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開辦砂石場協議(精選3篇)
合伙開辦砂石場協議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就甲、乙雙方合作經營砂石場的相關事宜,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合伙經營的項目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設立公司,并以公司名義在經營砂石的生產、銷售及相關附屬業務。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至合伙項目完成并完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清算之日或雙方共同確認之日止。
三、公司的出資金額、方式、持股比例
1、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2、協議各方的出資,應于公司預核名通過之日起個工作日內注入公司驗資賬戶。
3、經雙方協商同意,雙方不按出資比例持有公司股權。上述出資完成后,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權,乙方持有公司%的股權。
四、公司的治理模式
1、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方指派。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由方指派。
2、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對于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同意公司治理機制按《發起人協議》執行。
3、元以下的支出由執行董事、總經理中任何一人決定并簽認,元以上的支出須由和共同決定并簽認,與就財務簽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友好協商。公司的財務由雙方共管,會計由方委派,出納由方委派。
4、公司設立完成后方負責以公司名義辦理沙石場開采和經營手續。
5、手續辦理完畢,公司進行開采作業和加工銷售。
6、公司在后續開采經營過程中,資金不足的,由股東向公司提供股東借款。公司開采完成后經營所得,應先償還股東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后,再行分配利潤。
五、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各方同意按照各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2、債務承擔:公司債務先以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按甲、乙方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承擔。
六、特別約定
砂石的銷售一律執行現款現貨,任何人不得賒欠,雙方協商同意除外。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開辦砂石場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的規定,就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車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購買以孫淑慧的名字掛靠在重慶市豐都縣公路運輸公司的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車,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二、該車總價37.6萬元(大寫叁拾柒萬陸千元),甲乙雙方各出資一半即18.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利潤、虧損平均分擔。
三、駕駛員、售票員的工資隨行就市。
四、該車從__年8月1日開始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享受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在__年8月1日以前將18.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的購車款交給甲方,該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六、該車在__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債權債務歸甲方享有和承擔。
七、甲方保證該車在雙方開始共同經營期間大小配件齊全,保持車輛正常運行。
八、該車保險已交到__年1月,__年的返還款各一半。
九、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為該車總價的10%。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
合伙開辦砂石場協議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組成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企業的目的與經營范圍
第七條 合伙企業的目的: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企業由 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個,有限合伙人 個。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國有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合伙性質、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合伙性質 出資額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等;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此條自擬(注: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委托 個普通合伙人(注: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注:可規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
本協議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