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的考察報告
借鑒丹麥政府實行社會保障宏觀控制和分級管理的經驗,處理好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與丹麥有相似之處,也是由地方政府主要承擔社會保障職責。目前中國地區間經濟發展和收入差距很大,如何加強中央政府對社會保障的調節和控制十分重要。丹麥的經驗表明,中央財政必須保持一定的財力,通過轉移支付調節地區間社會保障水平和標準的基本統一和到位,不能差距太大。為此,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事權和財權不一定是完全對稱的,而是形成財權在一定程度上小于事權,留有中央政府調節的空間。這與財權和事權相統一的我國傳統理論是不一致的,換言之,傳統理論值得商榷或革新。�
在建立社會保障新制度過程中,必須注重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這對約束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行為,防止腐敗,約束受保人行為和保護受保人的利益都是至關重要的。借鑒挪威政府從海洋石油收入中提取部分資金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做法。建議我國應從每年國民收入增量中提留一個固定比例的資金,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用于中長期社會保障收入的補充和調節。這筆基金可以通過獨立的資本運作進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