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綜合部會議紀要
四、重申機關、礦級、安全生產系統領導下井次數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對集團公司、礦級、安全生產系統領導帶跟班、與工人同上同下制度的要求,各級領導要認真落實此項制度,具體要求為:
1.集團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于xx次,總工程師、副總不得少于12次;
2.礦級領導礦長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于xx次,副礦長不得少于xx次。
3.安全生產系統部門領導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于xx次。
x年xx月xx日
呈 報:董事長
主 送:各煤業公司、機關各部門
抄 送:公司各副總 留存
主題詞: 優化組合 工資 工休 確定 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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