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資人批準),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出資人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后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后去掉所“注”內容。