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聲音響工程師聘用合同(通用3篇)
電聲音響工程師聘用合同 篇1
甲方(勞動力派遣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派遣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招聘并派遣乙方到____________(被派遣單位)崗位從事工作,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聘用合同期為____個月。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個月。
第二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核發聘用制工資、代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并有償提供保管人事檔案。
第三條 甲方根據被派遣單位每月提供的薪酬標準,在收到被派遣單位支付的款項后____日內發放給乙方。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按當地統一的標準和比例,由甲方代收代繳。
第四條 在派遣合同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領導,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職業道德和崗位職責,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提高職業技能和安全操作水平;忠于職守、履行職責、誠實可靠、作風正派、服從管理、積極完成被派遣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維護企業利益。
第五條 乙方在被派遣單位工作期間,按崗位(工種)享受勞動保護用品待遇。
第六條 在合同期間乙方違反被派遣單位管理規章或操作規程給被派遣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損害聲譽的,按被派遣單位的有關規定,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在合同期內中遇特殊情況需解除合同時,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與替崗人員妥善辦理交接手續并及時向被派遣單位交回設備、工具等物品后方可離崗,否則造成的有關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提供或泄露被派遣單位的商業秘密,保障被派遣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被派遣單位的利益和社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乙方如因工致傷、殘、亡,乙方或其家屬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會同被派遣單位協助乙方或其家屬,按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1.合同期滿或因故解除;
2.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
3.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4.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露企業秘密等,在經濟或企業形象等方面給被派遣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
5.乙方因主觀原因,不能按質按量完成規定的勞動定額和工作任務;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被派遣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7.勞動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情形;
8.因被派遣單位生產經營等情況發生變化,業務范圍縮小或取消時,被派遣單位對甲方派出人員進行精簡等原因乙方不能繼續工作的;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被派遣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均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合同期滿,合同自然終止。雙方需要并愿意續簽合同時,應在合同到期當月辦妥續簽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期內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或損害對方聲譽的,均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經濟賠償。責任在乙方,除經濟賠償外,還要賠償培訓期間的一切費用。
第十三條 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后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被派遣單位各持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
電聲音響工程師聘用合同 篇2
甲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周工作40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的工作制度。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為________元人民幣。
2、甲方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5、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為的違約金給甲方。
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甲方:
乙方:
日期:
電聲音響工程師聘用合同 篇3
甲方:
乙 方:
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由股東會決議,甲方聘用乙方為廣東盛林新都置業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就聘用有關事宜,特簽訂本協議,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聘用期限
自 20xx 年 8 月 1 日至本聘用協議解除為止,無聘用期限(不少于5年)。
二、聘用薪酬及支付
聘用薪酬為稅后162萬元人民幣/年。
1、按月甲方每月支付稅后1萬元人民幣/月 作為乙方生活費(工資);
2、年終甲方支付稅后50萬元人民幣/年 作為乙方薪金(工資);
3、五年期滿甲方支付稅后500萬元人民幣/五年 作為乙方薪金(工資),如因由甲方原因工作不能繼續將預按薪酬為稅后162萬元人民幣/年支付給乙方;
4、合同期滿雙方另行協定。
三、雙方責任
甲、乙雙方除了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履行各自的權利、責任及義務外,對雙方具體的責任與義務約定如下:
(一)甲方
1、負責給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及食宿場所;
2、按約定的薪酬標準,按月支付給乙方;
3、賦予乙方工作中應該具有的權限,有利于乙方開展工作;
4、對相關工程的某些想法、做法等及時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對相關工作作出相應的調整;
5、法定節假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執行。
(二)乙方
1、保證按甲方要求,為甲方涉及的建筑工程提供及時、必要、有效的技術服務;
2、負責甲方涉及的建筑工程質量和技術工作的總體控制,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格要求。聘用期間,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提供任何擔保;
3、負責審核項目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審批項目專項技術方案,組織施工圖自審、參與會審和重點工程、重點施工部位、關鍵工序及季節性施工方案的技術交底,并監督、檢查工程項目施工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4、負責組織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洽商的審簽工作,組織竣工圖、竣工技術資料的審核、移交、上報存檔工作;
5、負責解決施工和驗收交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和重大質量事故鑒定和處理;
6、負責工程施工、材料、設備采購合同中,關于技術部分的審核、鑒定;
7、在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效、縮短工期、保障安全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8、工作時間除按照甲方單位正常的作息時間,可根據工程需要靈活安排,但不能影響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工作。
四、協議解除
盡管本協議中有相關的規定,但公司可以出于以下任何理由終止與高級管理人員的雇傭關系:
1)重罪的定罪,任何道德敗壞的行為,或者導致監禁的犯罪行為;
2)任何偷竊公司記錄的行為;
3)泄露公司機密或者專有信息;
4)高級管理人員的任何有損公司聲譽或者業務的行為;
5)任何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并且在接到要求改正的書面通知 7 天后仍沒有改正;
6)長期未經允許的缺勤;
7)非法占據公司業務機會;
8)在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方面瀆職,包括但不限于侵吞公司資金或財產;
9)在公司場所或公司所屬場所內從事任何違反法律或公司規章的活動。當因為某種原因終止管理人員與公司的雇傭關系時:
a、公司支付終止之日的全部薪酬;
b、公司支付應付但未付預留金;
c、公司將不再對管理人員負有任何進一步的責任;
d、乙方提出解除協議的需提前三十日提交書面通知。
五、協議提前解除后,甲方有權對于乙方經營管理期間的甲方資產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雙方辦理移交手續。
六、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損失。
2. 甲方未履行本協議按時支付乙方薪酬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向有關司法部門提起訴訟,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內容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留存。
甲方(簽章):甲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乙方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