的個人財產2458011.88元以及利息。
事實與理由:_
20__年9月至10月,被復議申請人在偵辦韓某某案件時,以復議申請人涉嫌詐騙為由進行立案偵查,后將復議申請人移送到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10月8日,被復議申請人將復議申請人的10988222.18余萬現金劃走。劃走的款項中,包含了復議申請人合法的個人財產,至今還有2458011.88元沒有退還。復議申請人多年來,多次到包括被復議申請人在內的有關部門一再反映,但被復議申請人一直拒不退還。
復議申請人認為,被復議申請人違法辦案,給復議申請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復議申請人于20__年8月15日提起賠償請求,但被復議申請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做出決定。復議申請人特提起復議,望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復議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