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的寫法
議案的寫法
一、議案的含義、特點和類型
(一)議案的含義
議案是行政公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議案的功能給予下列定義: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這個定義是比較狹窄的,制作主體限于各級政府。在公文的實際運作中,議案的使用范圍要大于上述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地方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 議),都可以提出議案。”這些顯然超出了國務院辦公廳的職權范圍,在《辦法》中不可能給予表達。所以,《辦法》中對議案所下的定義,僅限于各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
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議案、非政府機關向人大提出的議案、人大代表聯名向人大提出的議案,這是議案的三種不同類型。在這里,我們重點介紹的是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議案。其它議案與政府議案并無太大差異,可妨照制作。
(二)議案的特點
1.制作主體的法定性
按國務院辦公廳的規定,只有各級政府才能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即使參照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對議案作廣義的理解,有權提出議案的仍然是少數的法定機構,黨團組織、社會團體、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都無權提出議案。因此,議案這種文體在基層使用很少。
2.內容的特定性
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之內的事項。超出人大職權范圍的議案,不會被大會接受。
3.適時性
議案必須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舉行會議期間提出,否則也不會被列為議案。
4.必要性和可行性
適合提交人大會議審議的事項,必然是重要事項,而且議案中提出的方案、辦法、措施,也必須是切實可行的,才有可能獲得通過。因此,針對性、必要性、務實性、可行性,這都是議案必須具備的品質。實事求是、腳踏實地、符合人民群眾的意愿和要求,這些都是撰寫議案的基本原則。
二、議案的分類
(一)立法性議案
立法性議案主要在兩種情況下使用:一是政府機構制定了某項法律或法規之后提請人大審議通過時;二是建議、請求某行政機構制定某項法規時。前者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議案》,后者如《關于盡早制定我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的議案》。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
關于財政預算決算、城鄉發展規劃、重大工程上馬以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等領域中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需要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時使用的議案,就屬于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組織動員全市人民綜合治理開發建設渾河沈陽城市段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