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學畢業論文格式
為什么公法要對私益進行維護?其一,私益是公益的淵源之水。公益,即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組成的,其所強調的是一個整體范疇。然而我們可以仔細思考下:這個整體是怎么組成的?可以肯定的是,它天生不是個空洞的整體,它是由眾多個體組合而成的,其有著實實在在的內容。這個個體就是私人利益,當然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的簡單組合。此處所闡述的本意是指在維護所謂公共利益的同時不能忽視私人利益,應當對二者都進行維護,雖然有輕重之分。不能不顧及私人利益而以維護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任意活動,這樣最后的結果往往是維護了少數個別團體或個人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維護了少數人的利益必然會侵害大多數人的利益,因為資源(利益表現形式)的有限性。
其二,公法能更有力地維護私益。因為,“法的產生、內容、本質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對利益的配置和固化的結果。”同理,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也決定了公法的制定、實施和救濟。利益轉化為法律利益、進而實現法律利益的過程,主要就是國家對社會利益關系和利益沖突實行調節和處理的過程。國家掌握著公權力,其可以運用公法中手段對私益進行保護,而且公法較之私法對私益的保護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