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管理人員聘用合同書(精選3篇)
合資企業管理人員聘用合同書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短期員工,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彼此同意約定下述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之考勤與管理悉按甲方有關員工手冊辦理之。
二、乙方這職務或工種為。
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場所履行職責:
(一)甲方公司總部;
(二)甲方在全資公司或參股的合資公司;
(三)甲方在內地省份機構及境外機構;
(四)應出差服務之場所。
四、乙方之工作職責、事項由甲方依乙方之職務或工種,并視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進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為7小時,每周五個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員工手冊辦理之。
六、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時,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應予配合,有關加班事宜,依員工手冊辦理之。
七、甲方按__實行社會保險制度,并為乙方投保。
八、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報酬,乙方的工資待遇每月元人民幣。
九、乙方在醫療費用報銷和勞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員工一半的待遇。
十、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次月____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____日或數日發放。
十一、甲方對乙方獎勵,分為嘉獎、記功、晉級、評為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等5種。甲方對乙方之懲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除名等5種。以上獎勵及懲處事由和辦法,依員工手冊辦理之。獎勵及懲處記錄列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據之一。
十二、甲方因業務萎縮或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工作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提前1個月通知乙,合同終止時,甲方增發乙方1個月的工資。
十三、乙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調離時,乙方須按員工手冊辦理有關手續,且甲方不予增發1個月工資。
十四、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業已獲得員工手冊,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項規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為長期合同,甲、乙雙方若不特別聲明,本合同保持持續有效。
十七、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所發生一切爭執,同意以市勞動局為第一仲裁機關。
甲方簽約代表人:(簽字)
乙方(姓名):(簽字
年月日:
合資企業管理人員聘用合同書 篇2
甲方:
乙方:姓名
甲方聘用乙方為正式員工,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彼此同意約定下述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考勤與管理悉按甲方有關人事管理制度辦理。
第二條乙方的職務或工種為:
第三條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場所履行職責
甲方公司總部;
甲方在全資公司或參股的合資公司;
甲方在內地省份機構及境外機構;
應出差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職責、事項由甲方依乙方的職務或工種,并視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進行分派。
第五條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為7小時,每周5個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員工手冊辦理。
第六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時,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應予配合,有關加班事宜,依員工手冊辦理。
第七條甲方按國家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并為乙方投保。
第八條甲方按國家規定實行勞動保健制度,乙方可以享受有關勞保待遇。
第九條乙方的工作報酬:
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報酬,乙方的工資待遇定為等,并可享受公司規定的津貼福利和獎勵。
甲方可參考下列事項調整乙方職等
1.乙方每月工作考核記錄;
2.乙方工作職務變換情況;
3.甲方盈利狀況;
4.勞務市場供需狀況及社會經濟發展一般水平。
第十條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于次月5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數日發放。
第十一條甲方因業務萎縮時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合同終止時,甲方增發乙方一個月的工資,且乙方不必補償培訓費。
第十二條乙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調離時,乙方須按員工手冊辦理有關手續,且甲方不予增發一個月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業已獲得員工手冊,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后于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為長期合同,甲、乙雙方若不特別聲明,本合同保持持續有效。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所發生一切爭執,同意以勞動局為第一審理機關。
訂立合同書人
甲方:
簽約代表人:職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地址:
聯絡方式:
合資企業管理人員聘用合同書 篇3
第一章 總 則
中國 公司和 國(地區)注冊的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 ,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資各方
第一條 合資各方為:
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在中國 省 市登記注冊。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 國 籍: 證件及號碼:
聯系電話: 國(地區)注冊的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 國 籍: 證件及號碼:
聯系電話:
第三章 成立合資公司
第二條 合資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福建省 市合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
合資公司英文名稱為: 。
第三條 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資公司是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合資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經營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
第六條 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進行經濟、技術合作,并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資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八條 合資公司經營規模: (視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 。
第十條 合資公司的注冊資本: 。
其中:甲方出資 ,占注冊資本的 %,乙方出資 ,占注冊資本的 %。
第十一條 雙方將以下列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 ;機械設備 ;廠房 ;工地使用費 ;工業產權 ;其它 ,共 元
乙方:現匯 ;機械設備 ;工業產權 ;其它 ,共 元 外匯與人民幣的折算按投入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
第十二條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由合資各方按其出資比例(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投入20%,其余在兩年內分期繳付完畢)或(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性繳清)。
第十三條 合資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資他方同意,并經原合同審批機關批準。
合資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資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資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資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寫)主要有:
1.按第五章規定出資并協助安排資金籌措;
2.辦理為設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3.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4.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購臵設備、物質、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5.建設期間,協助辦理物資、機械設備進口的報關手續;
6.協助合資公司聯系落實水、電、能源的供應,交通、通訊等設施配備;
7.協助合資公司招聘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8.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等手續
9. 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寫)主要有:
1.按第五章規定出資并協助安排資金籌措;
2.辦理合資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物料等有關事宜
3.協助提供合資公司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4.協助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合資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資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撤換董事,每次應向中國有關政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 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長由 方委派,副董事長由 方委派。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合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資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長合資期限;
三、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四、合資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
對下列其他事宜,可采取參加董事會會議的多數或三分之二多數董事通
過決定: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三、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
四、制定合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資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七、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
八、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案。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 合資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監事會應當包括投資者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或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不設監事會刪除) 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或共同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撤換監事,每次應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或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 方推薦;副總經理 人, 由甲方推
薦 人,乙方推薦 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 年。
第二十二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部門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合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人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后,送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獎勵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稅務、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 合資公司應按中國的稅法和有關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二十七條 合資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合資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蓄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賬簿,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年度決算應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并將查賬報告送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其中一方認為需要另行聘請其他的會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另一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聘請方負擔。
第三十一條 每一會計年度的頭四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營業年
度的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二章 外匯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合資公司應分別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第三十四條 本合資企業的一切外匯收入都必須入中國銀行或經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國外銀行,一切外匯支出由合資企業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
第三十五條 本合資公司的外籍和港澳員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在依法繳納稅款后,有權匯出國外。乙方分得的紅利,依法繳納稅收后匯出國外。
第十三章 合資期限
第三十六條 合資公司的期限為 年,自合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如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經營期滿六個月前向本合同審批機關申請延長。如需提前終止,經董事一致同意,報本合同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章 合資期滿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由合資公司組成的清算委員會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清償債務、損失以及支付清算費用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資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五章 保 險
第三十八條 合資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保險機構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資公司決定。
第十六章 合同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九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
第四十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提前
終止經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條 由于合資一方不履行合同(協議)、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資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終止合同。如合資各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資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合資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資的各條規定依期出資,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四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知各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正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采取措施,繼續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十九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凡應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
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四十七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九條 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協議文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一條 合資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資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合資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有關條款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以中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甲方: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 (簽名):
乙方: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