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范本3篇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后,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門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4.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_______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后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于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 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且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后的新合同將于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癥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額,經過天數和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注1)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
三、腦中風;(注3)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注4)
五、癌癥;(注5)
六、癱瘓;(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7)
八、嚴重燒傷;(注8)
九、暴發性肝炎;(注9)
十、主動脈手術。(注10)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3)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釋:
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②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心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后,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狀態。
②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③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④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4.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被保險人自發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險范圍之內。
9.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肝臟急劇縮小;
②肝細胞嚴重損壞;
③肝功能急劇退化;
④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起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報學校(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制
XX年三月
填寫說明:
1.此文要求a4紙打印。?
2.合同編號由教育部科技司按項目編號編制。
3.項目的組織部門為教育部(科技司承辦)。
4.項目合同的甲方為教育部(科技司承辦),合同的乙方為項目承擔單位。
一.重大項目主要研究內容(要解決的主要技術難點和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重大項目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重大項目年度計劃內容及考核目標
第一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重大項目經費預算
1.經費投入預算
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算數(萬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費支出預算
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萬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教育部撥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擔單位自籌 分類1
6.其他 分類2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簽約各方
主管部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承擔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負責人(簽):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單位負責人(簽):_________________
財務負責人(簽):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六、共同條款
簽約方共同遵守教育部科學與技術研究管理辦法文件的要求。
1.乙方需分年度向甲方提出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執行過程中,乙方如要修改項目合同中的條款,必須向甲方提出申請報告并闡明理由,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執行修改內容。
2.乙方因主觀原因(如技術措施不落實)致使計劃申請書內容有出入,挪用經費致使計劃不能完成而要求解除合同,應根據不同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退回部分或全部撥款。如乙方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可根據情況提出中止合同。
3.經費使用必須符合科學事業費開支范圍,學校配套經費必須按時按量落實。
4.合同執行中,甲方保證應撥經費按時撥到乙方,甲方無故解除合同時,所撥經費不需撥回。甲方提出變更合同,要與乙方達成書面協議。合同正式文本存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1989年9月,浙江省永嘉縣某機電設備廠(本案原告)通過信函方式同漢沽區某公司(本案被告)簽定了一份鉛封及鉛封絲的購銷合同。合同載明,被告購買原告生產的規格105鉛封一萬千粒,每千粒25元;銅質鉛封絲五千千米,每千米100元。同年十月份交貨,供方代辦托運,貨款托收承付。合同未有注明總金額。同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發電稱:“于10月22日向貴公司發運鉛封500千粒,鉛封絲500千米,貨款并包裝費73091.50元,本廠于24日向貴公司托收,請接單后即付,余貨將產好,即予發運。”被告于10月30日接到電報及托收單后,方察覺雙方所簽合同,由于經辦人員疏忽大意,對鉛封和鉛封絲的數量單位有重大誤解,因而導致數量擴大了一千倍。使本來貨款價值九百多元擴大到九十多萬元。如按此合同履行,將會給被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告同時發現原告要求托收付款的手續不健全,沒有鐵路承運部門的貨物運單及領貨憑證,懷疑原告可能是在沒有發貨情況下,即向被告騙取貨款。基于以上考慮,被告即刻于當日回電:“定購鉛封一萬粒,鉛封絲五千米,請按此數發貨。”要求原告變更合同數量。同時以“貨未到,與交貨單不符”為由拒付了貨款。原告接電后回電仍堅持合同原訂數量,并催被告付款。11月下旬,被告先后收到了原告寄來的領貨憑證,鐵路運單及發來的部分貨物,被告收到貨后,妥善保管起來,等待解決問題。12月下旬,原、被告雙方經當面協商未果。原告于198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縣法院起訴。
原告起訴意見:
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發貨的貨款及運雜費,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賠償已裝好未發運的產品所造成的損失。
律師訴前工作及代理意見:
通過對案件的分析,代理律師認為這是一起對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誤解,從而實施欺詐行為的案件。案件本身有一定的復雜性,加之異地應訴,要想扭轉我方被動局面確實不容易。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誤解行為,要求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我方首先負有舉證責任。另一方面,我方懷疑原告有欺詐行為,必須取得確鑿的證據,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變被動為主動。如何把我方的懷疑、猜測變為事實,關鍵是要在原告當地取得原告弄虛作假,實施欺詐行為的充分證據。此案前途究竟如何?被告及代理律師懷著矛盾的心情踏上了赴永嘉應訴的路程。經過在永嘉縣當地調查了解情況和在法院閱卷,被告的懷疑均得到了印證。1、代理律師經向金華大眾貨物聯運站調查證實,原告于89年11月8日才委托該站發貨,托運單記載的托運日期10月22日,是被告自己偽造填寫的。2、代理律師在永嘉縣法院閱卷時,案情又有新突破。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證實自己于89年10月22日委托永嘉縣城關南北托運站向被告發貨的貨物托運單,作為已向被告發貨的證據。托運日期是89年10月22日,看到這份托運單,代理律師立刻就意識到這是假的,同一批貨,原告不可能委托兩個托運部門。是原告為了證實自己10月22日發的貨而向法院提供的假證據。經向該托運部老板調查,在事實面前他只得承認是原告找到他,在未發貨情況下,偽造了發貨的托運單。在法院開庭時,原告不承認被告有重大誤解行為和自己有欺詐行為。審判員也認為這是一起簡單的購銷欠款糾紛,說服被告付款。為此,代理律師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辯及代理意見:
1、被告的行為是重大誤解行為。
代理律師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與寧波水電廠訂購計量指示機構一萬套的合同。說明被告向原告訂的一萬粒鉛封和五千米鉛封絲是為其配套的,并且提供了當被告發現訂購產品數量發生重大誤解后,立即多次去電原告要求變更產品數量的函電底稿。說明被告以上行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有關重大誤解行為的法律特征。
2、原告的行為是欺詐行為。
根據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原告弄虛作假實施欺詐行為的證據和原、被告雙方往來函電材料證實,原告收到合同后,應當意識到被告對合同數量有重大誤解,原告如果及時去電與被告核實,就根本不會發生以上糾紛。而原告卻采取了相反態度,即利用被告的過失行為,妄圖達到自己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合同數量有誤,原告并非沒有發現,因為,如果按合同上的數量組織生產,原告根本沒有這種能力。合同價款高達92萬元,所需原材料至少是50萬元。根據被告代理律師向永嘉縣工商局了解,原告是家庭股份制企業,注冊資金僅五萬元,88年實際完成產值5萬元,按實際交貨89年兩個月完成產值不到3萬元。因此,無論從生產能力及資金實力,原告都是無法如期履行合同。假設原告確實認為被告就是按合同上訂的數量要貨,由于自己的生產能力有限,原告也應該懷疑數量有誤,而與被告進行核實的。可是,原告卻沒有這樣做。經過調查證實,為了達到騙取被告貨款的目的,原告在沒有向被告發貨的情況下,于89年10月22日于與永嘉縣城關南北托運部串通辦理了50件鉛封、30件鉛封絲的假托運手續。原告就是憑借這個假手續于89年10月24日辦理托收,并于10月30日要求被告付款。在原告玩弄的伎倆叫被告識破后,無奈,原告只得于89年11月8日才將部分貨直接拉到金華大眾貨物托運站委托辦理托運手續。又在該運單填上了10月22日的日期。繼續偽造事實,以圖蒙混過關。原告以上所為,是在騙取被告貨款的目的沒有達到后,為了掩蓋其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惟恐承擔逾期履行合同的責任。并且以少發貨,多要款的手段達到騙取被告貨款的目的。如果說被告由于對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有錯誤認識,使由此產生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屬于重大誤解的話,那么在原告方則是明知自己行為的不良后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則是故意了。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原告的行為是欺詐行為。被告為此請求法庭:
1、依法確認被告的重大誤解行為;
2、原告的行為是欺詐行為,請求撤銷雙方的購銷行為,將已發運的貨物退回原告,損失原告自負;
3、駁回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被告代理律師的意見發表后,庭審形勢發生了180度的變化,原告代理律師當庭表示原告實施的有些行為沒有如實向其介紹,對原告代表人進行了責難。原告代表人在事實面前不得不承認了錯誤,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裁判和調解,并向被告表示了歉意。法官對被告提交的證據及代理律師意見極為重視,表示要認真研究認定。暫時休庭后,法官主動上門到我方住處征求對本案的處理意見。鑒于原告代表當庭認錯的誠懇態度,考慮到原告已發部分貨的事實,法官建議被告最好以調解方式結案。經與被告代表人認真分析研究認為,我方提出的對本案的觀點基本被法庭采納,我們已達到了此行的目的。考慮到我方的實際需要和路途較遠為減少訟累,我方同意以調解方式結案。
庭審結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基礎上,達成了調解協議。對此,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90)永法經第42號民事調解書是這樣表述的:“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由于被告方從事草率,造成合同數量有重大誤解,意思表示不真實,故該合同應確認為部分有效。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明知被告誤簽合同,但完全可以防止損失擴大的情況下,逾期強行發貨,并采取少交貨,多托收貨款的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繼而在本院審理該案時,又向本院提供偽造的托運單,其做法是極其錯誤的,故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擴大損失部分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在簽訂合同時,由于工作不慎,對合同計量單位審查不嚴,造成合同數量千倍之差,對釀成糾紛負有一定的責任。為了保護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4項第2目,第32條第1款之規定,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原告自愿將已發的464千粒的鉛封價格從每千粒42元降為每千粒25元;
二、被告自愿接收原告已發的464千粒的鉛封,計貨款11600元,鉛封絲105.70千米,
貨款10570元,并承擔包裝費1125元。以上三項共計23295元。
三、未履行的部分合同雙方自愿終止履行。”本案結案后時間不長,被告代理人接到承辦法官的一封信,他對代理律師在本案中的代理活動及與法院的密切配合表示感謝,并且通報了法院會同工商部門對原告及南北托運部偽造托運單的行為進行了嚴肅處理,分別罰款3000元和吊銷執照三個月。
案件評析:
此案就重大誤解行為與欺詐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和進行處理,有一定的借鑒作用,主要體會是:
1、請求對于重大誤解行為的認定,關鍵在于誤解方要提出足夠的證據證實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在認識上發生錯誤,即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志不一致。如本案中,發生重大誤解后,被告不僅向法庭提供了與原告進行往來的電報信件,而且向法庭提供了在此之前與另一單位簽訂的購買某產品的合同,用以證實后訂的產品是為前訂產品配套的。最終使其主張得到了法院的認可。
2、在民事往來中,有時會發生由于一方當事人發生重大誤解,而另一方則利用對方的過失,借題發揮,故意采取一種非善意的欺詐行為,使對方繼續陷入錯誤,借以獲取非法利益。即一方的重大誤解與另一方的欺詐行為同在。本案即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自來水公司就處于一種雙重地位,即是誤解方,又是受欺詐方,因此,被告承擔著雙重舉證責任,一方面即要舉己方的行為是重大誤解,如按原合同履行將會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另一方面則做周密、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對欺詐方所實施的行為中不放過任何疑點,從中發現漏洞。盡全力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對方有欺詐行為,要求予以制裁,通過揭露對方,達到保護己方的目的。
3、對重大誤解行為與欺詐行為同處一案的處理上,被告從實際出發并沒有一味強調請求法院對重大誤解行為予以撤銷,對欺詐行為宣布無效,永嘉縣法院考慮到原告已發部分貨的事實和被告的實際需要,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實事求是地確認該合同部分有效,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使本案調解結案。這樣認定和處理是比較恰當的。
4、體會尤為深刻的是,代理律師在代理活動中所做的工作和所提的主張,只要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協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無論在本市,還是在外埠,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認可的。天津與永嘉相隔數千里,代理律師異地辦案,可謂天時、地利、人和諸因素均不具備,由于我們注重調查研究,尊重事實,協助人民法院查清本案爭議事實,在訴訟過程中,我方主動與法官交換對本案的看法,把原告所為及時提供給法官,引起法官重視,予以調查核實,使法官由最初認為很簡單的案子,經過我方的工作,使其有了全面的認識,依法進行了處理。法院的認定,基本上采納了我方的主張和意見,使本案得以圓滿結案。自來水公司對我的代理活動極為滿意,由于我的出色工作,使單位避免了幾十萬元的損失,認為律師費沒有白花。當初代理此案至今已事隔十多年,在永嘉辦案度過的日日夜夜仍歷歷在目,至今回想起來仍覺得回味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