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銷售合同(一)
8.6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終止合同的履行。
8.7 本合同一方經營情況發生重大困難、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規則。該仲裁是終局的,雙方將無條件服從該仲裁裁決。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延遲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證明。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10.3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或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管制等。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雙方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在用書面形式。
11.3 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11.4 本合同的理解和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11.5 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的內容和對方當事人的商業機密均負有保密的義務。
11.6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