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格式
在贈與屬于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贈與合同的終止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于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
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關于許霆
相關行為辨析
贈與合同
若成立贈與合同,則取款人主動接收atm吐出的現金應為接受贈與的承諾,atm吐出現金的行為應為贈與要約,取款人操作發出指令應為要約邀請。但是,atm吐出現金的行為本身并非具體確定的贈與意思表示,取款人也不能證明銀行有此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條構成要約的規定,贈與合同不成立。
若將取款人操作發出指令視為贈與要約,atm吐出現金為贈與承諾,則atm吐出現金時贈與合同即成立。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如果銀行在取款人透支交易完成后表示將該透支款項贈給取款人,此時銀行才是發出贈與要約,若取款人作出接受贈與的承諾,則原來訂立的可變更可撤銷的借款合同變更為贈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