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機關公文文種
再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首先,從機關公文形成主體的角度看,機關公文形成的主體必須是機關法人,機關公文必須具備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體式。就單個人大代表而言,他僅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一名組成人員,并不具備機關法人資格。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并不意味著代表了人大機關法人的意圖。其次,從標準化的角度看,有關機關公文格式的國家標準,對公文的組成要素有嚴格的規范化要求,即一件公文必須由發文機關標識(發文版頭)、公文生效標識(印章)、版記等區別于其他類型文書的特定標志。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所形成的書面材料,顯然不符合上述規范。第三,從發文程序看,《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五章規定了人大機關的發文程序,即包括起草、校核、審簽、登記、印制和分發等環節。作為公文形成主體的人大代表,在制發“建議、批評和意見”時,難以按照上述程序進行操作。
二、決議與決定的異同
決議和決定是機關和組織對于某些重大問題或重大工作事項所作出的決定性意見或者采取的措施,均屬于決策性文件。其相同之處有四:首先,從行文關系看,它們都是下行文,制發機關必須是權力機關或領導機關。其次,從行文內容看,它們都帶有決策性質,具有較強的指令性。第三,從行文格式看,人大作出的決議、決定,其標題下面都加題注(用括號寫明于什么日期、經過什么會議通過),正文前都沒有主送單位。第四,從行文程序看,都要經過按一定程序召開的組織成員會議、代表會議或代表大會集體討論和表決通過。
其不同之處有三:一是決策內容不同。“決議”決策的層次較高,決策的問題涉及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重要法律、法規方面的大事,涉及到比較長遠重大的有關全局的原則性問題,因而都是帶有宏觀性、戰略性和指導性的。“決定”是人大常委會日常工作性文件,涉及的內容比較單一、具體,主要是對人大和“一府兩院”日常工作中的某些重大行動、重要問題所作出的決策、規范和安排,處置性和針對性較強。“決議”的內容重在統一思想認識,旨在加強宏觀和戰略指導;“決定”的內容重在行動,旨在安排落實。二是適用范圍不同。決議適用的范圍相對來說比較集中,決定適用的范圍比較寬泛。決議受決策的內容所決定,又是在重要會議上作出的,而每次會議一般又在特定的時間舉行。決定所適用的范圍涉及人大工作的各個方面,有關于機構設置、人事安排的決定,有政策性、法規性的決定,有關于某項重大工作安排的決定,有關于某個重大問題處理的決定,有關于某個重大事項、某個具體工作的決定,等等。三是行文用語不同。決議正文以會議作為第三人稱進行敘述,多用“會議聽取了……、審議了……、會議指出、會議認為、會議強調、會議要求、會議號召”等慣用語引起下文;而決定常在理由和內容兩部分之間用“為此,特作如下決定”之類的慣用語過渡。“決議”是以會議名義發布的,而“決定”是以機關名義發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