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買賣合同
2)乙方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后,甲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
15.2不能交貨
如乙方不能交貨,不論是涉及貨物的全部或部分,乙方應當承擔相當于不能交貨部分價值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如影響了任何部分貨物的商業用途、效果或價值,則甲方有權終止全部或終止未交貨部分合同。
15.3質量缺陷
乙方供應的貨物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標準,甲方拒絕接收,由此造成的乙方運輸、保險等損失由乙方承擔。造成逾期交貨的,甲方將按15.1~15.2款的規定追究乙方的責任。
乙方供應的貨物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標準,造成甲方讓步接收的,甲方有權對貨物進行折價。
15.4合同轉讓與分供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本合同轉讓給第三方,或將貨物交由其他第三方加工、生產,甲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要求乙方停止違約行為并按合同繼續履行,且乙方應當承擔相當于轉讓部分價值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15.5合同終止后的賠償
如果乙方出現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終止或部分終止,乙方除應向甲方退還已支付的貨款外,甲方還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未交貨貨款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甲方另購同類產品的差價、工程延誤造成的損失及所引起的運費、棄置費用、變賣費用、倉租和管理費等。
15.6 乙方雇員、代理、承包商和/或分包商就任何有關所得稅、工人補償、年假、長期服務假、養老金的法律方面,或任何合資格勞資法庭的適用裁決、決定或同意,對甲方提出的任何索賠甲方均有權向乙方索賠,且不以甲方已經支付完畢為前提。
15.7 乙方員工、臨時工或代理、承包商、分包商給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人生財產損害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5.8對于本合同產生的或相關的間接或后續費用、損害,包括利潤損失、用途損失、合同損失和管理費用增加等等,乙方無權要求賠償。
第16條 糾紛解決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7條 其它
17.1合約時效:本合同經雙方蓋章后生效。
17.2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17.3本合約正本之印花由雙方各自貼銷。
17.4一方提供之地址為可送達之地址,如果變更應及時通知,否則按照合同約定地址投遞即視為送達。
17.5乙方所有對甲方文件中的簽字工作人員,乙方必須提供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如需變更必須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未作變更,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以下無正文)
合同簽訂日期: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