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合同:集團短信業務合作協議書
12.由甲方負責甲方系統與乙方短消息網關的互連,并負責承擔相關通信線路的申請、租用、維護等費用。
13.甲方保證其系統的調試及開通工作不影響乙方網絡的正常運行,對由此引起的乙方的網絡系統故障承擔相應的責任。
14.甲方在合作期內服從乙方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證短消息服務正常穩定而對短消息發布量的調整安排。
15.甲方在向乙方通信平臺傳送短消息時,保證不產生任何危害網絡安全的超負荷流量。
第四條 計費和結算
1.甲方負擔企信通業務前置機,乙方短消息資訊平臺機房到甲方主機房的數據通訊專線以及通訊設備的初裝及日常運行費用。
2.乙方自該業務正式開通之日對甲方使用的每個短消息資訊平臺端口收取端口租用費人民幣_________元/月。
3.甲方通過其端口每月下發的短消息若小于_________條,除繳納端口租用費外不須再繳納其他費用;甲方通過其端口每月下發的短消息若大于_________條,按_________元/條計收。
4.以上端口流量統計以乙方計費系統統計為準,甲方按月支付給乙方。
5.移動電話用戶在使用甲方的無線信息服務時,原則上甲方不得向移動電話用戶收取任何費用。如甲方有向用戶收費要求,需以書面形式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不為甲方代收任何費用。
第五條 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有責任對通過該業務獲得的所有用戶資料予以保密。
2.在雙方合作過程中一方從另一方(“披露權方”)得到的披露權方開發、創造、發現的,或為披露權方所知的,或轉移至該披露權方的,對該披露權方業務有商業價值的專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關商業秘密、電腦程序、設計技術、想法、專有技術、工藝、數據、業務和產品開發計劃、與該披露權方業務有關的客戶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該披露權方從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由信息披露權方擁有,未經信息披露權方事先書面同意,另一方將對任何專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實體披露這些專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要的除外。
3.甲、乙雙方對本次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將雙方的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披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若有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另一方有權終止協議;
2.若因甲方違約造成乙方不良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要求其消除影響,作相應的經濟賠償,并有權終止協議。
第七條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預見并且發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或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一方對另一方的損失不承擔責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書面通知對方,并應于15日內提出事件詳情及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門開具的有效證明文件。按照事件對協議的履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本協議或終止協議。
第八條 其他事項
1.為保證協議順利實施,甲、乙雙方指定專人負責協調解決在開發,運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
2.甲、乙雙方應加強對各自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共同保證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對業務開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應及時相互通報,協商處理解決。
3.甲、乙雙方開展業務均應依法辦理。本協議如果與相關政策法規發生沖突,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4.甲、乙雙方均有權在石家莊地區開展無線信息服務的宣傳推廣工作。雙方在宣傳推廣活動中,若使用到對方的公司名稱,標識等信息,必須征得對方的書面同意。
5.雙方認可的企信通技術方案和業務推廣方案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或修改
1.雙方合作期間,乙方為集團短信業務制定的業務管理規定和客戶服務管理規定如有更改,并與本協議的條款有相沖突的。甲乙雙方同意可就沖突條款重新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有權簽字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其間除本協議約定的情形外,協議雙方中任何一方欲變更,解除協議必須提前十五天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由于協議終止帶來的任何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后,以書面形式加以補充。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場環境變化等因素需要對本協議內容進行調整,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4.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5.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本協議期滿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