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認真做好貫徹《四川省實施行政許可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事項的抽查制度、巡查制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對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予以記錄、歸檔并向公眾提供查閱;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執法人員應不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對公民、法人或組織舉報違法實施許可的,應及時處理,并將情況告知舉報人;對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決定,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
六、關于行政許可責任追究
(一)縣政府及其部門都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查處、糾正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許可法》及《規程》的行為,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越權許可,違法許可,違法收費,不履行監督職責,多頭受理,法定條件外附加培訓、有償咨詢等額外負擔的,無法定依據增設登記前置條件等行為,依法加強監督。
(三)各監督機關(監察、法制、各部門及其法制機構)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和追究違法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
二00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