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6.5 因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責任。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工程保險
37.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本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7.2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及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7.3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受約束的條件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險事項。
37.4 當發生本工程承保項目的損失或損害時,被保險人應在風險發生后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報告,如果損失繼續發生,被保險人在遞交第一次報告后每7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協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索賠工作。
37.5 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項保險已經生效的證明。
37.6 當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在整個期間按本合同條款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在發生上述通知前,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對各項保險做任何變動時,應事先與另一方協商并達成一致。
37.7 如果承包人或發包人未能遵守根據本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一方應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險單的條件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38、工程擔保
38.1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2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擔保,支付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3 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金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8.4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后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38.5 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后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發包人。
38.6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資金、技術、質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在履約擔保書的有效期內,發包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發包人支付索賠款項,并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 如果發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資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時,在支付擔保書的有效期內,承包人應書面通知發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項,并無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