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合作社合作合同(通用3篇)
公司與合作社合作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作經營此項目;
第二條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條合作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共同經營,合作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有甲乙雙方按本協議所約定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合作期間的固定資產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凈利利潤分配,甲方占%,乙方占%;合作期間的債務按照上述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場合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償清自己應付擔的部分。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合作項目的報批手續
2.享有對項目建設管理的權利
3.對方的建設項目有權進行建議、審議和監督
4.維護乙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乙方進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產經營。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項目的規劃設計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準備工作。
2.負責向政府申請與項目有關的優惠政策
3.負責項目的建設
4.對該項目進行論證及實地考察的權利
第八條甲乙雙方盈保證本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及合法性。
第九條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協議履行期間,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項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雙方均應服從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獲得的相關的補償費、投入建設的地面附著物及增加地方進行投入的補償費由甲乙雙方按照比例享有。
第十一條本協議效力不受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
第十二條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但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嚴重毀損該土地,造成本協議無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條本協議期滿后,如雙方繼續合作,則雙方另行簽訂協議;如雙方不再繼續合作,則合作期間積累的共同財產的分配甲乙雙方占的比例來分: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一點情況下,擅自解除本協議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對方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條協議履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章程,協議雙方簽字即可生效,一式兩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作社社員土地入股合同范例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魚臺縣萬舉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魚臺縣萬舉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為了合理有效利用魚臺縣特有的土地資源,帶領農民致富,推動種水稻種植產業的形成和發展,經全體社員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協商,并在上級領導的大力支持下,經營范圍以水稻種植、銷售為主的魚臺縣萬舉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于20__年12月22日在老砦鎮邊莊村正式成立。經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備入股的條件,同時乙方自愿入股,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帶動當地村民致富為目的,堅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民主管理、按股分紅的原則成立。
第二條、入股形式
乙方以戶為單位,以入社申請表為依據,自愿加入魚臺縣萬舉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擁有的股數金額自愿入股,共計股,金額為元。
第三條、入股期限和退股
乙方與合作社簽訂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內,必須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發揚相互協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社員一切以合作社利益為中心及帶動村民共同發展為目的社員要求退社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長提出書面申請,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股社員的社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社員須分攤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在會計年度決算后30日內,退還該社員賬戶內出資和公積金的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入社資金的股份返還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第四條、損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員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社員,經成員大會批評教育無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員簽字要求該社員退出,合作社辦理該社員退社手續。(按照入社資金的股份返還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合作社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即為合作社股東。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章(字)生效后各執一份共同遵守。
合作社(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與合作社合作合同 篇2
上訴人武漢科技*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科技信托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湖北省洪湖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洪湖信*社)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6年11月26日,洪湖信*社與科技信托公司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為1000萬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自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計期限一年整。合同簽訂后,洪湖信*社依約于當天從其在洪湖市人*銀行0246—003賬戶匯出1000萬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漢市人民銀行營業部0246—102賬戶上。科技信托公司在使用拆借資金期間,分別于1997年2月27日還款55 2萬元、同年8月5日還款53 4萬元、同年11月4日還款10萬元、同月7日還款20萬元,1998年1月23日還款20萬元、同年10月21日還款10萬元、同年11月5日付款10萬元,合計人民幣178 6萬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社償還拆借資金,洪湖信*社遂于199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拆借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罰息321 6萬元。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于同日一次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使實際拆借期限達到一年,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關于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的規定,其所簽訂的四份同業拆借合同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社拆借資金未及時歸還,應對本案糾紛承擔主要責任,洪湖信*社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洪湖信*社主張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拆借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該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對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辯理由成立,該院予以采納。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科技信托公司返還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賠償洪湖信*社上項本金的利息損失,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 86%計付(科技信托公司已付的178 6萬元按先沖息后沖本的原則予以相應沖減。)(三)駁回洪湖信*社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由洪湖信*社負擔15 218元,科技信托投資公司負擔60 872元,另外,該院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由科技信托投資公司負擔。
科技信托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雙方同日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合計期限長達一年,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該四份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178 6萬元,僅欠其821 4萬元,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1000萬元與事實不符。按年利率13 86%計息無法律根據。原審即已認定拆借合同無效,卻又按同業拆借利率計息不當。上訴人只應給被上訴人相應的損失補償。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案件受理費應由雙方分擔。洪湖信*社答辯稱:一審認定四份拆借合同無效錯誤,因為四份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業務通過了人民銀行批準,屬賬內調劑,并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有關規定。雖說拆借期限合計超過四個月,但不能因此判決整個合同無效。一審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損害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和罰息合計1321 6萬元。
本院認為:洪湖信*社與科技信托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簽訂的四份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的同業拆借合同,合計期限為一年,超過了國家金融法規對同業拆借最長期限四個月的規定,是雙方規避法律的行為,且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及逾期罰息,均超過中國人*銀行的有關規定,該四份合同應認定無效,對此,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按照利隨本清的原則,科技信托公司支付的178 6萬元應首先作為償還利息,科技信托公司因合同無效只應返還本金,且已歸還178 6萬元,僅欠洪湖信*社821 4萬元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洪湖信*社主張雙方此項業務經過人民銀行批準,屬賬內調劑,但無證據證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判決第二項為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不同時期同業拆借利率分段計算(利息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執行之日止,已付178 6萬元按先沖息后沖本的原則處理)。逾期給付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不同時期逾期付款違約金分段計付。
一審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均由武漢科技*托投資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與合作社合作合同 篇3
寶?信代(?)第?號
甲方:_____農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為大力拓展農村金融市場,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經三方共同協商一致,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為_____縣?農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辦站代辦員,委托乙方為甲方辦理吸收儲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貸款業務。
二、丙方自愿作為乙方的保證人。
三、甲方的權利:
1、有權根據國家和縣聯社規定對乙方進行指導和管理;
2、有權對乙方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批評、通報、罰款等處理,并責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權對乙方辦理的全部業務行為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
四、甲方的義務:
1、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2、按照規定足額支付乙方的代辦手續費;
3、在乙方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經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納的風險抵押金。
五、乙方的權利:
1、有權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合法、合規開展吸收儲蓄存款業務和代收到逾期貸款業務;
2、有權取得按照縣聯社規定標準計付的代辦業務手續費;
3、有權享受縣聯社規定的榮譽、獎勵和福利待遇;
4、有權接收甲方和縣聯社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5、有權向甲方介紹、推薦本轄區符合條件的農戶貸款;
6、有權對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乙方的義務:
1、交納1000元風險抵押金;
2、服從甲方及縣聯社的領導、管理、檢查、監督和處罰;
3、嚴格執行各項業務操作規程,不得違法、違規辦理任何業務;
4、乙方應對甲方委托的業務專職負責,不經批準不得擅自交給他人辦理;
5、不得自辦企業,從事股票、債券、期貨等投機性投資,外出經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親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代辦與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
7、不得透支、騙取、挪用、侵占儲戶存款或業務周轉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貸款不入帳,不得擅自發放貸款謀取利息,不得進行帳外經營;
9、不得弄虛作假,以虛報存款或者息轉本、以貸收息等方式騙取手續費;
10、嚴格按規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憑證、帳簿,及時、準確地向甲方報帳;
11、不得有任何損害甲方經濟利益和社會聲譽的行為;
12、嚴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許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從事不正當競爭;
14、不得擅自多收貸款利息坑農、害農;
15、不得通過介紹貸款吃、拿、卡、要,損害甲方形象;
16、積極接受甲方或縣聯社對其貸辦業務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確保帳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將以前業務?中使用的各種憑證、報表、資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乙方代辦站、代辦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原有關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20、遵守甲方及縣聯社已經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關代辦站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
七、丙方的責任及保證義務:
1、協助甲方對乙方進行經常_____,并對乙方的業務行為進行監督;
2、發現乙方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3、不得單獨或者和乙方串通損害甲方的經濟利益或者社會聲譽;
4、對聘用期間內因乙方違法、違規給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利息,損害賠償金,甲方為此支出的調查取證費、案件代理費等。
九、丙方對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各方之間互負連帶責任。
十、本合同保證條款_____于本合同其他條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其他條款無效,保證條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證責_____間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之日起兩年后終止。
十二、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決定對乙方予以解聘;
1、在規定期限內存款余額達不到要求;
2、因違法_____被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3、嚴重違反甲方及縣聯社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4、因負有重大債務到期?不能清償;
5、被發現有賭博、嫖娼等不良行為的;
6、因業務需要對信用站進行整頓。
十三、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和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擔保的各項規定。
《______縣農村信用社代辦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修改內容,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一致予以補充,補充協議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為兩年,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經甲方審查同意,可以續簽。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乙方、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三方應本著平等互諒、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當事人各持一份,報甲方主管部門備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關甲、乙、丙各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向乙、丙方做了詳盡說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問做了詳細解釋,乙、丙方對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詳細閱讀并理解其內容,甲、乙、丙各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_____農村信用合作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