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消費借款合同(精選3篇)
房屋抵押消費借款合同 篇1
甲方: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乙方: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郵編: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消費借款,乙方提供協助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服務
第一條服務內容:本合同簽定后,甲方提供房屋抵押消費借款申貸資料給乙方,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借款申請手續。
第二條服務完成:甲方向銀行申請借款成功,視為乙方提供的服務已經完成。
第二章借款
第三條借款申請:甲方根據自身需要,確定擬借款額度及借款年限,提出借款申請并提交相關審批材料。
第四條發放借款:經被申請銀行批準借款后,甲方房屋實現抵押及履行相關手續后即可發放借款。
第五條甲方申請借款總額為¥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整。
第六條借款年限為____年。
第三章服務費用
第七條服務費用:甲方支付乙方服務費:¥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
第八條定金:本合同簽定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___元人民幣_____。借款申請成功后,此定金抵作服務費用。
第九條本合同簽定后,甲方提供全部借款資料給乙方,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借款申請手續,如果甲方借款申請未通過銀行的審批,雙方協商終止合同。乙方在3個工作日內將定金全部返還甲方。
第十條若因甲方過錯致使甲方借款申請未通過銀行的審批,使本合同終止,甲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十一條若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或甲方單方面終止借貸申請,甲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十二條甲方應在乙方服務完成當日,將剩余服務費全部支付給乙方。
第十三條由于借款的成功與否是根據借款人自身資質、銀行政策等綜合因素決定的,故乙方并不對此借款成功給予承諾。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經簽定,雙方需共同遵守,否則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的一切損失。
第二十一條逾期支付定金與服務費用的違約金計算辦法: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____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爭議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簽定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全額清償到期債務,各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本合同簽定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付款方式:
定金、服務費由甲方以支票或現金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抵押消費借款合同 篇2
貸款方:中國________ 銀行____ 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借款方:____ (單位或個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借款方為進行____ 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并由____ 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準,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金額____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元整。
第四條 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_ ,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房屋抵押消費借款合同 篇3
出質人: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現居住地: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現居住地: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主合同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 號《________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質權人出質,以擔保主合同債務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為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主合同項下主債權種類相同,被擔保的主債權幣種及金額為(金額采用大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1.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復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和
2.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實現質權的費用以及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第三條 質權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出質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章 質物的設定
第四條 出質人在此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向質權人出質質物,以及現在和將來產生于質物上的所有權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質人作為合同一方簽署的與質物有關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權利以及因質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質人可以得到的賠償的權利。質物的數量、價值等詳細情況由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清單載明(詳見附件1),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質物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一致確認(無法一致確認時,由質權人所認可的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價值為:(寫明幣種,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簽署之日的質押率為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項下質押率應保持在_____%以下,若超過該約定質押率時,質權人隨時有權要求出質人立即提供新的質物或質權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
第五章 出質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六條 出質人應在主合同債務人首次使用質權人在主合同項下提供的融資前,根據質押實際情況向質權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該等文件如為復印件,則須經出質人簽字確認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本:
1.經出質人有效簽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質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 證明出質人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質物的所有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5.在以動產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提供根據本合同第二十章的規定取得的所有保險單、保險合約及其他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
6.在以權利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相應文件:
(1) 經出質人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原件;
(2) 除公司債券之外的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原件;
(3) 關于出質權利進行登記的所有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7. 在以股權或股票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文件:
(1) 相關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經最新年檢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 相關公司就出質人的出資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以及由注冊會計師就出資向相關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3) 相關公司經審計的最近年度的財務報表;
(4) 相關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出質人將其股權進行質押的決議(股份公司除外);
(5)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相關公司的原審批機關的批準;
(6) 就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
(7)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準;
(8) 當出質的股票占相關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5%以上時,已將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擔保向公眾披露的有效證明文件;
8. 在以基金份額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文件:
(1)有權部門出具的出質人享有基金份額的證明文件;
(2)就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
(3) 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準;
(4)基金份額質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 質權人合理要求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出質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七條 出質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1.出質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出質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復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4.出質人是質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權處分人,如質物屬于依法須經有關方面批準或同意方可出質的財產,出質人保證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準或同意。質物在權屬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或瑕疵。除本合同設定的質押外,質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擔保、租賃、托管、共有、其他任何爭議、瑕疵或任何限制。質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5.出質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和第三方同意。
6. 除本合同外,出質人未曾訂立任何其他協議以贈與、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質物及其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也沒有在質物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他擔保。
7.本合同附件1所列有關質物的情況是真實和準確無誤的。
8. 出質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質物有關的應付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于各種稅項),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質物相關的其他契約及條件。
9.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出質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10.為確保本合同和質權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出質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或備案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將質物在登記部門進行的登記。
11.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的、并將會對出質人的財務狀況、質物的價值或出質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2.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13. 質物合法存續,且屬于可以出質的范圍。
14. 相關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相關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質人的上述聲明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并且出質人將隨時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 質物的移交、保管和登記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質物憑證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九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票據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條 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債券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一條 出質人以權利出質時,在本合同簽訂后十個質權人工作日內,由出質人會同質權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由質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應交由質權人執管。
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以及與質押手續相關的所有有效證明和資料憑證均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確認封存后由出質人交與質權人保管。
第八章 出質人的承諾
第十三條 在被擔保的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出質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出質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和法規,嚴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質物的所有權/處分權始終合法有效。
2. 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提供有關質物的所有有效資料。
3. 應質權人的要求,出質人應隨時向質權人報送反映其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出質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任何有關質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應將該通知或命令的內容告知質權人。
5. 出質人應按期支付與質物有關的各種應付稅項和費用。
6.出質人應及時將有關出質人的任何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質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質權人。在質權人認為該等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質物價值減損時,質權人可要求出質人提供進一步的、質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質物或提供其他種類的擔保)。
7. 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要求定期向質權人報送本合同項下質押標的所對應的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有關財務報表和出質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響質押標的價值的信息。
8.出質人應立即通知質權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和(2)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和(3)出質人變更居住地址和通訊方式。
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只要被擔保的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質權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轉讓或以其他形式處分質物或其任何部分;
(2)對質物(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質押之外)再行設置或同意設置任何其它質押或擔保權益;
(3)對質物作出任何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的任何行為,或進行任何有可能影響或降低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益的任何行為。
10.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及時通知質權人并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11.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出質人將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補足擔保物的價值或提供新的擔保)。
12.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變更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3.出質人應將其作為相關公司的股東所參與作出的有關相關公司的任何決定或決議通知質權人,并向質權人提交有關決定或決議的復印件。如果出質人擬同意作出的上述有關決議涉及相關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紅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關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則出質人應事先取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
14.除非質權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質人應繼續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項下的除分紅以外的全部權利,并盡到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股東所應履行的謹慎及誠信義務。
15. 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現金分紅應支付到出質人在質權人開設的賬戶內,除質權人書面同意外,出質人不能支取賬戶中的任何款項。質權人可以就上述款項優先受償。
第九章 質物的處分
第十四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該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提貨或者與出質人協議將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兌現的資金、將提取的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后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對于出質的票據,在票據到期時由質權人托收,收回的票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轉入主合同債務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保證金賬戶,或在質權人處開立定期存單繼續提供全額存單質押擔保。如托收有問題時,出質人同意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無條件地補充提供全額保證金/存單質押,或立即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收回其出質的票據。
第十五條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出質股票或基金份額,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十六條 出質人轉讓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出質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轉讓費、使用費,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十七條 在質押期間內,一旦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任何違約事件,質權人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清償被擔保的債務。如果采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質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并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協商不成的,質權人仍有權采取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分質物。
第十八條 在質權人依前款規定處分質物的過程中,質權人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動:
1.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以質權人認為合適的市場價格在適當的時間變賣質物,并對出質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要求出質人償付質權人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賦予其的任何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質權人有權選擇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權利或暫緩行使任何權利,出質人應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十九條 一經質權人要求,出質人須協助質權人取得與質權人實現其質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準或同意,并協助質權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第二十條 質權人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所得的款項,按以下順序處理:
1.用以支付質權人行使其權力或權利或其處分質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包括質權人為行使其權力或權利而指定任何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2.用以支付質權人因處分質物而需交納的稅款;
3.用以償還被擔保債務;
4.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質權人應將余款交付出質人。
如質權人處分質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清償被擔保債務,質權人仍有權向主合同債務人追索。
第二十一條 質權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除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無需對因行使其權利而給出質人或質物帶來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是一項持續的擔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擔保的債務得到全部清償為止。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質權人為被擔保的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質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一章 違約事件
第二十四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主合同債務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
2.主合同約定的履行債務期限已到,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主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主合同債務人敗訴,導致主合同債務人存在無力向質權人償付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可能性;
4.出現使質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5.發生主合同項下規定的任何其他違約事件;
6.出質人擅自向其他方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或對質物的任何部分的權益設定或試圖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質物主張任何權利;
7.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陳述或保證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并會影響質權人的權益;
8.無論是否已被給付任何補償,質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沒收、征用或被強行購買或取得;
9.被擔保的債務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10.發生了針對出質人或質物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1.質物的價值實質性減少而出質人未能按質權人要求重新設定或增加質物或增加其他擔保;
12.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中止或停止營業或進入破產、清算、歇業或其他類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主管部門決定其停業或暫停營業。
13.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質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質權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五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質權人有權: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根據本合同第九章的規定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質權。
3.行使其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二章 稅和其他扣減
第二十六條 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應全額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質的沖抵、扣減或預提,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質人對其支付給質權人的任何款項進行扣減或預提,則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支付一筆另外的款項,以保證質權人收到的金額相等于在不作此類扣減或預提時所應收到的款項。如果出質人是因稅務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減或預提,出質人應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遞交給質權人。
第十三章 費用和補償
第二十七條 出質人作為委托人的,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質權人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服務、鑒定、估價、登記、保管、訴訟的費用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由出質人承擔。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二十九條 無需事先征得出質人的同意,質權人可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同時轉讓給第三人,出質人應為此完成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出質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質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第三十二條 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質權人可以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權要求主合同債務人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出質人對此應予以協助。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中約定的質物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第三十五條 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及孳息。
第三十七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
第三十八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占有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第三十九條 質權人給予出質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質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質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條 在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或者對上述款項進行提存。出質人拒絕償還或提存的,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一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后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后三(3)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出質人發給質權人的文件,則需在質權人實際收到后方可視為送達。
第十五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國法律,并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四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質權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出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債權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質權自質物/質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法律要求登記的,質權自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七條 在主合同債務人或出質人向質權人償還全部債務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關的文件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后的_______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質權人應:
□ 向出質人返還質物/質物憑證;
□ 協助出質人辦理質押的解除或注銷手續,因此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應由主合同債務人或出質人支付。
出質人:質權人(蓋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1
質押物清單
序號名稱質物數量/出質權利憑證份數/出質股份數額/基金份額質物權屬證明/出質權利憑證名稱、編號單價總價
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
本人/本單位承諾一旦雙方因本合同/本協議發生糾紛,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送達方式所列地址作為司法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更時,應書面通知銀行方,未書面告知的,視為司法送達地址未作變更。
【1】 書面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電子送達地址(可選擇填寫):
傳 真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__________
時 間: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