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合同
附表:建設工程材料驗證、交易種類(范圍)
序號 產 品 備案證明防偽復印件 許可證復印件 進場交易
1 商品混凝土 ★ ◆
2 混凝土砌塊
(含混凝土多孔磚) ★ ◆
3 水泥 ★ ◆
4 管道(排水管、雨水管、給水管、電工套管等) ★
5 防水涂料 ★
6 商品粉煤灰 ★ ◆
7 砂石料 ★ ◆
8 燒結磚 ★ ◆
9 內外墻涂料 ★
10 門窗 ★ ◆
11 防水卷材 ★
12 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 ☆ ★
13 粒化高爐礦渣粉 ★
14 商品砂漿 ★
15 混凝土外加劑 ★
16 混凝土泵送劑 ★
17 預制混凝土構件 ☆
18 墻面板 ☆
19 夾層玻璃 ☆
20 鋼化玻璃 ☆
21 建筑飾面石材 ★
22 復合地板 ★
23 人造板(飾面人造板) ★
24 膠粘劑 ☆
25 門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 ☆
26 鋁合金建筑型材 ☆
27 建筑幕墻 ★
28 瀝青混凝土 ★
29 三渣混合料 ★
★ 表示已發證產品 ☆ 表示已列入計劃目前尚未發證產品 ◆ 表示應進場進行交易的產品
查詢已辦理《備案證明》的生產企業,可登錄上海市建筑材料質量監督站網站。
網址:
11.2 工程所用材料、設備均須得到甲方、業主及監理的確認,
乙方在正式采購前須將材料設備的樣品提前送甲方和業主及監理,且需得到甲方、業主及監理認可并且封存樣品后,方可開始采購。
11.3 一旦材料、設備的樣品得到甲方、業主及監理認可并且封
存樣品后,未經甲方、業主及監理同意,不得作任何變更。
11.4 乙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必須符合圖
紙設計要求且和甲方、業主、監理、乙方共同確認的樣品相一致,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質量標準,并必須向甲方提供出廠合格證明、產品防偽標志、質量保證書、以及有復驗要求的試驗資料等有關準用文件。并經甲方、業主、監理驗收通過后方可使用。
11.5甲方有權于材料、設備、成品及半成品出廠前進行測試檢驗。乙方須在各批材料、設備、成品及半成品出廠前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甲方、業主和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品種、型號、規格、顏色和質量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產品,甲方、業主和監理可拒絕驗收,并由乙方按甲方和監理單位規定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且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若材料、設備、成品及半成品未通過甲方、業主、監理單位的驗收,以后發現材料、設備、成品及半成品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1.6進場的材料、設備、成品及半成品,如發現品種、型號、規格、顏色和質量等有理由懷疑不符合規定,在問題未查清之前,該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須封存不得使用,經核查如確實不符合規定要求,并由乙方按甲方和監理單位規定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且重新采購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設備,甲方由此受到的損失,由乙方按違約責任承擔,工期不予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