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宅裝飾裝修施工合同
第五條 承包人義務
5.1施工中嚴格執行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安全操作規程、防火規定、安全保質、按期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5.2嚴格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內容:
(1)無房屋管理部門審批手續和加固圖紙,不得拆改工程內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加大樓地面荷載,不得改動室內原有熱、暖、燃氣等管道設施。
。2)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
。3)因進行裝飾裝修施工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停水、停電
等,由承包人承擔修理和損失賠償的責任。
。4)負責工程成品、設備和居民留存家具陳設的保護。
。5)保證居室內上、下水管暢通和衛生間的清潔。
(6)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每日完工后清掃施工現場。
。7)負責將裝修垃圾裝袋并及時清運到物業指定位置。
5.3發包人為少數民族的,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尊重其民族風俗習慣。
第六條 材料供應
6.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
。1)發包人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發包、承包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有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發包人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質量問題影響裝飾設計效果,責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供應的材料按時抵達現場后,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由于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2)發包人采購供應的裝飾材料、設備,均應用于本合同規定的住宅裝飾,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違反此規定,應按挪用材料、設備價款的雙倍賠償給發包人。
6.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應提前通知發包人到現場驗收,雙方就設備質量、環保標準共同驗收,由發包人確認備案o
6.3雙方所提供的建筑裝飾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室內裝飾裝修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裝飾材料合格證書和檢測報告。
第七條 質量標準
7.1本工程施工質量執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裝飾工程技術規程》、db31—t30—1999《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所制定的其它地方標準、質量評定驗收標準,以及施工圖紙、做法說明設計變更文件。
7.2裝修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方面,應嚴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工程驗收
8.1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聯合驗收:
。1)材料驗收;
。2)隱蔽工程驗收;
。3)竣工驗收;
(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8.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驗收,發包人自接到竣工通知單后三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辦理移交手續,結清尾款,簽署驗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