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
一是矛盾糾紛排查責任追究機制。各級調處組織要積極排查轄區內的矛盾糾紛,確定專人定期或不安期進行排查建檔登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不安排、不檢查督促矛盾糾紛排查登記建檔工作的;
(2)對突發性、群體性、易激化的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3)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未及時排查調解的;
(4)排查措施不力,反饋不及時,致使矛盾糾紛升級的。
二是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追究機制。在調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惡劣影響或矛盾糾紛激化的,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政法部門按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職務處分。
(1)不認真調處矛盾糾紛,導致三人以上群體性越級上訪的;
(2)對已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調處不及時,工作不到位,致使矛盾糾紛激化,造成重大人身或財產損害的;
(3)因工作不負責任,調處不當,對可能發生的矛盾隱患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導致矛盾糾紛激化轉為重大刑事案件的;
(4)在調處工作中,因違背有關法律政策規定或不負責任導致矛盾糾紛擴大,且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5)對因跨鄉鎮、跨行業的矛盾糾紛調處不及時釀成重大案件的;
(6)在履行職責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陜西省鎮安縣司法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