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
第六十三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六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十五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六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六十七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矩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六十八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六十九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一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二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中、_________(所在國)兩國有關審批機構批準方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蓋章):_________ 中國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